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701法学综合一之《刑法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客观要件有什么特征?
【答案】危害国防利益罪危害的客体是国防利益。国防利益,是指国家为提高国防物质基础建设水平,加强国防管理,防备和抵御侵略与颠覆,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维护部队声誉而享有的进行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建设和斗争等活动的权利。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客观要件的特征是:
(1)本类犯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防法规,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由于军队直接承担国防任务,所以,本类犯罪的行为以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破坏装备与军事设施、妨害部队管理、扰乱军事区域秩序、逃避军事义务等内容为核心。
(2)从危害行为的内容上来看,危害国防利益行为包括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损害部队声誉的行为。
(3)从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上来看,有的犯罪只能是作为,有的犯罪则只能是不作为,有的犯罪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4)从犯罪的时间要素上来说,有一部分危害国防利益罪要求战时才能构成,即有的行为只有在战时实施才成立犯罪,有的行为不管是战时实施还是平时实施都成立犯罪。
2. 怎样理解“公共安全”的概念及其最本质的特征?
【答案】(1)公共安全的概念
公共安全,指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利益的安全。
(2)公共安全的最本质特征
“公共”具有“属于社会的”含义。但是,这里所说的“危害公共安全”,并非指一般意义上的危害社会秩序的安定,而是指这类犯罪中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一经实施都可能使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利益遭受损害,或者使其处在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因此,有些国家和地区刑法将这类犯罪称之为公共危险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突出特点,就在于其行为具有极大的客观危险性,其危害和危及对象的范围及损害程度,往往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预料和控制的。这也是这类犯罪的最本质的属性。如果行为人针对特定的个别人或财物实施侵害,并不危及其他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多数人和财物的安全,不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3. 简述犯罪集团的认定及处罚。
【答案】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1)犯罪集团的认定
①由三人以上组成
三人以上包括三人在内,这是在人数上犯罪集团成立的条件。这就是说二人共同进行犯罪活
动的,是一般的共同犯罪; 只有三人或超过三人共同进行犯罪活动的,才可能是犯罪集团。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犯罪集团远远不止三个人参加,根据有关材料,犯罪集团的成员多达十几人或者几十人,少者也有六七人左右。只有三人的,是个别的情况。
②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
犯罪集团总是以实施某一种或者几种犯罪为目的而组成的,台则便不成其为犯罪集团。如基于追求低级趣味或出于封建习俗而纠合在一起的,或者基于落后思想或共同对某一具体事项不满而纠合在一起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集团。如果其中有个别人背着其他同伴进行犯罪活动,对进行犯罪活动的人应当依法处理,但不能据此将聚合在一起的人认定为犯罪集团。
③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组织是指以犯罪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较为固定的集体。组织总是意味着成员之间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亦即既有组织者、领导者、指挥者,又有普通成员,后者服从于前者的领导和指挥,前者领导、指挥后者进行犯罪活动。
犯罪集团的性质不同,组织的严密程度大不一样。按照组织严密的程度来划分,犯罪集团可分为普通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当前,我国社会中的犯罪集团,组织最为严密的当属黑社会性质组织。
(2)犯罪集团的处罚
对犯罪集团,刑法分则有规定的,即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中的集团性共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区别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从犯、胁从犯,然后分别予以相应的处罚。
4. 简述刑法中规定的时效延长。
【答案】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1)《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据此,此种情况的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己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己经受理案件。
②行为人实施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
(2)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据此规定,适用这种情况的追诉时效的延长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①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上述任何机关提出了控告,而不管该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延长。
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
二、案例分析题
5. 赵某,男,某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钱某,男,该公司保安部长。赵某因本公司产品在市场上价格走低、销路不好而产生让保险公司承担损失的念头,于是在经过策划后,到保险公司为公司仓库里的价值八百万元化工产品办理了财产险。然后他指使钱某干某日深夜潜入仓库放火。结果导致除烧毁整个仓库及其中所有财物外,大火还烧毁仓库周边民房数间并造成三位附近居民在火灾中丧生。事故发生后,赵某单位获得保险公司先期给付的生产自救费用40万元,后保险公司在正式办理理赔手续时调查得知,事故系人为纵火所致,于是赵某、钱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请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对赵某、钱某的行为应如何评价。
【答案】(1)赵某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放火罪,具体分析如下:
①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本案中,赵某因本公司产品销路不好而企图让保险公司承担损失,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且其通过放火的方式故意烧毁仓库,导致价值八百万元的产品损失,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赵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②赵某构成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赵某为了进行保险诈骗,指使钱某潜入仓库放火,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赵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③赵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理论上牵连犯的规定。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牵连犯有三个特征:一是实施了数个行为; 二是数个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 三是数个行为触犯了不同罪名。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本案中,对赵某应当以保险诈骗罪和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
(2)钱某构成放火罪,理由在于:
①钱某受赵某的指使故意实施放火,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构成放火罪。在本案中,钱某的放火行为导致仓库周边数间民房被烧毁,且三名居民丧生的严重后果,故量刑时,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②本案中,赵某在放火罪中属于主犯、教唆犯,而钱某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 某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原局长宋某,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先后12次非法审批骗税分子薛声勇、薛惠漩、陈东升、韩钢等人12笔出口退税业务,给国家造成26915837.87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问题: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案】宋某的行为构成询私舞弊出日退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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