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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909中国法制史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京察

【答案】京察是指明清时期对官吏的一种考课,即指对京官的考绩。明朝时,京察为每六年举行一次,“四品以上自陈以取上裁,五品以下分别致仕、降调、闲住为民者有差,具册奏请”。清朝时,京察则每三年举行一次,内容有所变化。

2. 《唐六典》

【答案】《唐六典》是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典,传至后世则称其为((大唐六典》。玄宗命毋煲、孙季良、韦述等参撰《唐六典》,并确定以“周礼六官”为编修体例,这样就规定了行政立法“以官统典”的指导原则。至开元二十六年(公元738年),历时十六年之久的《唐六典》的修订工作终告结束。《唐六典》的产生,反映了唐代行政立法的高度发展,以及封建法典编纂沿革史上的重大变化。《唐六典》共三十卷,它的出现,不仅反映了唐代法律制度的完备,而且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既相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

3. 三司推事

【答案】在唐朝时,中央或地方如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巫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时称“三司使鞠审”,又称“三司推事”制。到封建后世,“三司推事”逐渐演变为“三法司”联合审判制。唐代三大司法机构既有所分工,又彼此监督制约,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以及皇帝对中央司法权的控制。

4. 贿选宪法

【答案】《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因总统曹馄贿赂国会议员通过该宪法而得名。该宪法的内容包括:①将“统一’,、“民主”作为最根本的国家制度列于最显著位置,国体不得为修正之议题,不允许变更民主国体; ②改大总统集权制为责仟内阁制; ③采取赋予地方校大自治权的单一国家制,该宪法增设国权与地方制度两章,就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作了明确的划分。

5. 云梦秦简

【答案】1975年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墓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的秦朝竹简,共1155支,简称云梦秦简。这批考古发掘的文物,为研究秦朝法律提供了珍贵的历史资料。云梦秦简中的法律条文,尽管不全是秦统一后适用的法律条文,但却是秦律的重要渊源。包括了《秦律十八种》、《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秦律杂抄》、《为吏之道》等丰富的内容。

6. “六条问事”

【答案】六条问事是汉武帝为刺史监察地方而制定的监察法规,是刺史用以行使监察权的依据。“六条”的具体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J 恤疑案,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薄,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估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今。”其中一条规定监察强宗豪右,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该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地方豪强与郡国守相勾结,形成地方害」据势力,威胁中央集权的统治。

二、论述题

7.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答案】董仲舒是西汉中期最重要的儒学大师,是继孔子、孟子、荀子之后和宋代朱熹之前儒家学派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从法律思想方面来看,他倡导的君权至上、“三纲五常”、“德主刑辅”、春秋决狱等,反映出地主阶级的法律思想已初步完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己经形成。这种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完全适应了地主阶级加强专制皇权和统治人民的需要,影响中国达2000年之久。

(1)君权神授,皇权至上

董仲舒秉承汉武帝的旨意,在《天人三策》、《春秋繁露》等著述中,把封建皇权和封建统治的基本原则神圣化、永恒化、合理化了。董仲舒新儒学的基础是“天人感应”学说,即认为天是宇宙间最高的主宰,自然界的变化规律、国家的治国之道以及个人的道德、情感、思想、行为都要与天道相符,整个宇宙是一个大一统的秩序体。董仲舒对天的神化,是为了对地上统治者的神化,是为了给“君权神授”制造理论根据。君权小仅是神授的,而且君主又是代表上天来统治人世的,这样他就把天和人沟通起来,建立起“君权神授”说。至于君主的思想言论,即用以表达天意的“名”,董仲舒认为它是区分是非的标准。

既然君主的言论是区分是非的标准,当然就具有法律效力了。在封建制度下,君主的言论是金科玉律,神圣不可侵犯,决不允许阳奉阴违,抗拒不从。君主的诏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可以取消法律,更改法律,代替法律。为了维护皇权,确保君主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历代封建王朝都从立法力一面作了严格规定。即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罪名,都是为了维护皇权而制定的。

(2)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

董仲舒根据人间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思想,以及“阳尊阴卑”的神学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并被董仲舒及后世经学大师立为德礼教化和立法的根本原则。

①“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对儒家礼教尊尊、亲亲原则的具体化,构成了国家与家族互相维系的纵向服从关系。董仲舒倡导的“三纲”,是以“君为臣纲”为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是从属于“君为臣纲”的。所以,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

权力,巩固他们的统治,就极力宣扬“三纲”的说教,并使之成为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

②“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是处理君臣、卜下关系的准绳,是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的基本原则,构成了维系横向社会关系的首要规范。只要统治者用仁、义、礼、智、信教化人民,就能得到天和鬼神保佑。

“三纲”是单向的服从关系,“五常”是双向的互动关系,“三纲”“五常”纵横交叉,成为维护封建专制秩序的伦理支柱。董仲舒的“三纲五常”是围绕维护和巩固君主的权利而展开的,它体现了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纠正了法家思想极端功利与暴虐的一面,同时也使得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开始具有以儒家道德为主导、法律规则与道德规则相混同的特点。

(3)大德小刑与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德刑关系问题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一个核心理论。先秦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继承了西周“明德慎罚”思想,提倡“为政以德”的“德治”和“以德服人”的“仁政”,重视道德感化作用,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董仲舒继承儒家这一观点,并对其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使之系统化和理论化,使“大德小刑”“德主刑辅”说成为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汉初统治者鉴于秦朝“专任刑罚”二世而亡的教训,在统治方法上特别强调德的一面。

(4)《春秋》决狱

又称经义决狱,在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以后,董仲舒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的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根据当时和后代其他著作的记载,亦可窥见“春秋决狱”的一些原则:

①尊尊:“春秋之义,君亲无将,将而诛之”,即保护君主和嫡亲尊长的特权。

②亲亲:“春秋之义,父为予隐,子为父隐”。即亲属之间,尤其是父子之间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相互揭发犯罪行为。

③反对诛连:“春秋之义,善善及子孙,恶恶止其身”“春秋之义,诛首恶而己”。

④“原心定罪”:“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即应该根据犯罪的动机、心理的善恶来定罪量刑,而将犯罪的行为、效果放在次要地位。

《春秋》决狱对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使得儒家的思想与法家已经创制完成的法律规则结合起来,并有所发展,从而奠定了中华法系儒法结合的基本样式。《春秋》决狱修正了法家偏重于客观归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立了“必本其事而原其志”的新原则,强调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但是,引经决狱也具有相当的消极性。在引经决狱的过程中,往往会任意改变法律的规定从而使本来就不稳定的法律进一步失去其应有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为法律虚无主义开了门户。

(5)“德刑时令说”与秋冬行刑

董仲舒认为天地间的阳和阴,分别代表着春夏秋冬4个季节。春夏是万物发生、成长的季节,这时只能施行仁德; 秋冬是萎缩、收敛的季节,这时始可执行刑罚。据此,春天司法部门要疏通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