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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大学928经济法专业综合一(经济法学、民法学、商法学)之《商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受益人

【答案】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并不是每个保险合同关系中必有的对象,在人身死亡保险合同中投保人通常会指定受益人作为保险金受领人。

受益人具有如下特征:

①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②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可以为受益人;

④受益人不受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

2. 近因原则

【答案】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原则。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要求保险人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存在最直接的因果关系。

3. 商辅助人

【答案】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商辅助人本身不是商人,本身不是独立对外的法律关系主体,但是,在对外经济交往过程中,商辅助人以商主体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并且其行为的全部后果由商主体承担。

4. 交互计算

【答案】商事交互计算是在各国商法中被普遍采用的商行为,它实际上是一种活期账户结算力一法。它通过双方的约定,以结算结果和结算后所确定的余额来实现债务了结。在这种债务了结方式中,借助于定期结算,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商事业务往来中形成的债权和债务不断得以清算,从而避免了单方面独立的债权和债务的生效。

5. 破产取回权

【答案】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主张破产财团或管理人返还或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

配的财产的权利。依标的物的占有情形不同,可将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一般取回权发生于标的物被债务人或管理人实际占有,特殊取回权包括出卖人取回权和行纪人取回权,适用于标的物即将为破产人所占有但尚未占有的场合。取回权实际上是所有权内容决定的所有权权能的体现。

6. 立法体制

【答案】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机关的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立法体制由三个体制构成:

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立法权的性质、立法权的种类和构成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②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③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建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活动程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二、简答题

7. 试评价我国有关破产犯罪的立法概祝。

【答案】(1)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未对破产犯罪作出具体的规定。

(2)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后的《刑法》仍未设定我国完整的破产犯罪罪名体系、罪状和法定刑,只规定了两个相关的犯罪,即“询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和“妨害清算罪”。

①该法第168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询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该法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可以看出,第162条的规定显然是与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第196条关于“清算中的公司资不抵债时,清算组有申请破产的义务”等内容相衔接的。但严格说来,该两种犯罪并不属于破产犯罪的犯罪体系内容,因而,构建我国完整的破产犯罪制度有赖于将来破产法或者刑法典的完善。

8. 简述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

【答案】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一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资人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 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

(2)主体资格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属于企业法人。

(3)责任承担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一人公司的投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注册资本要求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5)设立法律依据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 一人公司则依照《公司法》设立。

9. 简述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能力。

【答案】我国目前的破产程序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同时,在《企业破产法》第3条第2, 3款中,还规定了法定可不予宣告破产和中止破产程序的情况,即“企业由债权人中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据此规定,我国对企业法人破产能力的限制主要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通常是指银行、保险、邮政、电信、铁路、航空、城市交通、水、电、煤气等企业。同时,我国企业法人之外的非企业法人,如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及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一概没有破产能力; 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这样的商主体也无破产能力。

10.依我国《海商法》规定,海难救助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活动。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几项:

(1)海难救助的对象须是法律所规定的财产

海难救助的对象仅限于财产,不包括人命。海难救助的财产包括船舶和其他财产。

(2)海难救助只能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水域

海难救助行为必须直接及于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救助对象,如果救助的对象在其他地点,则不能成立海难救助。同时,救助方一般也应位于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