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701法学综合一之《刑法学》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哪些?
【答案】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是指自然人直接针对危害现象或加害人实施的,旨在排除或减少某种危害发生的自救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在面临不法侵害时,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一种暴力反击行为。正当防卫在各国的法律中多有规定,但其要件和内容有所不同。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合法权益遭受到现实的危险,采用其他措施无法加以避免时,不得己而采用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也是各国法律中普遍规定的一种免除当事人责任的行为。
(3)执行命令行为
部属在执行上级命令时,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通说认为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理由是,部属服从上级而执行命令是其应履行的义务,主观上没有危害社会的罪过心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其上级负责。但是,部属执行的必须是上级依照职权和法律发布的命令,并且在主观上认为上级的命令是正当的; 部属在执行命令时,没有逾越命令所许可的范围。否则,不排除执行命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4)正当业务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依照法律和职业规范所实施的行为。实施正当业务行为时己造成一定损害的,其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有从事法定职业的资格或身份,必须依法实施业务行为,必须是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其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保护的利益。正当业务行为不但要求业务正当,而且要求行为正当,仅有其一,不能排除社会危害性。
(5)科学研究和自然探险行为
为了促进科学和社会的进步,在科学研究、自然探索的过程中,付出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代价的,排除其社会危害性。这类行为的正当性,取决于其目的的正当性、决策的科学性、成功的可能性和损害的不可避免性。如果目的不正当、决策不科学、没有成功的可能或能避免损害而不避免,则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6)受害人承诺的行为和推定受害人承诺的行为
行为给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一定损害,但受害人事前有承诺或者推定受害人会承诺的,排除其社会危害性。前者如病人要求医生冒险动手术,并承诺如发生意外后果自负,结果手术没有成功,病人死亡; 后者如受害人外出时住宅内发生火灾,邻居破门救火,破门侵入住宅的行为即推定为受害人承诺的行为。
2. 简述丁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
【答案】(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
①正当防卫须有防卫意图。
②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
③正当防卫的起因须是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发生和客观存在。
④正当防卫的时间须是不法侵害正处于己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
⑤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2)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防卫过当是符合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条件,但不符合防卫限度条件的行为。防卫过当是以正当性为前提的失当行为。正基于此,我国刑法规定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特殊防卫是指刑法典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无限防卫权,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一般情况下有限度条件,但是在上述情况下,则不需要限度条件。
3. 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挪用”,是指改变特定款物的特定专用用途,擅自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的行为,但是不包括挪作个人使用的行为。
【答案】这个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1)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2)挪用特定款物罪是将特定款物挪归单位其他事项使用,未能专款专用,实质上具有“公款公用”的性质。如果将特定款物挪作个人使用,就构成挪用公款罪。
4. 简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答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包括:
(1)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2)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利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和过失重伤罪。
(3)侵犯公民性自由权利或健康权利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强制狠裹、侮辱妇女罪,狠裹儿童罪。
(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5)侵犯公民其他自由权利的犯罪。包括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6)侵犯公民人格权、名誉权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
(7)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8)侵犯宗教信仰、少数民族有关权利的犯罪。包括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族作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9)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破坏选举罪。
(10)侵犯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罪、虐待罪、骗儿童罪。侮辱少数民遗弃罪、拐
二、案例分析题
5. 行为人张某以杀人的故意在李某的茶杯中投放毒药,李某不知情而喝了有毒的该茶杯中的水,遂中毒倒地挣扎并哀求张某送其到医院救治。张某看到李某中毒倒地后痛苦挣扎的情状,顿生恻隐之心,于是开车送李某去医院救治。途中,由于张某心慌意乱,驾驶过失,汽车撞到一水泥立柱上,导致李某当场死亡。后案发。
问:
(1)如果张某投放的毒药是致命的,无法救治的,则本案应如何认定?
(2)如果张某投放的毒药是非致命的,可以救治的,则本案应如何认定?
【答案】(1)①李某喝下毒药后是必死无疑的,而后来的交通事故是由于张某心慌意乱,驾驶过失而导致的,因此对张某只以故意杀人既遂一罪定罪处罚即可,后来的交通事故只是导致故意杀人结果提前发生而己,并且张某驾驶行为并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侵犯公共交通安全,因此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另外,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此种情况下张某不可能构成犯罪中止。
②故意杀人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既遂的构成要件齐备说,是较为人们所接受的通行观点。是否具备了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是认定既遂的唯一标准。即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构成某种犯罪的全部要件,即犯罪的完成形态。
③本案中,张某以杀人的故意,在李某的茶杯中投放毒药,即通过投毒方式实施了杀人行为,又因为毒药是致命的,无法救治的,即使在去往医院的途中不发生交通事故,张某的行为也必然导致李某死亡的客观结果发生,侵害了李某的生命权。
因此,本案中,张某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予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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