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751法学基础理论之《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特征。
【答案】(1)信用卡诈骗罪的含义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2)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骗取财物的数额较大。本罪客观方面包括两个构成要素:
①行为人实行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活动。具体表现为下列情形:
a.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既包括行为人自己伪造信用卡然后使用的,也包括明知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的。由于伪造的信用卡不是银行签发的,持卡人没有在银行设立账户,因而只要使用了伪造的信用卡购物或者接收服务,其行为就属于诈骗。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指行为人使用虚假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者境外居民护照,以欺骗手段领取信用卡并使用。由于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时使用了虚假的证明材料,在其消费或结算后,发卡银行无法通过申领者追偿而实现债权,因而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即属于对发卡银行实行的诈骗行为。
b.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由于信用卡作废后,已不具有消费结算功能,对接受使用者而言,其出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实际上不可能获得对价,因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行为构成对接受使用者的诈骗。
c.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行为人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自己无权使用的他人的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d. 恶意透支的。所谓恶意透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②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000元;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万元。同时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2. 如何理解询私枉法罪与报复陷害罪、包庇罪的界限?
【答案】(1)询私枉法罪与报复陷害罪、包庇罪的概念
①询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询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②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③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2)询私枉法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
①犯罪主体不同。拘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②犯罪目的不尽相同。拘私枉法罪的目的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他人,陷害的内容是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或使罪轻者受到重判; 而后者的目的是报复,报复的内容不限于使被害人受到刑事追究,也包括使被害人在政治上、经济上、精神上、名誉上遭受损害。
③犯罪动机对犯罪成立的意义不同。询私枉法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询私的动机,而后者的犯罪动机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④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询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案件的追诉、审判过程中实施枉法行为,其中有陷害、报复,也有包庇、偏袒,而后者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采用各种打击报复手段进行陷害。询私枉法罪发生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中,与行为人自己承办或主管案件的职务上的便利有关,而后者无上述时间上的限制,且行为的实施虽以利用职权为前提条件,但并不要求利用承办或主管案件的职务上的便利。
⑤犯罪客体不同。询私枉法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刑事诉讼的正常活动和司法威信,而后者的客体则是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等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⑥所针对的对象不同。询私枉法罪所针对的对象可以是无罪的人,也可以是有罪的人,比较宽泛,而后者所针对的对象则是特定的人,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3)拘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询私枉法罪和包庇罪均包含包庇有罪的人使其不受追诉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①犯罪主体不同。拘私枉法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②犯罪目的不同。询私枉法罪的目的是出入罪,既可以是为了使他人受到不应有的刑事追诉
或者受到冤判、错判,也可以是为了放纵犯罪分子,而后者的目的仅限于放纵犯罪分子。
③犯罪动机对犯罪成立的意义不同。询私枉法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询私的动机,而后者的犯罪动机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④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询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无罪的人受追诉,对有罪的人加以包庇而不使其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而后者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作虚假证明,帮助犯罪的人逃避法律制裁。询私枉法罪发生在刑事案件的追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中,系利用自己承办或主管案件的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的,而后者无上述时间上的限制,且并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⑤犯罪客体不同。询私枉法罪的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刑事诉讼的正常活动和司法威信,而后者的犯罪客体仅仅是司法机关刑事诉讼的正常活动。
⑥所针对的对象不同。询私枉法罪所针对的对象可以是无罪的人,也可以是有罪的人,在包庇有罪的人使其不受追诉时,被包庇的应是未决犯,而后者所针对的对象只能是犯罪的人,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
3. 简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及立法体现。
【答案】(1)罪刑相活应原则的基本内容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①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我国刑法总则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这一体系由不同的刑罚方法构成。从性质上区分,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从程度上划定,有重刑也有轻刑:从种类上分,有主刑和附加刑。
②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总则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③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我国刑法分则不仅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犯罪体系,而且还为各种具体犯罪规定了可以分割、能够伸缩、幅度较大的法定刑。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依法判处适当的刑罚。
4. 缓刑与假释制度的异同点有哪些?
【答案】(1)缓刑与假释制度的概念
①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②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己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2)缓刑与假释制度的相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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