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哈特是实证主义分析的新探路者,他的法律是第一性和第二性原则结合的、作为影响西方法学流派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法律定义的理论学说,是在批驳奥斯丁法律命令说并与其他法学者如富勒、德沃金等人辩论的根基上确立、并演进而来的。这一理论经过其他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如拉兹等的借鉴、发展和完善,最终发展成为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性观点。关于法律与道德两者间的关系这一经典法学题目,哈特果断的辨别“实然之法律”与“应然之法律”,以为两者无必定联系,但经由与富勒、德沃金的辩论,发展了“自然法最低限度的内容”的新理论,以为法律与道德有着某些联系,因此道德性因素是制定法律时必须衡量的因素。哈特对科学法理学范围的界定,坚持了奥斯丁的基本立场,认为法理学应以现实社会中存在的法律为研究对象,而不应该把探究的重点留在法律的应然状态。同时,作为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大家的哈特,还对奥斯丁的功利主义立场、语词分析方法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所坚持的基本功利态度和研究方式等予以坚持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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