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804法学综合知识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瓦克夫制度
【答案】瓦克夫制度是指关于宗教慈善产业捐赠的法规。瓦克夫法是伊斯兰教法的主要门类之一。
瓦克夫,阿拉伯语音译,意为“保留”、“扣留”。特指“保留”安拉对人世间一切财富的所有权,或全部财富或能产生收益价值的土地飞产业,专门用于符合伊斯兰教法规定的宗教与社会慈善事业。由此而产生的留置财产的方式,后来发展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制度,历史上曾广泛流行于西业、北非、南亚各伊斯兰国家。其特点是以奉献安拉之名义永久性地冻结了财产的所有权,明确限定了用益权,留作瓦克夫的土地、产业归安拉所有,只能用于宗教慈善目的。
2. “仆区之法”和“茹门之法”
【答案】这两部法律都是春秋时期楚国进行成文法制定的成果。“仆区之法”是公元前689年到公元前677年楚文王在位时期主持制定的,仿效的是周文王时期“有亡,荒阅”的制度,主要是解决奴隶逃亡问题,打击的除了逃亡奴隶,还有隐匿逃亡奴隶的人。这部法律规定:“盗所隐器,与盗同罪”。“茹门之法”则是公元前613年到公元前591年,楚庄王在位时主持制定的,主要是规定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内容是规范诸侯、大夫等人朝时乘车的问题,为了保障国君安全和权威,他们一律不允许乘车进入宫门。
3. 善平来
【答案】善平来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侯任用李惺为相,李惺所实行的新政的一项措施。它是指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用来备荒,荒年由国家出售一定的粮食,以平衡粮价,防止旧贵族和大商人囤积居奇。
4. 义绝
【答案】“义绝”是我国唐朝时期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制度。“义绝”是指夫或妻杀伤对方直系尊亲或旁系尊亲的行为。这种行为构成法律上的强制离婚的要件。《户婚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但在实际上,丈夫居于家庭的支配地位,他们可以采用各种名目“休妻”而另娶。而妻则受到夫家的严格控制,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家出走。违者,“徒_年”。这些规定反映了封建夫妻关系上的不平等,也是“夫为妻纲”这一儒家纲常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二、简答题
5. 简答服制定罪与“读鞠”、“乞鞠”制度。
【答案】(1)服制定罪制度
依服制定罪是《晋律》首创,目的在“峻礼教之防”。它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五服”是指斩衰、齐衰、大功、小功、鳃麻。五服制罪原文是“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度。“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服
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 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 以卑犯尊,相对减轻。这是自汉以来礼法合流的又一体现。以后历代律典均相沿用,明代更将丧服图列于律首。
(2)“读鞠”、“乞鞠”制度
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审理刑事、民事案件,都要将判决内容做成判决书。在西周青铜器铭文资料中,这种判决书被称为“成勃”。按照当时的要求,审判官在作出判决以后,还应该当众宣读判决,称为“读鞠”。在宣读判决以后,若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对或有冤屈,可以要求重新审理,称为“乞鞠”。要求“乞鞠”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依距离远近而有不同。“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
6. 简述“服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答案】(1)服制的含义
“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封建服制把亲属分为五等:斩衰亲,服丧三年,着不缝边的极粗生麻布丧服; 齐衰亲,服丧一年或一年以下,着缝边的次等生粗麻布丧服; 大功亲,服丧九个月,着粗熟麻布丧服; 小功亲,服丧五个月,着稍粗布丧服; 鳃麻亲,服丧三个月,着细熟布丧服。
(2)服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①服制不仅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确定了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施用的原则。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 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相对变重; 以卑犯尊,处罚相对变轻。
②“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确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影响深远,直至明清。其中最为代表的是《晋律》的“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此时的家族伦理关系己正式规定为法律关系。通过一系列的立法及法律实践活动,魏晋南北朝纳礼入律,礼的精神己经溶化于法律之中,把礼的原则和规范法律化了,礼之所许,律亦不禁,赋予伦理关系以法律关系的性质。凡是维护这些关系者即是遵礼亦即守法; 反之,便是违礼亦即犯法。甚而尚未入律之礼,人们也要遵守。按礼教约束自己,即使无意中触犯了法律,统治者也会原心曲法,在给予高度的道德评价的同时也给予积极的法律救济。
③这种“礼法结合”的趋势,到了唐律中得到了全面的肯定。唐以后的传统刑律都规定有丧服制度,清律卷首更画有《五服图》,以朝廷强制力认可并推行礼的规范。传统的儒家思想为这种伦理与法律的结合提供了思想基础。于是君权、父权、夫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得以巩固,同时也将父权引入了传统社会的法律领域,而君权则成了全国父权的化身,借以达成强化君权及其合理性的目的。
三、论述题
7.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原则及特点有哪些?
【答案】(1)儒家
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中最早形成、最有影响的一个学派。“儒”的本义是指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精通周礼并以从事教育、执掌礼仪为业者。因孔丘早年曾从事这一职业,故其
所创立的学派被称为儒家。
儒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春秋末期的孔丘,战国中期的孟柯,战国后期的荀况。孔丘是儒家的创始人,其贡献在于提出并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并构建了儒家法律思想的体系。汉武帝时封建地主阶级的正统法律思想,就是以儒家思想为主、结合法家等各家法律思想中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部分加以改造而形成的。
(2)“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儒家主张“复礼”,但是从他们对礼的解释和运用上看,已经与周礼的形式和内容有明显的不同。儒家所说的礼,既包括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也包括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正是广义的法。
①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儒家熔伦理与法律于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的伦理原则以法律的性质和效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为维持伦理原则服务,使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儒家归纳的伦理原则,主要是“父慈、子孝、兄良、弟梯、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孔丘首倡“正名”,孟柯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荀况则明确指出:“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行之得其节,礼之序也。”
②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夕、“忠”。孝和忠是以家族为本位的主要思想表现。儒家强调子女必须孝顺父亲,弟妹必须恭敬兄长,卑幼必须服从尊贵。这样一来,家族被国家化、政治化,而国家又被家族化、伦理化,从而形成了家族伦理的法律化,家长成为支配家族权利的法律主体。
(3)“为政以德”的德治论
儒家主张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
①德刑并用,以刑辅德。儒家认为统治应以德为主,刑罚只是德教的辅助。孔丘主张“为政以德”; 孟柯强调仁义原则是制定法令和政策的依据,更明确地反对单纯使用刑罚等暴力手段; 荀况认为“权利小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天下不能荡也。生乎由足,死乎由足,夫是之谓德操。”儒家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但从不否定刑罚的必要性,当教化不起作用时,仍主张诉诸暴力,使用刑罚。孔丘主张“道之以政,齐之加刑”。孟柯也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②注重教化,以德去刑。儒家的教化,系指人们灌输宗法伦理和等级观念。孔、孟从性善论出发,强调教化的功能。在儒家看来,教化本身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防止和消灭犯罪现象,巩固封建统治。
③恤刑慎杀,先教后刑。儒家提倡“仁政”,反对酷刑滥杀。儒家的恤刑和慎杀,主要表现于按照礼义原则对犯罪行为从宽处理。
(4)“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儒家是“人治”论者。他们注重并强调“为政在人”,强调人起着决定法的作用。
①圣贤决定礼治。儒家认为,国家的治乱,礼法的立废,都取决于统治者,特别是君主个人的品德。只有“圣君”和“贤臣”才能保证礼治的实现和德化的推行。
②“身正”则“令行”。儒家认为,“人治”的关键在于统治者能严格地以礼法“正己”,用自己的优秀品质和模范行为去感化民众。儒家在现实君主和古代圣贤之中强调古代圣贤的作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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