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804法学综合知识之《法理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氏族习惯与法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有何不同?
【答案】氏族习惯与法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的小同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经济条件不同
①原始习惯的经济条件是公有制;
②法是随着私有财产和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
在原始社会后期,出现了金属工具,劳动生产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出现了剩余产品,开始产生私有财产,这就动摇了原始公社和氏族习惯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一一原始公有制。
随着私有财产和阶级的产生,自己解决争端的方式逐步演变为强者对弱者,富人对穷人,有权者对公有财产的赤裸裸的、野蛮的占有、掠夺; 通过第三方的调解这种自愿解决争端的形式也为由第三方强制解决的方式一一审判或仲裁所补充,出现了专门解决争端的机构和人员一一法庭、警察、监狱,他们可以不顾当事人的反对,剥夺其财产、自由以至生命。
(2)氏族首领的权力性质不同
①原始习惯与氏族首领道德式的权力相关;
②法与强制性、压迫性的权力有关。
在氏族组织解体的过程中,氏族首领的地位发生了质的变化。氏族首领的权力变成一种压制性的权力。社会控制的类型也逐步由内部控制为主转变为外部强制为主,由轻微的惩罚到严厉的惩罚,出现了剥夺财产、死刑等措施。
(3)适用的区域不同
①原始习惯适用于以血缘关系划分的同一氏族、同一部落;
②法律适用于以地域划分的国家。
在原始社会后期,由于十地的买卖,不同氏族的人开始混居在一起,这时居住在一个地方的人们不再是有着血缘关系的同一部落的人们,而是有着不同血缘关系、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这不仅产生了用地域代替血缘作为划分居民的主要标准,从而产生了用地域划分居民的新的社会组织一一国家,而且造成了原来只适用于某一氏族、部落内部的习惯对于有着不同血缘关系的人们不再有效,从而产生了凌驾于各个不同的部落习惯之上新的社会规范一一法律规范。
2. 简述立法的法治化原则。
【答案】(1)立法的法治原则,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①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有法的根据; 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 立法主体
进行活动,其行为应以法为准则,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
②规范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的法,应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有利于立法发展,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保障人的各种基本权利。
③关于立法方面的法,在立法活动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权威,获得普遍服从,任何立法主体违反了它都要受到应有的追究。
(2)坚持立法的法治原则,就要有一套较为完善的立法制度,为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为立法活动的运行,提供法的根据。特别要有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主体设置,立法运作程序,立法与政党、政府、司法的关系以及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等力一面的健全而具体的法律制度。这方面的制度一般在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中加以规定。此外,还要有关于立法技术方面的基本制度。
(3)《立法法》确立的法治原则,反映了现今各国立法的法治原则的共性,也突出地反映了中国的国情特色。“立法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是共性的体现; “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是国情特色的体现。
(4)在中国,立法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就要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充分考虑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拒绝只强调本部门和本地方利益的狭隘的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卞义; 立法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就要保持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各种部门法应尽可能相互配合和补充。
3. 如何理解法律文化建设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答案】法律文化建设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法律文化的作用上:
(1)沟通作用
人们的沟通依赖于人们共同的认知,法律活动中的沟通依赖于共同的法律认知。法律文化中的语言、符号,共同的价值、知识、情感等,构成了沟通的基础。人们之所以能够在经济领域以合同方式确定交易,之所以能够在法庭中共同就争议进行讨论和辩论,关键在于有共同的法律文化。
(2)选择作用
在法律领域的选择包括制度安排方面的基本制度选择,权利义务分配的选择,法律调整机制和调整方式的选择等; 在法律实施力一面包括程序选择和对实体权利义务及责任安排的选择; 在一般法律活动力一面包括对法律行为的选择,等等。这些选择,决定于法律理论、法律信仰、关于法律调整规律的认识以及法律知识。正是法律文化中的这些内容,保证了选择的可能性。
(3)指令作用
这是指法律文化驱动和控制法律制度的运作,指导社会活动主体作出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制度的运作及法律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行为,都是受人们的意志支配的,而法律活动中的意志是受现行的法律制度、法律活动主体的法律信仰、知识、情感等支配的。主体积极的法律活动,是由法律文化的制度内容和意识内容向其提供指令。
(吐)整合作用
整合指的是将各种不同的要素或部分调整为一个系统的活动、方法、过程与结果。法律文化的整合作用包括制度层面和意识层面。制度层面的整合即通过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实施,调整社会关系,排除各对立因素,使整个社会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意识层面的整合包括将自身的法律文化因素组合成一个和谐的整体; 对社会中不同的法律文化进行选择、吸收、排斥、渗透,使社会形成和接受一个统一的法律文化; 同时调适法律文化与整个社会文化系统的关系。
(5)社会化作用
这里社会化的含义指一个自然人成为社会人的过程,即在社会文化的背景中学习社会文化、内化社会文化、形成自己社会品质的过程。任何时代的人,都是该时代文化塑造的。法律文化提供了人的社会化(法律化)的条件,其不仅表现为公民是公民文化的塑造的结果,最重要的是法律人(法律职业工作者)是法律文化塑造的结果。没有公民文化,就不会有公民; 没有法律文化,就不可能产生法律人; 有怎样的法律文化就会产生怎样的公民和法律人。
4. 简述“公民的基本权利”。
【答案】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基本权利中的“基本”有以下六个力一面的含义:
(1)基本权利对人的不可缺乏性
人所以成其为人,原因就在于人是把生命与权利融为一体的动物。离开后者,人可能连动物也不如。摆脱了他人奴役与束缚自立了的人才称得上真正社会化了的人,只有这样的人才对国家和社会有迫切的需要。受制于人的人还只是他人作为工具的非人,这样的人对国家和社会不是感到需要,而是产生排拒。基本权利正是这样一些表明一个人不依附另一个人而与他人具有同等人格与尊严的使人得以自立的权利。它是人被获准掌握的而被社会用制度保障并被普遍认可的区别于动物的标准,它的法定化对任何人都是不可缺乏的。没有基本权利,人将不成其为人。
(2)基本权利的不可取代性被视为基本权利的权利,第一项都代表着人参与社会生活深度和广度的一个方面,将人从任何一种社会关系中隔离出去,都预示着人的不完整,人参与某种社会关系时被承认的主体价值不能替代参与另一种社会关系时的主体价值。基本权利中的每个单项。都不能用另一个单项来替换。
(3)基本权利的不可转让性
基本权利的不可替代性是对国家而言的,它要求国家不得随意更改公民所享基本权利的种类。基本权利的不可转让性是对公民个人而言的,它要求公民在基本权利面前约束自己的仟性,通过自律以珍惜基本权利。公民既不能放弃基本权利,也不能把基本权利转借于他人。人进入社会不是自己选择的结果,集中表现人的社会性的基本权利也就难以成为个人处理的对象。让渡基本权利,无异十自己把自己复归为兽类。基本权利是按人格分配的,即使一人的基本权利转让于另一人,另一人也无法获得法律承认的双份基本权,这不像财产权易主那样表明获得财产权的人的财富增加了。一个人的人格权转让于他人,接受者并不因之而成为两个人。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