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826民法与商法(包括民法学与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我国证券法的结构。
【答案】我国《证券法》结构,从内容来看,包括:
(1)总则。规定我国证券及其市场活动与监督管埋的根本宗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证券的发行。规定证券募集发行的主体资格、条件和程序,证券承销,证券募集发行的法律效力和责任等。
(3)证券的交易。规定证券上市交易的条件和程序,交易的形式,交易各方及有关人员的交易活动程序和行为准则等。
(4)证券经营机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证券经营机构的种类,各种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人员的管理及活动准则和程序等。
(5)证券服务机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服务机构的种类,各种服务机构的职能、活动准则、程序及法律责任等。
(6)证券交易所。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交易所的管理体制和活动原则,国家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等。
(7)证券管理机构。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权力范围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准则和程序等。
(8)证券业协会。规定证券业协会的性质、职能,国家对证券业协会的管理等。
(9)证券仲裁与诉讼。规定证券纠纷处理机构及其职权,证券仲裁与诉讼的程序,裁决的执行等。
(10)境外证券投资。规定境外证券投资的种类,发行与管理的规则和程序,准据法及仲裁等。
2. 试述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答案】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82条及《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7)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以上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3. 试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答案】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又称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
(1)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内容
①即使票据原因不存在或者无效、被撤销,只要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依法成立,则出票人、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仍能享有票据权利。
②即使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仍应当按照票据文义决定,而不能以票据外的事实来改变票据关系的内容。
③只要票据上的背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连续性,持票人即可依照票据上记载的内容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而无须向票据债务人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内容,票据债务人也无须对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进行实质上的审查,即可依法向持票人履行票据债务。
④在英美法系中,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还体现在:在票据仅凭交付的转让中,只要受让人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对价,他便获得该票据及其代表的全部财产的完全所有权而不受其他权益的约束。
(2)票据行为无因性在票据法上的体现
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在票据法上的重要体现是阻隔了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抗辩,使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原因关系所生的抗辩对抗持票人,即所谓的抗辩切断制度。对于抗辩切断制度,我国现行《票据法》第13条做了如下的规定: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取得票据的除外。
②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4.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使用应按什么原则办理?
【答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使用,也就是责任基金的分配问题。应按以下原则办理:
(1)海事赔偿的发生仅涉及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的,应分别以人身伤亡责任基金和财产损害责任基金赔偿,责任基金不足赔偿的,由各请求人按比例受偿。
(2)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同时发生的,人身伤亡基金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并列,从财产损害赔偿基金中按比例受偿。
(3)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同时发生,且财产损害中又包括了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的,在不影响第二项原则适用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其他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优先受偿。
5.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如何?
【答案】破产分配是指本着债权公平原则,将破产财产按各债权人的应受偿顺序和应受偿比例在债权人之间进行的清偿程序。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包括: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6. 简述商法的渊源。
【答案】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是对商事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效力的重要来源,是商事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我国商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几种:
(1)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法规,即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地方性法规,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即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5)立法解释,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商事法律的解释。
(6)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商事立法的解释。
(7)商事自治规则,即商主体就其组织、运作、成员的权利义务、相对人权利义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
7. 试述支票出票的效力。
【答案】支票出票的效力,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后,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所承担的责任或享有的权利。对支票的效力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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