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南京大学924法律史综合(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宫刑
【答案】宫刑是我国古代奴隶制社会“五刑”中的一种刑罚方式。宫刑又称蚕室、腐刑、阴刑和标刑,这些不同的名称都反映出这一刑罚的残酷。“宫”,即“丈夫割其势,女子幽其壁”,也就是阉割男子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一种肉刑。宫刑的最初作用,只限于惩罚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但是,在奴隶主阶级和封建统治者残暴的统治下,宫刑的施刑范围扩大到与初意完全不相干的地步,成为镇压平民和思想异己者的一种严酷手段,反映了奴隶制刑罚的严酷性。
2. “仆区之法”和“茹门之法”
【答案】这两部法律都是春秋时期楚国进行成文法制定的成果。“仆区之法”是公元前689年到公元前677年楚文王在位时期主持制定的,仿效的是周文王时期“有亡,荒阅”的制度,主要是解决奴隶逃亡问题,打击的除了逃亡奴隶,还有隐匿逃亡奴隶的人。这部法律规定:“盗所隐器,与盗同罪”。“茹门之法”则是公元前613年到公元前591年,楚庄王在位时主持制定的,主要是规定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内容是规范诸侯、大夫等人朝时乘车的问题,为了保障国君安全和权威,他们一律不允许乘车进入宫门。
3.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答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正式文件。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名义,于((临时政府公报》第35号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约法》共分七章,依次为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计五十六条。它的主要内容是确定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 确定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等。
4. 以古非今罪
【答案】以古非今罪是指借上古三代的事迹,即尧、舜、禹,抨击当代的朝政,对国家治理方针、社会管理措施进行批评、非议。犯本罪的,要处以族刑:如果官吏对这种行为明知而不检举的,与之同罪。
5. 大辟
【答案】大辟是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五刑”中对死刑的通称。《尚书·吕刑》郑玄注:“辟,
罪也? 死是罪之大者。故谓死刑为大辟。”夏代初步确立了奴隶制五刑制度,即墨、鼻、削、宫、大辟。大辟即是五刑之一。商代也规定了五刑制度。其中,作为死刑制度的大辟最为残酷。除去斩刑外,还有酿、脯、焚、剖心、剜、剔等刑杀手段,充分暴露出商代刑法制度的野蛮与残忍性。
6. “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答案】“罪疑从轻”、“罪疑从赦”是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之一。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继承和发扬了疑罪从轻的传统,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和推行“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原则,对于疑案难案,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的推行,也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
7. 法理派
【答案】法理派,是指清末修律过程中主张适当采用西方法律理论与制度改造中国传统法律的派别,其与修律过程中产生的礼教派相对立。法理派的代表人物是清朝廷主持修律的修律大臣伍廷芳、沈家本。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人,主张中国应该大幅度地引进西方近、现代的法律理论与观念,运用“国家主义”等政治法律理论来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在修订《大清新刑律》、《大清民事刑事诉讼律》过程中,沈家本主持的修订法律馆经常运用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来对抗保守派的攻击,因而被称为“法理派”。最终,修律以法理派与礼教派各有妥协而告结束。但在法理派的努力下,引进了西方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律原则和制度,中国传统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结构最终被打破,相沿了两千年之久的正统法律思想开始瓦解。
8. 善平来
【答案】善平来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侯任用李惺为相,李惺所实行的新政的一项措施。它是指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用来备荒,荒年由国家出售一定的粮食,以平衡粮价,防止旧贵族和大商人囤积居奇。
二、简答题
9. 简述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
【答案】南京临时政府十分重视改革旧的诉讼审判原则与制度,使之适应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改革,是近代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与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与结晶,是孙中山向西方寻找真理、移植外国先进法制的积极结果,是中国旧的传统司法制度的解体、近代新的司法制度的开创与发展,是20世纪清末开始的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新篇章。南京临时政府主要的司法改革措施有:
(1)禁止非法逮捕拘禁;
(2)罪刑法定,不溯既往;
(3)禁止刑讯,重证据不偏重口供;
(4)废止体罚制度,实行新的刑罚制度;
(5)罪人不李,反对株连;
(6)公开审判;
(7)律师辩护制度;
(8)改良监狱,尊重人道主义。
10.辽国的刑事法律有哪些特点?
【答案】辽国法律在继承汉民族法律文化的同时,又保留了大量的契丹族的习惯,这在刑事法律方面尤为突出。辽国的刑事法律的特点具体包括四个方面:
(1)在刑事法律方面,大量继承了唐宋法律的原则和制度,如“十恶”之制。辽初实行契丹人与汉人法律分治的原则,“十恶”的罪名仅对汉人普遍适用。至辽圣宗时,规定“契丹人犯十恶者依汉律”,使这一罪名也普遍适用于契丹人。对于贵族、官员,同样也规定了“八议”的司法特权。此外,唐宋法律中的“赎刑”制度,也被辽国的法律所沿袭。
(2)在刑罚制度方面,大量保留了契丹的习惯。以《重熙条制》为代表的成文法律虽然对刑罚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适用中,依然保留了大量的习惯法内容。
(3)在刑罚的适用上,体现了“蕃汉异治,右蕃卑汉”的民族歧视。尤其是在辽国(契丹)初期,这种情形尤为显著,所谓“往时虏杀汉人则罚,汉人杀虏则死”。汉人被契丹人殴打致死的,仅“以牛、马偿之,弗诛也”; 若是汉人殴杀契丹人,不仅本人要被处死,亲属也要被沦为奴裨。当然自辽圣宗改革法律后,这种情形在较大程度上得到改善。
(4)法外酷刑的情形普遍存在。辽国初年,为了稳定统治政权,对于一些恶性犯罪,往往采用严酷的刑罚子以制裁,尽管随着政权的逐步巩固,颁布了统一的成文法律,但法外酷刑却始终存在,并主要适用于那些危害统治政权的恶性犯罪。
11.请简要陈述明代对于盐、茶的禁榷制度。
【答案】明代对于市场上的盐、茶的销售实行禁榷制度,该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了比较完备的管理法规依据
对盐的禁榷制度,明朝官府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盐引条例》和《大明律》中的“盐法”专条; 而对茶的禁榷制度,明朝官府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则主要是《大明律》中的“茶法”专条。
(2)对盐、茶实行禁榷制度的方式主要是控制其市场供给和销售渠道,即“盐引制”和“茶引制”,对经营盐、茶生意的商人采取授权经营的管理方式。
“引”是经营茶、盐的商人向官府缴纳一定的费用,以换取的茶、盐经营权凭证; 获得茶引或盐引的商人则要根据其申请经营资格的登记向官府缴纳一定的经营税。此外,由于明朝对于茶叶的禁榷同时采取市场供给和销售两方面的控制和管理,茶叶由官府统一收购,一部分再转销给商人,所以在商人采购茶叶的时候,还要向官府缴纳茶税。
明朝的茶叶管制比较严格,因为其茶叶除了一部分供给市场经营作为一般商品,即商茶; 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