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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政法学院610综合(法理、宪法、刑法、民法)之宪法学考研核心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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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题

1. 宪法的评价作用

【答案】宪法的评价作用是指宪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评价的对象包括主体行为的动机与目的、行为的手段及后果等。

2.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答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从性质上说,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非国家机关,而是特定范围内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的自我管理、服务自我的群众性组织. 在性质上实属一个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①基层性:②独立性:③自治性。

3. 共和制

【答案】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以民主方式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共和制政体是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的政体形式,就其具体形式而言主要包括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半议会制等四种政权组织形式。

4. 表达自由

【答案】表达自由是指主张和通过各种方法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观点的自由,是公民的主要自由权之一。各国宪法和法律对表达自由都做了规定,其中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是最重要的表达自由,有些法律文件中还将言论自由视为表达自由的主要内容。

二、简答题

5. 什么是宪法实施? 为什么宪法必须实施?

【答案】(1)宪法实施的含义与特征

①宪法实施不包括“宪法监督”和“宪法适用”,但包括“宪法执行”、“宪法遵守”,而且宪法实施主要是指议会实施宪法的行为。

②宪法实施的特征

a. 宪法实施的主体是宪法明示或默示的相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

b. 宪法实施的内容主要是法权的落实情况。

c. 宪法实施的形式多种多样。

d. 宪法实施的重点内容是权利得到宪法保障,权力得到有效控制。

e. 宪法实施一般以宪法文本确立的内容为主,但不局限于此。

(2)宪法实施的原因

①宪法实施是为了保证宪法规定的内容得到落实,从而实现宪政。没有宪法实施,就不可能有宪政。

②宪政与民主之间的关系

a. 宪政是民主政治,专制的政治与宪政无关。以人治手段实现的民主不仅与宪政无关,而且是宪政实现的障碍。

b. 民主政治并非是宪政的全部内涵,人治推进的民主极不可靠,它会给宪政的发展带来灾难性后果。

c. 以法治手段推进民主,则是宪政发展的必由之路。

6. 政党与宪法政体之间有何密切关系?

【答案】政党与宪法政体之间的关系表现在政党制度与宪法确立的国家体制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1)政体对政党制度的影响

一般而言,实施总统制国家趋向形成“两党制”; 实施议会制(英国除外)、半总统制及委员会制则趋向形成“多党制’夕。但这些并非绝对,还要看各国选举制度。

(2)政党制度对政体的要求

一党优势制及两党制趋向形成一党多数内阁,而多党制则趋向形成联合内阁。

(3)政治稳定对政体和政党制度配合的要求

一般认为,总统制配合两党制优于内阁制配合多党制,总统制配合多党制是较不好的组合。所以,宪政体制的设计与政党体系的建立是要有相关配套措施,而非政治行动者患意为之的。

7. 简述对宪法适用基本原则的理解。

【答案】根据什么原则适用宪法,是宪法适用最为关键的问题。在我国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的情况下,宪法适用必须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普遍适用原则。普遍适用原则是由宪法的根本法属性决定的,包括适用地域的广泛性与适用对象的多样性两个方面。

(2)整体适用原则。宪法是内在结构和外部结构的统一体。因此,宪法的适用机关必须处理好宪法指导思想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的关系. 处理好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和宪法惯例的关系。

(3)协调适用原则。宪法的协调适用原则主要是由宪法适用方式的多样性决定的。因为不同的适用方式产生不同的后果。

(4)宪法指导思想和原则优先适用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宪法规范较为明确具体,比较容易把握和适用。同时也往往容易与变革中的社会实际不一致。因此,在解决宪法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宪法指导思想和原则。

8. 现代各国宪法在基本义务规定方面有哪些新趋势?

【答案】现代各国宪法中在基本义务规定方面有丁新趋势,包括:

(1)道德性义务。如遵守公民的纪律的义务、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发扬集体主义精神的义务等。李步云先生曾言,“见诸法律的义务必须是必不可少的义务、其他方法难以为保障履行的义务。”道德性义务不具有这样的特征,它们过于含混,不具法律性,不适合规定在包括宪法在内的任何法律文件中。

(2)法律义务。这些义务混淆了宪法义务与法律义务的界分,也不宜于规定在宪法中,如欠债还钱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禁酒”的义务等。

(3)非公民个人义务,如“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等义务,这些义务固然重要,但是这些义务更多的是集体义务而非个人义务,并且这些义务的道德特征过于明显,不宜于作为公民的宪法义务。

(4)过渡性义务。这些义务多是传统社会向近现代社会过渡期间的遗留,如赡养老人的义务。在前资本主义国家,家庭是社会的核心,以此为核心建立的一系列习俗是国家存亡的关键因素,但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社会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现代发达国家,福利制度己经取代了“养儿防老”的观念与体制,而将赡养老人变为了国家的义务。

9. 在宪法监督制度中,我国宪法规定了哪些违宪制裁措施?

【答案】在宪法监督制度中,我国宪法规定的违宪制裁措施主要包括:

(1)罢免。指对政府公共官员在其任职届满之前,由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以选举方式撤免其职务的一种制裁措施。我国宪法第6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责任适用对象主要是违宪失职、或有违民意、或失职腐败、或缺乏为官之德才的政府官员。

(2)撤销。指违宪审查机关废除违宪的法律法规的一种措施。撤销这一违宪责任,一般由实行立法机关审查或专门机关审查模式的国家宪法规定。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等。①撤销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和地方法规,撤销有关机关的违宪决定; ②不批准违宪法案; ③罢免违宪责任者的职务; ④监督机关责成违宪机关纠正的违宪行为。

10.简要说明宪法实现及其与宪法实施之间的相互关系。

【答案】(1)宪法实现是宪法作用于社会的结果。尽管宪法实现在不同的社会或国家中会存在区别,但它们都应当体现两个统一:一是程序上的贯彻落实与实体内容的实现相统一; 二是宪法规范的实现与宪法精神和价值的实现相统一。具体说来,宪法实现包括三层内涵:

①宪法规范程序上的贯彻和实行,包括宪法规范实施的主体、实施行为、实施方式和方法及实施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