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吉林大学法学院825中国法制史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录囚
【答案】“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的制度,亦称“虑囚”。汉代录囚有皇帝录囚、刺史录囚及郡守录囚。关于皇帝录囚,此事始于东汉明帝时期。刺史录囚,始于汉武帝时期,指朝廷派往地方的刺史从事录囚活动,以平反冤狱。两汉时期,通过皇帝、刺史及郡守的录囚活动,使一些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也有利于提高地方司法官明法慎刑的自觉性,从而使当时的司法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良,并对后世的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 《明大浩》
【答案】《明大浩》是指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大浩一编》七十四条,《大浩续编》八十七条,《大浩三编》四十三条,《大浩武臣》三十二条,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颁行,共236条。明初,朱元璋仿周《大浩》之制,决定编纂《明大浩》用以“惩创奸顽’,、“警戒臣民”。“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浩》的重要指导思想。由于朱元璋的提倡与严令,《明大浩》盛行于洪武年间,但在朱元璋死后,由于《大浩》刑酷法严,建文帝以后被废除。
3. 奸党罪
【答案】奸党罪是明律的创新,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大臣专擅选官,朝官结党紊乱朝政,外官与内侍交结作弊,谗言左使杀人,均以奸党罪论处。上言宰执大臣才能的,也以奸党罪论处,知情宰执大臣同罪。“奸党罪”是明代刑名滥设的典型之一。设立奸党罪目的在于钳制臣民思想文化,实质不过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4. 五刑
【答案】唐律的五刑,是指答、杖、徒、流、死五种法定的刑罚。经过对前代刑罚制度的改革,《开皇律》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死刑分斩、绞两等; 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五千里; 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 杖刑自六十至一百分为五等,答刑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新确立的五刑二十等刑罚体系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趋势。封建制五刑自此时确立后一直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成为其法典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5. 出入人罪
【答案】“出入人罪”的规定是唐律中关于司法官断案失误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若司法官不依律断罪,适用法律错误,以致造成“出入人罪”的,要依律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责仟。“出罪”是指把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入罪”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司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依律处刑; 过失出入人罪的,减等处罚。唐律作此规定,意在强调加重司法官的责任,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案的发生。
6. 推恩令
【答案】汉代为了强化中央集权,从景帝开始系统推行削弱地方藩国势力的政策。汉武帝时期颁布的“推恩令”实际上是通过改变地方藩国的继承制度进行藩国实力的分解和削弱。传统藩国的诸侯王位和封地只能由嫡长子继承,根据“推恩令”的规定,诸侯王死后,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他了弟分割王国部分土地为列侯,列侯归郡统辖。
7. 警跻人
【答案】对窃盗、强盗等侵犯他人财产权的犯罪人,在其服完正刑,如刺配或其他刑罚之后,发回原籍“充(景)警跻人”,由本地官府进行监管,“官司以法拘检关防之”。警跻人实际是一种特殊的耻辱刑,都要接受本地官府的特殊监视,在其门口要树立标志以识别,往往一地的盗窃、强盗类犯罪都会以其为首要嫌疑人。虽然皇帝对这种歧视行为有过救令,严禁对警跻人无理拷讯以致造成冤狱,但这种歧视始终存在。警跻人一般不适用于妇女,但是这一制度对于未成年人再犯窃盗和僧人犯盗罪仍然适用。对第一次充警跻人的,适用五年; 第二次犯罪又充警跻人的,终身适用。
8. 法律答问
【答案】“法律答问”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据史料的记载,法律答问是秦朝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解释,是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的解释,是对秦代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法律答问”与法律条文一样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9. 发谴
【答案】发谴是清朝规定的一种刑罚,是指将罪犯发配给驻防官兵作奴隶,经常用于政治刑案犯,其地位比流放犯和军犯的地位还低。清代发谴犯多发往东北、外蒙和新疆等边疆地区。其类似充军,但比充军重,服刑一般只限本犯,而且本犯若情节较轻,遇赦还可放还。
10.至元新格
【答案】《至元新格》是元政权统一中国之后,第一部系统制定并予以颁布的法典,内容涉及刑事、行政以及部分民事法律规范。蒙古政权早期曾沿用金朝的制度,针对这一情况,元世祖忽必烈时期开始制定元代的系统法律制度而禁止使用金制,内容上主要从官制厘定、军队管理、赋役和诉讼刑狱等方面开始着手,曾制定了《新立条格》。元统一中国之后,对现行适用的条格
进行整理,从公规、治民、御盗、理财、赋役、课程、仓库、造作、察狱等共十方面管理事务,编辑成《至元新格》。
二、简答题
11.简述汉代诉讼制度中对“诉权”的限定。
【答案】汉代的起诉又称“告幼”,它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是今天所说的“自诉”; 另一方面指官府的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勃犯罪”,就是今天所说的“公诉”。
(1)武帝时,为了加强司法方面的镇压,由张汤、赵禹等“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以加强各级官吏纠举犯罪之责任。同时,还制定了有关奖励吏民告发犯罪的法令。颜师古注引孟康曰:“有不输税,令民得告言,以半与之。”按照《告络令》规定,凡是对自己的财产隐瞒不报或呈报不实者,被人告发以后,罚戍边一年,财产没官,而其中一半赏给告发者,以资奖励。
(2)两汉时期,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劫,但有冤狱,可以越级上书皇帝。然而,当时有冤者往往“不远千里,断发刻肌,诣闲告诉,而不为理’夕,甚至“百上不达”。结果,劳民伤财,有冤难伸。又根据汉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除大逆、谋反之外,在一般情况下不准卑幼告发尊长,告者要受到惩处。
12.简述《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
【答案】概括起来说,《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有如下几个方面:
(1)以隋为鉴,不但要求立法宽简,而且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在唐统治者看来,隋王朝的覆亡,不是出于没有法制,而是因为有法不依,“益肄淫刑”,以至“宪章遐弃”,使隋法制变为具文。唐高祖李渊即位不久,在强调立法“务在宽简,取便于时”的同时,进一步提出“永垂宪则,贻范后昆”的主张。唐太宗在高祖李渊的基础上,不但强调立法“惟须简约”,而且指出“数变法者,实不益道理”的问题。
(2)宽严适中,简约易明,是初唐统治者为唐代立法规定的基本指导原则。
初唐统治者认识到刑律宽简,虽有助于迅速稳定战乱之后的社会形势,但不树立法的权威性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即使是大法也难免流于形式。为此,唐太宗反复向臣下强调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李世民是封建统治阶级中具有远见的政治家,在律与令的关系上,在地主阶级整体意志与皇帝个人意志的抉择上,他采取了克制的态度。在肯定律的大法地位的同时,他对自己下颁的诏令作了一些约束。他说:“(自今)不可轻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
(3)初唐统治者着眼于王朝的长治久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
唐太宗着眼于治国治本,较前更加突出了封建礼义道德对法律的指导作用。贞观初,君臣集议,讨论治国究竟以刑为先,还是以礼为先的问题。唐太宗欣然采纳了后一种意见,“遂以宽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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