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山东师范大学经济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国债

【答案】国债,又称国家公债,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它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和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2. 调制法定原则

【答案】调制法定原则,是指政府的宏观调控应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使政府的调控纳入法制轨道,必须在宏观调控法中确认政府依法调控的法定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政府及其调控职能部门的调控主体资格法定,明确它们各自的法律地位; 各类不同宏观调控主体所享有的宏观调控权力法定,严格要求宏观调控主体在法律赋予的调控权范围内活动,禁止假借调控之名,侵害受控主体的权益,保障宏观经济健康运行和市场经济秩序; 政府调控方式与程序的法定。

3. 移送管辖

【答案】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没有管辖权,从而通过裁定的力一式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实际上是法院受理案件错误之后所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移送管辖通常是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主要用于纠正地域管辖方面的错误,但有时也会发生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管辖所移送的是案件,而不是案件的管辖权。

4. 资本充足率

【答案】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规定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5. 垄断

【答案】垄断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各国立法禁止的仅仅是非法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垄断又有行为与状态两种含义。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状态主要指经济力量高度集中,而垄断行为则要广泛的多。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垄断的特征包括:①形成垄断的主要方式是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 ②垄断形成的凭借力量是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前者形成经济性垄断,后者形成行政性垄断; ③垄断限制和排除了竞争。

6. 价格监督检查

【答案】价格监督检查包括价格监督和价格检查。价格监督包含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主要任务是对价格的合法性和执行价格中的问题进行监督,国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消费者、企业职工、新闻媒体等也有权进行价格监督; 价格检查一般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7.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与根据经济法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

【答案】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即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力)、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注意的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和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不是同一概念。凡依某个法律部门的规定或制度取得合法资格的主体都可以依法参加到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之中,而无须其必须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设立。

8. 国有资产

【答案】国有资产是指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在我国,国有资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的财产。国有资产的形态包括有形财产,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还包括各种财产权利。我国的国有资产主要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形成的:国家凭借权力依法取得和认定属于国家的财产; 国家投入的资本金以及收益所形成的财产; 国家对行政和事业单位拨入经费而形成的国有资产; 国家接受各种形式的馈赠而形成的国有资产。

二、简答题

9. 简述预算管理职权的特征。

【答案】预算管理职权,即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预算管理职权具有以下特征:

(1)预算权发生于国家预算收支管理领域,体现国家的财政分配关系,是国家财政权的主要组成部分。

(2)预算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列入部门的预算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任何公民或非预算单位都不得享有预算权。

(3)预算权是一种经济权利,而不是一种纯粹的行政权,它具有经济内容。

(4)预算权的确定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性,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5)预算权和预算年度紧密联系,具有严格的周期性。如我国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算起至12月31日止。

(6)预算权体现的利益归于国家,归于全体人民。

10.论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原则。

【答案】(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在充分考虑消费者弱者地位的基础上给予消费者特殊的法律保护,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利益的倾斜式保护,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

(2)原则内容

从传统的民商法考虑,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法律地位上和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在实际消费关系中,消费者相对于有组织、有实力、有信息占有优势的经营者来说,客观上处于弱者地位,二者实质上不平等。为了保障双方地位实质平等,保障交易公平,防止消费者权益因其弱势地位而被经营者随意损害,国家对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这是保护消费权益最基本的原则,也正是经济法追求实质正义的具体表现。

一方面,在立法上,国家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场出发,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注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则偏重其权利规范,并对消费者权利的实施提供各种保障。另一方面,在法律适用上,当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与其他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3)法律体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只规定了权利,对经营者只规定了义务,而没有再对消费者的义务和经营者的权利作出具体规定; 该法第49条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作出了加倍赔偿的惩罚性规定,突破了民法的“填平原则”; 除了充分赋予消费者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以外,该法还特别强调国家、社会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

(4)给消费者以特别保护,不会破坏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消费者的权利是其应享的权利,不是“特权”,经营者的义务也是其应承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排斥他们各自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当然,对消费者权益的特别保护要有一定的“度”,不能过度,不能超越我国经济和法制的实际。

11.简述我国《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答案】我国《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包括:

(1)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包括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农产品。未经过加工制作的矿产品(台煤、铁矿石、石油等)、初级农产品(如小麦、蔬菜、水果等)、初级畜产品、水产品等,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2)用于销售的产品

未投入流通的自用的产品、赠予的产品、试用的产品等,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3)建设工程使用的产品

建筑工程材料,特别是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于《产品质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