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613法学专题之《商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辨析题
1.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的行为与损害的发生均存在因果联系,只是数个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没有意思联络而己。
【答案】错误。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分为两类:
(1)加害人不明的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①存在数个行为人或参与人,且数人之间并没有意思联络。
②数人都参与实施了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数人中一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根本就不可能导致损害的发生,那么他就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人。
③数人中至少有一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的发生,但是不清楚究竟该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加害行为是由谁实施的。
④数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属于“不确定的因果关系”。
(2)参与部分不明的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①数人都对受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且他们各自的行为都构成了侵权行为。
②数人之间并不存在意思联络。
③受害人遭受了同一损害,但是由于无法通过因果关系对各加害人的参与部分进行划分,因此该损害是单一的、不可分的。
④各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属于“累积的因果关系”。
由上可知,在加害人不明的共同危险行为下,并非熟人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存在因果联系。
2. 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先行支付了购房定金,但随后市场房价下跌,购房者不愿按原先的约定,同开发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退还定金。购房者的这一行为符合情事变更原则的要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答案】错误。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
(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
(3)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
(4)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本题中房屋买卖合同并未成立,市场房价下跌也并非完全不能预见,是否显失公平还要具体看下跌的具体数值,因此该行为并不符合情势变更原则,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论述题
3. 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充分而准确地向对方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构、欺骗、隐瞒行为的原则。
①如实告知义务
a. 如实告知义务,又称据实说明义务、如实披露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者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来欺骗保险人。
b. 投保人所应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足以使被保险人危险增加的事实; 第二,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该动机的事实; 第三,表明被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 第四,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
c.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一,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三,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②信守保证义务
保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些特定事项如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或某特定事项的真实性向保险人所作的担保。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③条款说明义务
条款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合同利害关系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
④小可抗辩规则
不可抗辩规则,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2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
(2)保险利益原则
①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只有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②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a. 本人; b. 配偶、子女、父母; c.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d.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③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要素如下:a.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b.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为经济巨的利益,即必须是可以用金钱估算的利益; c.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利益。
(3)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所受实际损失,保险人应在其责任范围内进行充分补偿。
(4)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4. 试论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
【答案】票据权利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因一定的事实而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一并不复存在,为票据权利绝对消灭; 因一定的事实而使部分债务人不再承担票据债务,票据权利相对于这部分人不存在而对其他人仍存在的,为票据权利相对消灭。
(1)导致票据权利绝对消灭的事实主要有:
①正确付款。我国《票据法》不承认部分付款的效力,所以正确付款即付款人无条件足额支付票款,全体票据债务人均因正确付款而解除票据责任。票据权利绝对消灭。
②票据时效届满。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7条第1, 2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票据权利绝对消灭的时效期间为: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付款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上述时效届满,持票人的票据权利绝对消灭。
③出票人清偿。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而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出票人清偿票面金额、法定利息和行使追索权的必要费用后,所有债务人的票据责任均解除,票据权利绝对消灭。
(2)导致票据权利相对消灭的事实主要有:
①除出票人和承兑人外的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票据权利相对消灭,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被追索人及其后手的票据责仟得以解除,但票据权利相对于其前手仍存在,其前手有再遭追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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