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818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之《刑法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答案】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是指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犯罪的一般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的身份条件而构成特定犯罪的人。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构成共同犯罪时,一般主体能否构成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应当以特殊主体的身份条件是否在共同犯罪中发生作用为标准予以认定。
2.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答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审判制度。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有能力执行拒小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③本罪的主体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3. 强迫劳动罪
【答案】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劳动者的休息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利;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4. 绑架罪
【答案】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日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5. 打击错误
【答案】刑法理论上一般将错误分为法律错误与事实错误,打击错误是事实错误的一种。所谓打击错误,也称打击失误、行为偏差、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
行为,由于失误而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不一致。根据打击错误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分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打击错误和不同构成要件间的打击错误。打击错误的构成要件为,
①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对象实施了侵害行为;
②行为人在主观上不仅不希望而且也没有放任自己的行为对第三者(实际侵害对象)造成危害。
6. 违法性认识
【答案】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在形式上是违法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是台定违法性认识,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显然是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及行为结果的危害性,而没有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及结果的刑事违法性。
二、简答题
7. 单位的犯罪成立特征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该条司法解释的合理性是什么? 如何科学地适用该款司法解释?
【答案】(1)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犯罪。
(2)单位犯罪的特征
①犯罪主体为单位。单位的类型和单位的特征都是积极地说明单位具有犯罪能力的必要条件。 ②犯罪主观方面为单位罪过。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主体所持有的故意。在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单位与自然人并不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
③客观方面为单位行为。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成立条件就是单位行为。
④客体方面为侵害的法益。单位犯罪从本质来说,和自然人犯罪一样,都是对某种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的侵害。
(3)该条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在于严格依照了单位犯罪的成立特征,从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本质进行了分析,而不是拘泥于单位犯罪的形式特征。
①“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首先表明成立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个人为实施犯罪,犯罪目的体现个人的意志,而不是单位的集体意志,为此目的设立单位,是个人犯罪的手段之一,因而不具有单位犯罪中单位行为的特征要求。
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表明客观方面是通过单位进行个人违法犯罪活动,此处兼顾了法律的规制作用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以避免借单位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
在司法实践中,要科学的适用该款司法解释,就必须注重对单位犯罪特征的把握和理解。结合个人成立单位的目的以及单位实施以后的主要业务是否合法等力一面,予以综合考虑。
8. 简述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
【答案】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1)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而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一类型中,又可以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或其距离犯罪完成的远近等情况的不同,进一步再区分为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共同特征,即它们都是犯罪的停止状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相互转化,犯罪预备形态不可能再前进为未遂形态,未完成形态不可能再转化为完成形态,完成形态即既遂更不可能再逆向转化为未完成形态。
明确故意犯罪的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这一重要属性,是准确把握其性质并正确理解和解决其定罪量刑问题的基础,同时也是正确阐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和阶段之间关系的需要。
9. 简述抢夺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答案】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 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各,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来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以直接夺取财物为目的,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 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 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罪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 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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