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701法学综合一之《刑法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并评价刑法理论上关于防卫过当主观罪过的各种观点。
【答案】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个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确定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首先需要确定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在我国刑法学界,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有多种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排除直接故意说。该说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过失,而不可能是直接故意。这种观点目前已成为刑法学界的通说,该说否认在防卫过当中防卫人具有直接故意这一心理态度的存在,认为在防卫过当的场合,行为人对于其过当行为及其结果在主观上不可能出于直接故意,因为正当防卫的目的和犯罪的目的,在一个人的头脑中不可能同时并存。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都是没有犯罪目的的罪过形式,它们与防卫过当需要具备目的的正当性不相矛盾,因而可以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2)排除过失说。该说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不可能是过失。
(3)全面过失说。该说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例如:“必要限度的超过只能是行为人的过失,即行为人在正当防卫中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以致出现了超过必要限度的客观结果。”
(4)疏忽大意的过失说。该说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例如,“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具体表现在:防卫者在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正当防卫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从而将会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出现,而防卫者由于疏忽大意却没有预见到,以致其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
(5)故意与过失说。该说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例如:“如果防卫过当故意造成他人死亡,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防卫过当故意造成他人伤害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在防卫中失手将侵害者打成重伤,可考虑定过失致人重伤罪。”
2.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是什么关系? 二者有什么区别?
【答案】(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的概念
①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②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
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
家安全机关、公
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下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的联系
两罪在主观心理状态方面是相同的,都是基于故意; 在客观方面都是以暴力和威胁方法为犯罪手段,实施了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
(3)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①犯罪客体上: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②犯罪客观方面上: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妨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犯罪主体上:前者的主体是非军职人员; 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妨碍公务罪。
④犯罪主观方面上:前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军人依法执行公务且自己行为会造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结果,仍然放任或希望其发生; 后者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
3. 挪用公款与贪污的区别。
【答案】(1)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概念
①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2)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①次要客体存在一定区别。挪用公款罪次要客体限于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贪污罪次要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②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原则上限于公款,法定的例外情形下包括特定公物; 贪污罪的对象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
③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贪污罪
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④主体范围不同。挪用公款罪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⑤主观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为目的; 而贪污罪则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4. 简述强制狠交、侮辱妇女罪的概念与构成。
【答案】强制狠裹、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狠裹、侮辱妇女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利。
本罪的对象只限于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妇女和成年妇女。狠裹不满14周岁的儿童,构成刊法典同条第三款的狠裹儿童罪。己满14周岁的男性,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耀裹、侮辱妇女的行为:
①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堵嘴等对妇女人身实行强制,使被害妇女不敢、不能抗拒的手段。
②胁迫,是指以杀害、伤害、职权、地位、揭发隐私等相威胁、恫吓使被害妇女不敢反抗,对其进行精神强制的手段。
③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手段以外,其他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如用药麻醉,用酒灌醉等。
④狠裹,是指除奸淫以外的能够满足性欲和性刺激的有伤风化、损害妇女性心理、性观念,有碍其身心健康的性侵犯行为。
⑤侮辱妇女,是指实施具有挑衅性有损妇女人格或者损害其性观念、性心理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妇女也能构成本罪的卞体。
(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为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并具有寻求性刺激或者损害妇女人格的目的。
二、案例分析题
5. 张某(19岁)、赵某(18岁)、陈某(20岁)听说某退休人员王某(退休前系某上市公司高级职员)经常邀一些老友在家打麻将赌博,便合谋到王家抢赌场。某口晚上,三人分别携带匕首、绳索、仿真手枪等到事先约定地点会合后前往王家,但途中陈突然腹痛难忍而前往医院求医。张、赵二人来到王某住地。二人敲开门后见王家有十多人且多系青壮年,便借日走错门而欲溜走,后被王家客人发现可疑而送至派出所。
问:对张某、赵某、陈某应如何处理? (要求回答是否成立犯罪及在成立犯罪的基础上属于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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