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竞技体育依赖其自身的竞争性、对抗性、观赏性优势,拥有了广泛的受众参与群体,但是也由于其高度专业性、激烈性、风险性等特征, 伴随着产生了很多的体育伤害事故。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范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之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不可避免地出现分歧和争议。随着各种特殊新案例的出现,在其他侵权法免责原则无法适用的情况下,侵权法提供的法律工具,对受害者的保护来说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目前实践中虽然有体现自甘风险精神的判例,然而自甘风险并没有明确出现在法律条文中,理论界也缺少对自甘风险系统化的研究。
本文以“自甘风险”为切入点,在厘清自甘风险与相关概念的关系的基础上,尤其是自甘风险与受害人同意、体育参赛协议限制责任条款的区别,指出自甘风险在竞技体育领域中对于体现公平价值、明确责任分配、抑制风险发生及促进竞技体育发展的价值,以期促使自甘风险在竞技体育伤害领域得以构建和适用。本文的重点在于探讨在竞技体育伤害案件中适用自甘风险的具体要件及排除适用情形,并在自甘风险的限度内,对竞技体育伤害案件中的受害者予以最大程度的救济提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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