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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西南大学法学院656综合课一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民事执行竞合的适用条件与具体形态。

【答案】执行竞合,又称执行程序的竞合,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先后以不同的执行名义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的请求之间相互排斥,各个债权人的权利

难以同时获得完全满足的一种竞争状态。从类型上分,执行竞合可分为民事执行之间的竞合,民事执行与行政处罚执行之间的竞合,民事执行与财产刑执行之间的竞合。

(1)民事执行之间的竞合

①民事执行竞合的类型和条件

民事执行竞合应当包括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以及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三种情况。其适用条件包括:

a. 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存在。

b. 执行对象须为同一债务人的同一特定标的物。

c. 数个权利人所持的执行依据必须是各自独立的法律文书。

d. 各个不同执行依据的执行发生在同一特定时期,即数个执行共存在于某段时间。

②民事执行竞合的具体形态

a. 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包括如下两种具体情况:

第一,不同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之间的竞合。各债权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依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而定,采取执行措施在先的,取得优先受偿的地位。

第二,同种保全措施之间的竞合。如果后采取的保全措施与先采取的保全措施相抵触,后保全措施无效。

b. 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依执行依据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不同,包括以下情况:

第一,数个执行依据指定的交付物同一。遇此情形时,各有关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数个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执行依据在执行中均要求对被执行人的同一标的物实施清偿。 第三,债权种类不同的执行竞合,有基于所有权而享有债权的,有基于合同之债享有要求债务人交付一定标的物的请求权的,有一般金钱债权的。

c. 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的竞合,包括如下两种情形:

第一,先保全执行而后为终局执行。

第二,先终局执行而后为保全执行。

2.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区别。

【答案】(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②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①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即他们之间对其实体权利的认识没有争议,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一致,诉讼请求与原、被告的请求相冲突。

②争议的对象不一致。必要共同诉讼人要么为共同原告,要么为共同被告,只能同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本诉的双方当事人都有争议,既不维护原告也不维护被告,只为保障自己的实体权益。

③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诉是可分之诉。

④诉讼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既可处于原告地位,又可处于被告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地位。

⑤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全体承认,才对全体发生效力,但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是独立的,诉讼行为不受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牵制。

3. 简述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答案】(1)既判力的主观范围的含义

既判力是指判决确定后,在实体内容上对于当事人和法院具有的约束效力,即当事人受到判决的约束,不得就已判决的内容再行提出争议。法院也受到判决的约束,不得就同一事项作出矛盾的判断。既判力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时间范围和主观范围。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指确定判决对哪些主体产生既判力。民事诉讼判决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当事人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争议,判决是基于当事人之间言词辩论的结果作出的,而且诉讼的胜败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来确定的,因而既判力原则上只能在诉讼当事人间产生,不宜将既判力的范围扩张到没有参加诉讼的案外人。

(2)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大

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判决的既判力也例处地扩张至第三人,否则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纠纷的合理、高效解决的目标将难以实现。既判力扩大的主观范围可及于以下主体:

①诉讼系属后当事人的承继人。所谓诉讼系属后当事人的继受人,就是指在脱离诉讼系属以

后,继受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的第三人。

②诉讼系属后为当事人或其承继人的利益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所谓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的利益占有标的物的人,是指专门为了当事人或其继受人的利益而直接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则处于间接占有人的地位。

③一般第三人。既判力向一般第三人的扩张一般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

a. 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如离婚诉讼、监护权的诉讼、抚养子女的诉讼及认领子女的诉讼等。 b. 对于有关法人或其他组织之诉(如代表人诉讼)所做出的形成判决,因其有对世效力,故形成判决对当事人以外的一般第三人都有既判力。

4. 简述执行措施的分类。

【答案】执行措施,是指法院根据执行案件的特点所采取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债权人权利的方法、途径、步骤、程序。

(1)根据执行措施能否达到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目的来分,可分为控制性执行措施和处分性执行措施。控制性措施是以防止被执行人的财产被转移、隐藏、变卖、毁损为目的的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禁止交付等措施。处分性执行措施是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变价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执行措施;

(2)根据执行行为能否直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来分,可分为间接执行措施和待执行措施。间接执行措施不能直接实现执行依据的内容,但可以通过间接的方式来实现。待执行措施是法院采取有别于执行依据要求的方式实现法律文书的内容;

(3)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的类型,可分为金钱债权的执行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金钱债权的执行包括对动产的执行、对不动产的执行以及对其他财产权的执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包括对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和对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5. 委托诉讼代理权在哪些情形下终止?

【答案】委托诉讼代理权可以由于各种原因而消灭终止。诉讼代理权的消灭不同予诉讼代理权的解除,诉讼代理权的解除是人为的,诉讼代理权的消灭既有人为的原因,也有非人为的原因。但两者又有一定联系,即诉讼代理权的解除是导致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之一。

委托诉讼代理权在下列情形下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代理合同或授权委托书中一般都有载明代理期限的条款,期限一旦届满,代理权即丧失,代理关系便告终止。

在很多情况下,委托代理是委托人因某一具体的、特定的事项而设立的,代理人一旦完成了这一事项,其任务也就完成,代理权即消灭,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委托代理是以信任为基础的,如果委托人在代理过程中基于某种原因对代理人丧失了信任,委托人可以通知代理人取消委托。取消委托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须征得代理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