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国石油大学(华东)848法学综合(含行政法学、经济法学)之宪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宪法结构
【答案】宪法结构是指构筑宪法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首先,在一个国家里,各种不同的法律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宪法高居于各种法律之上,成为法律体系金字塔的顶点。其次,事实上,宪法结构指的是宪法形式的内部结构,而拥有较为精细内部结构的宪法形式只能是成文宪法典。从总体上来看,成文宪法的结构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为成文宪法的内容结构,即各种性质不同的宪法规范的排列次序; 二为成文宪法的形式结构,亦即成文宪法的体例。
2. 宪法侵害与宪法停止
【答案】宪法侵害是指明知违宪,但发布违背宪法的命令或采取违背宪法规范的措施,其本质上是一种违宪行为。宪法停止是指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暂时中止宪法规范中特定条款效力的情况,宪法停止分为合宪的宪法中止与违宪的宪法中止。
3. 附带性审查
【答案】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特定的诉案是附带审查的前提,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附带审查的对象。附带审查是美国、日本等一些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国家进行违宪审查的唯一方式。
4. 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
【答案】形式平等是指国家承认所有的人在法律卜一律平等,在法律权利和义务卜给以相同的对待,禁止差别待遇的歧视对待。实质平等是指国家对形式上的平等可能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针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特定的人群在经济上、社会会上、文化上等方面与其他人群存在的事实上的差异,根据理性的、合理的、正当的决定,采取某些适当的、必要的、合理的区别对待的方式和措施,从而在实质上为公民提供平等发展的条件。
5. 宪法权利行为
【答案】宪法权利行为是指公民等宪法关系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的作为或不作为。在政治关系层面,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主要包括参政行为和政治抵制行为。前者是公民对参政权,如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权利的行使,其目的在于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对政治关系运行产生积极影响; 后者是公民对宪法规定的抵抗权,如罢工、游行、示威等权利的行使,其目的在于抵抗国
家权力对个人利益的侵害。
6.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答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从性质上说,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非国家机关,而是特定范围内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的自我管理、服务自我的群众性组织. 在性质上实属一个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①基层性:②独立性:③自治性。
7. 法官与检察官
【答案】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检察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8. 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
【答案】(1)政体是指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即国家权力在同一层次上的划分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政体就是政权组织形式。
(2)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定社会的统治者,为实现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建立的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关,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由于各国具体历史条件的差异,不同的国家,其政权组织形式也各不相同,但大致可分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
(3)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之间的区别在于:
①政体着重于体制,政权组织形式着重于机关;
②政体只是粗略地说明国家权力的组织过程和基本形态,政权组织形式则着重于说明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③政体是对政权组织形式的抽象和概括,政权组织形式是对政体的具体化。
二、简答题
9. 民主选举有哪些基本特征? 民主选举有哪些基本制度? 如何保障民主选举的秩序、自由和公正?
【答案】(1)民主选举的基本特征
①选举权的普遍性
选举权的普遍性,要求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应当是普遍的,除了必须具备本国国籍、己经成年、无精神病外,人民取得选举权别无其他资格限制条件。
②选举权的平等性
平等选举权的制度,是指所有选民在权利和地位上是平等的,每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且分量或价值大致相等,即“一人一票,一票一值”,禁止以财产、教育、性别、居所、职业等不同为由对不同选民选举权的数量、分量进行区别对待。
③直接选举
直接选举就是民意代表机关代表或政府官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选举制度。间接选举,即由选民选出的代表选举产生民意代表机关代表或政府官员。直接选举相对间接选举来说更为民主,现代民主国家的选举法基本都规定实行直接选举产生民意代表。
④选举自由
民主选举必须是自由选举,选举过程必须充分自由才能保证选举的公正和民主。
(2)民主选举的基本制度
①选举团体
就选民团体的构成来说,各国的选举制度有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之分。地域代表制是指以不同的地方团体。职业代表制则以不同职业团体作为选举团体。现代国家的选举制度一般都是地域代表制。
②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与混合代表制
a. 多数代表制亦称“多数选举制”,是指获得一个选区选票最多的候选人或政党独占该选区全部选票或当选的选举制度。
b. 比例代表制亦名“比例选举制”,是由选民选择政党而非议员个人,因而选民们投的是“党票”,然后各政党按照所获得的选票比例分配议员名额。
(3)民主选举的法制保障
①严重的选举争议如果不能通过有效的法律机制及时、公正、有效地加以解决,选举争议将对国家整体秩序构成威胁。
②为确保选举的秩序、自由和公正,现代国家一般都制定了相当复杂的选举法律制度,把选举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之中。
③选举争议裁决模式主要是指选举争议管辖权的归属,具体由哪个机构来裁决选举争议。建立合理的选举争议裁决模式,保证裁判者足够中立、公正,是选举法治保障的核心环节。
10.简述宪法解释的效力。
【答案】(1)宪法解释效力是指一种对外部行为或规则的约束力。宪法解释效力是宪法最高性的必然要求,具有客观的效力范围与具体形式。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解释具有效力是一个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客观状态。其客观基础在于:
①由宪法的法的属性所决定的。现代宪法学确立了宪法作为法的基本框架,既然具有法的属性,对宪法的解释自然发挥法的效力。
②由宪法解释的对象所决定的。宪法解释是对宪法规范内涵的解释,规范所具有的对外的约束力通过解释活动得到具体体现,为宪法价值的社会化提供客观的基础。
③从宪法解释的目的看,只有通过宪法解释的效力,才能实现解释的目的,保持宪法规范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