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京大学927民商法专业综合(民法学、商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之《商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支票
【答案】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具有下列法律特征:①支票是票据的一种; ②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③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④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2. 公司合并
【答案】公司合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合并的方式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的特点包括:
①除在吸收合并中吸收公司存续外,其他公司均归于消灭;
②合并后消灭的公司的股东自然成为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
③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一并转移至合并后存在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无须经过清算程序;
④合并是参与合并的公司之间的契约行为,不是股东之间的契约行为。
3. 破产财产
【答案】破产财产,在大陆法系中亦称为破产财团。从形式意义上讲,破产财产是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从实体意义上讲,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 ②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③必须是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终结的财产。
4. 破产债权
【答案】破产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有权参与分配的债权。破产债权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①破产债权限于财产上的请求权; ②破产债权限于对人请求权; ③破产债权限于可强制执行的债权; ④破产债权原则上限于因破产受理前的原因而成立的债权。
5. 市场中介组织
【答案】市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在国家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市场主体相互之间从事经济运行的中间服务事业的自治性社会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各种服务,并且
在各类市场主体之间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
6. 商事账簿设置原则
【答案】商事账簿设置原则是指在规范和指导商事账簿设置中体现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理和准则。它是商事账簿立法、司法和实际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二、简答题
7. 简述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
【答案】火灾保险,是指以存放或坐落在固定场所范围内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各种物质财富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因保险事故的发生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1)火灾及相关危险如爆炸、雷击
①火灾,是指在时间与空间上失去控制并造成损失的异常性燃烧,包括意外失火、他人纵火、物资自燃等情形。
②爆炸,是指由火和热造成气体膨胀导致的破坏现象,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③雷击,是指空中电力与地面电力的互相感应冲击现象,包括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
(2)自然事故
自燃事故包括暴风雨、洪水、泥石流、雪崩、滑坡、海啸、雹灾、冰凌等。
(3)意外事故
①空中运行或飞行物体的坠落,如吊车、缆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飞机等航空器、人造卫星坠落、陨石坠落等。此外还包括建筑物的倒塌及在人工爆破中造成的土石方溅射等情形。
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而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4)合理必要的施救、抢救费用
合理必要地施救、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为防止、减少相关经济损失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抢救、整理、保护等措施所支付的费用,这些费用也应由保险人赔偿。
8. 试述表决权的代理行使中的法律规制。
【答案】表决权的代理行使,是指股东可以不亲自出席而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股东会,代其行使表决权。我国《公司法》也对表决权的代理行使进行了规制,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我国《公司法》的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107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但是,我国《公司法》对委托代理的条件、程序等均未作出规定。可见,我国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该条在实践中,便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2)对表决权代理行使中的法律规制的具体探讨
①代理人的资格问题
我国《公司法》对于行使表决权的代理人资格并未作出规定,解释上可认为凡具有民事行为
能力者均可为股东的代理人,而不论其是否是公司的股东。这样做,既可以方便股东代理权的行使,又不至于使代理权集中于某一组织,从而操纵股东会议决议。
②代理人的人数问题
为防止一人同时委托数个代理人而导致的表决权分散行使,不少国家的立法将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人数限定为一人。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予明确,但在学理上亦应作同样的解释。如果委托书发生重复时,应以最先送达者为准,但股东声明撤销前一委托书的不在此限。
③委托书的效力期限问题
委托书是一次性有效或是长期有效,我国《公司法》对此未置可否。但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立法均要求股东对代理权之授予须于每次股东会召开前分别为之,不得授予概括的代理权,以防止少数人不正当地操纵股东会。
④应否对受委托的表决权的总量作出限制
在我国,一个人可以接受两个以上股东的委托,代理行使表决权,而且对其可接受委托权的总量并没有作出任何限制。但是,我们有必要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受委托的表决权占股份总数表决权的比例作出限制,对于超过的表决权不予计算。
⑤招揽代理权问题
代理权的招揽,专指股东收购其他股东的委托书。无限制地招揽代理权的结果,可能导致分散的小股东的股权为某些投机经营的分子所行使,势必扭曲表决权的本来意义。因此,我国《公司法》对此亦应作出相应的限制。
9. 如何理解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
【答案】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对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设立公司必须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公司章程是公司对政府作出的书面保证,也是国家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没有章程,公司就不能获准成立。
(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的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就要受到干预和制裁。
(3)公司章程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依据。
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及细则,它是公司内外活动的基本准则。它规定的股东的权利义务和确立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对内进行管理的依据。同时,公司章程也是公司向第三者表明信用和相对人了解公司组织和财产状况的重要法律文件,对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起到信息披露和公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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