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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大学法学院828宪法学及刑法学之宪法学、宪法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制宪权与修宪权

【答案】(1)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可以理解为制度化的制宪权。

(2)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如下:

①制宪权、修宪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

②当一个国家通过国民投票决定宪法修改时,这种国民投票权也是一种源于制宪权的修改宪法行为,但不可能是原始的制宪权。

③有时制宪权与修宪权行使主体相同,但其行为的性质不同。

2. 宪法的评价作用

【答案】宪法的评价作用是指宪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评价的对象包括主体行为的动机与目的、行为的手段及后果等。

3. 共和制

【答案】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以民主方式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共和制政体是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的政体形式,就其具体形式而言主要包括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半议会制等四种政权组织形式。

4. 人权与基本权利

【答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人权是指人作为人所固有的权利。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在于:在通常意义上,人权和基本权利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不同称谓,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相对于国家而存在的。二者的区别在于:人权既包括法律化的权利,也包括非法律化的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仅指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范围比人权要小; 基本权利在时序上比人权要晚,是人权发展的产物; 在国内法上,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通常交叠使用; 在国际法上,常用人权的概念,很少用基本权利概念。

二、简答题

5. 司法腐败的原因是什么?

【答案】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司法过程中,会出现司法腐败现象,原因如下:

(1)法官的身份保障尚不完善。

(2)法院内部管理体制也与行政机关类似,具有行政化、科层化的特征。

(3)受社会大环境影响。近几年由于社会经济体制转轨,法官队伍受到市场经济负面影响的严重冲击,个别干警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权钱交易的不廉洁行为时有发生。

(4)教育管理手段滞后。虽然近几年各级法院在队伍教育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但由于检查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查处工作力度不够; 使这些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得到很好地的贯彻落实,导致一些法官在权与法、钱与法的问题上不能作出正确的选择。

(5)政治思想工作薄弱。近几年有些基层法院放松了队伍的思想教育管理,使有些法官的政治素质得小到提高,抵御社会不良风气的能力减弱,人生观、价值观产生偏差,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丢掉犷无私奉献的可贵精神,思想上的滑坡导致行为上的偏差,从而使腐败现象得以滋生和蔓延。

6. 简述宪法实施过程的主要阶段。

【答案】宪法实施过程主要有以下阶段:

(1)准备阶段。宪法实施准备阶段的基本任务是为宪法的实际实施创造条件、打好基础。主要包括:①以实施宪法的目标为中心,明确宪法实施的指导思想,用以指导宪法的实施活动,保证宪法实施活动的顺利进行。

②设计宪法实施方案。

③建立健全合理的宪法实施机构。

(2)实际实施阶段。宪法的实际实施阶段是宪法实施程序中的主要环节,是宪法规范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是体现在宪法规范中的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能否得以实现的关键。为了确实保障宪法的实际实施,必须注意:

①加强学习、宣传,提高宪法实施主体的宪法意识,使宪法实施主体的行动与宪法的要求相一致。 ②掌握实施进度,把握实施方向。

③保证实施机制运转,提高实施效率。

(3)实施评价阶段。宪法实施评价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公民个人以宪法规范、宪法价值取向及社会发展需要为标准,对宪法实施主体的行为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对照,并作出明确判断的活动。在进行宪法实施评价时,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①在评价时一,必须正确处理好整体与部分、宏观与微观之间的关系。既立足全局、宏观评价宪法实施的整体状况,又立足局部、微观评价个别宪法规范的实施效果,并将它们有机统一起来。 ②必须确立评价宪法实施状况的标准,主要包括宪法规范标准和宪政价值标准两个层面。

7. 为什么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答案】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可以从宪法的内容及精神的方面来理解:

(1)宪法的内容表明了“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

①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相比,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②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2)宪法的精神也体现了“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的乃是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所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之中,保障公民权利居于核心地位,它是宪法的目的,其他规范则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由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生活之必需,因而公民基本权利不能山国家权力任意侵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又均有可能侵害公民权利。因此,宪法必须凌驾于所有国家机关之上,能够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否则不足以保障公民权利。由此可见,宪法之所以是根本法或最高法,也是由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使命所决定的。

8. 简述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答案】纵观世界各国,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宪法修改的程序,说明制宪者己经意识到宪法修改的必要性。宪法修改的必要性在于:

(1)宪法修改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①导致宪法规定不适应社会实际发展的原因既有客观实际的发展变化,也包括制宪或修宪时,制宪者或修宪者对社会实际的认识和判断上的错误。

②宪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其基本功能是协调、规范社会关系,以维持正常、有序、公正的社会秩序。而宪法规范只有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才能发挥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社会实际总是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因此就必然会产生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相适应的问题。

③保持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相适应,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宪法规范必须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实际作用。

(2)宪法修改的另一重要原因是为了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制宪者受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形成宪法规范的过程中,极有可能因考虑不周,致使宪法规范存在某些缺漏,因而需要通过修改的方式加以补充和完备。

9. 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答案】(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