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613法律史,宪法学,法理学之宪法学宪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最近几年我国对原有行政区划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如合并乡(镇)、村,设立重庆直辖市等,我国行政区划的原则是什么?
【答案】(1)我国的行政区划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①有利于民族团结,考虑各民族的要求、利益及特点,保证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
②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既要照顾地理环境,又要照顾自然资源和经济发展状况,使行政区划与经济区划、国土规划尽可能地协调统一。
③兼顾行政管理效率和地方自主权的实现。
④参照历史状况。
(2)按照上述原则,我国的行政区划分:
①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②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③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我国存在三种不同的行政单位:一般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县级市)、乡(民族乡、镇),在有自治州和地级市的情况下,则为四级。
二、论述题
2. 试述违宪审查与宪法保障、宪法监督及宪法诉讼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案】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1)违宪审查与宪法保障
宪法保障制度即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是与宪法实施相联系的、在含义上最为广泛的一个概念。它在内容上包括了一切保障宪法实施的措施,主要有:
①政治制度方面的保障措施;
②经济制度方面的保障措施;
③思想意识方面的保障措施;
④抵抗权;
⑤法律制度方面的保障措施。
违宪审查制度只是宪法保障制度的一个方面。
(2)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
在我国,宪法监督具有两种含义:
①作为制度形态和严格意义上的宪法监督,这一意义上的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的含义相同。 ②作为政治意义上的宪法监督,这一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并不具有严格的制度形态。
(3)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制度仅为违宪审查制度的一种类型。司法审查制度与违宪审查制度或者西方国家所说的“违宪立法审查制度”并不是同一个层次的概念。
在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在宪法学意义上,可以说其司法审查制度就是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司法审查制度。宪法法院并不是纯粹的司法机关,由宪法法院监督宪法实施并不属于司法审查制度的范畴。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代表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不属于司法审查制度的范畴。
(4)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
两者之间存在两个方面的联系与区别:
①在大陆法系国家,由宪法法院进行的宪法诉讼,其功能之一是进行违宪审查,除此之外,宪法诉讼还解决其他宪法争议;
②在违宪审查中,在有些国家由普通法院(如美国)或者特设机关(如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审查法律、法规或者行政命令等是否违反宪法,通常把这种方式称为“宪法诉讼”。宪法诉讼是违宪审查的一种具体的审查方式,其与违宪审查并不是相等同的概念,因有些国家并不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违宪审查。
三、案例分析题
3. 1999年3月15日,酒泉市民马玉琴就其与酒泉地区惠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惠宝公司)之间的冰柜维修纠纷向地区技术监督局投诉。地区技术监督局经过调查取证之后认定,惠宝公司没有家电维修证书,而且大多数维修人员也没有技术证明书,十是以违反了《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和第30条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惠宝公司立即免费维修冰柜并赔偿马玉琴经济损失3000元。
惠宝公司对该处罚不服因而向酒泉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酒泉市法院(1998)酒法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书以事实证据及处罚决定送达手续不合法为由,判决撤销了酒泉地区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后者不服一审判决而向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999年2月15日,酒泉地区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甘肃省产品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和第30条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维修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相冲突,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故此,作出撤销酒泉地区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针对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甘肃省人大认为,酒泉中院无权认定省人大法规无效,并称这是一起“全国罕见的超越审判职权的严重违法事件”。
问题:
(1)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认定甘肃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全国性法律相冲突而不予适用?
(2)甘肃省人大认定酒泉中院裁定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法律相冲突的行为是“严重违法事件”是否合适?
【答案】(1)中国法律体系结构的复杂性决定着各种法律渊源之间的效力并不等同。当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有不止一个法律规范可予适用时,法院就必须对各种法律渊源的效力作出认定。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参照规章。而《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宪法也规定,地方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所以酒泉地区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必然要确定甘肃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否相冲突。这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可回避的程序,无此,则不能有效地行使审判权。
(2)甘肃省人大的行为无任何法律依据,所以是不合适的。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但宪法同时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受人大监督,但监督的方式是以小危及法院的独立审判为原则。甘肃省人大的表态己超过了这个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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