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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614诉讼法刑诉、民诉、行诉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答案】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诉讼代理人有以下几个特点:

(1)有诉讼行为能力。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是担任诉讼代理人最基本的条件。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

(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才能与被代理人本人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效力。否则,诉讼代理人超过代理权限实施的诉讼行为无效。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诉讼代理行为只要未超越诉讼的代理权限,其法律后果均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而非由诉讼代理人承担。

(5)同一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在担任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又是该诉讼的对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利害冲突状态,因此法律禁止双方代理。

2.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答案】(1)诉讼保全的含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诉讼保全的条件①案件具有财产给付内容。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其判决生效以后不存在财产执行问题,所以不得适用也没有必要适用财产保全。②有保全的必要,即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 债务人只要针对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无需说明任何理由,人民法院就应当判决终结督促程序。

【答案】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

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所以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以后,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还要进行实质上的审查,审查完以后,认为确实合理的,才判决异议有效,同时终结督促程序。

4.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协议管辖须具备的条件。

【答案】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有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之分。前者须有当事人约定管辖的书面协议,后者则从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推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该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对合同纠纷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②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第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③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④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⑤当事人必须作确定的、单一的选择。

⑥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它的设立意味着当事人的处分权进一步扩大. 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民主性的进一步增强。

5. 简述证明责任与提出证据责任的区别。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证明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作出裁判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此而承担的裁判上的不利后果。

②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败诉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

(2)两者的区别

提供证据的责任与证明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①提供证据的责任随着诉讼的进行可能发生转移,而证明责任不会发生转移;

②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也可能负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即提供反证的责任。

6. 试诉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并分别举例说明。

【答案】(1)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证据可以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带证明事实的证据; 反证是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

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标准是举证人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它与举证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还是被告的诉讼地位无关。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都可能提出本证。

(2)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可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简介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其证明方般强于间接证据,运用它来认定案件事实也较为便捷。问接证据虽然不能单独用来证明案件事实,但也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一方面可以用来补充直接证据的效力,对案件事实起辅助性的证明作用; 另一方面也可以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多个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案件事实。

(3)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指直接来源于原始事实的证据,是第一手证据资料; 传来证据是指由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过任何中间环节,因而其可靠性和证明力优于传来证据。传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中间环节,在复制、转述的过程中可能发生信息衰减或失真,与原始证据相比,其证明力较弱。

7. 如何界定合同履行地并据此来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答案】(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在买卖合同中,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

合同履行地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确定履行地,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确定合同履行地在实践中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当事人之间、法院之间常常对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产生分歧,并由此引发管辖权争议。《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对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作出司法解释或批复。这些解释和批复所规定的合同履行地是:

①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②买卖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

a.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b.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c.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