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751法学基础理论之《刑法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论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理论。
【答案】(1)理论内容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2)理论来源
期待可能性理论源自于1897年3月23日德国帝国法院对“癖马案”的判决。该案的基本情况是:被告人是马夫,从1895年起受雇于经营马车出租业的雇主。在受雇期间,被告人驾驭双髻马车,而其中一匹马为绕疆之马,经常用尾巴绕疆绳,并用力压低疆绳。被告人与雇主对该马的缺点都清楚。1896年7月19日,被告人正驾驭之际,该马在某街头,突然用马尾巴绕堰绳并用力下压,被告人虽然想拉疆绳制御该马,但不奏效,马向前飞跑,致行人受伤。检察官对马夫以过失伤害罪提起公诉,但原判法院宣告马夫无罪; 检察官不服,提出上诉,案件移至德国帝国法院。该法院驳回了检察官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期待被告人不顾自己的职业损失、违反雇主的命令而拒绝使用此马,因此,被告人不负过失责任。
(3)评价
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对于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有学者主张将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我国刑法学中。期待可能性理论对于我国刑法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罪过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应否将其直接引入我国刑法学中尚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2. 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及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答案】(1)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①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
a. 时空性,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前提特征。
b. 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的未遂形态和预备形态的根本区别所在。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
c. 彻底性,即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这一特征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能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从主客观的统一上,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再继续实施此项犯罪。
②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而在这种情况下所成立的犯罪中止。这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类型或特殊情况下的犯罪中止。这种特殊犯罪中止类型在上述三个特征之外,还要求再具备“有效性”的特征,即行为人还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
(2)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要正确地适用这一处罚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对中止犯采取从宽处罚原则。采取从宽原则是刑事政策的要求,也是符合中止犯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主观恶性程度的。
②对中止犯采取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原则。我国刑法中的从宽处罚原则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总称。对中止犯规定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处罚原则。中止犯至少是减轻处罚。
③对中止犯采取必减主义。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中止犯必须予以从宽处罚,即: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可见,对于中止犯,审判人员必须予以从宽处罚,没有予以从宽或不予以从宽的自由裁量的余地。
④处罚原则的具体适用。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止犯包括应当减轻处罚和应当免除处罚两种处罚原则。该条还为具体适用这两种处罚原则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否造成损害是适用两种不同的处罚原则的条件。
a. 应当减轻处罚原则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中止犯适用应当减轻处罚原则的条件是“造成损害”。造成损害是指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结果。
b. 应当免除处罚原则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中止犯适用应当免除处罚原则的条件是“没有造成损害”,没有造成损害是指没有造成任何实际的危害后果。
⑤注意中止犯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关系。对中止犯适用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原则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未达到犯罪既遂,但还是已经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典》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应不认为是犯罪。
3. 简述连续犯与惯犯的区别与联系。
【答案】(1)连续犯与惯犯的区别
①在我国刑法中,连续犯属于数行为在处理时被作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即处断上的一罪,而惯犯属于数行为在刑法上被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即法律上的一罪。可以构成连续犯的犯罪并不受刑法规定的限制,从理论上讲,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故意犯罪都可以构成连续犯; 而可以构成惯犯的犯罪仅限于刑法分则所明文规定的罪名,其他罪名不能构成惯犯。
②构成连续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 而构成惯犯
的数个犯罪行为虽必须出自数个独立的犯罪故意,但其并不受连续意图所支配,即无连续意图贯穿于各个独立的犯罪故意之中。
③尽管从总体上看,连续犯和惯犯都是一行为人多次触犯同种罪名,但是,构成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而构成惯犯的数个危害行为则未必均足以单独构成犯罪。
④构成连续犯的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之间,必须具有特定的连续性; 而构成惯犯的数个危害行为或犯罪行为之间一般并无严格或特定的连续性。
⑤连续犯是处断上的一罪,我国刑法对连续犯的处罚未作具体规定,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一般遵循的连续犯处罚原则是,按一罪从重处罚或按一罪作为加重构成情节处罚; 而惯犯是法律上的一罪,我国刑法分则对构成惯犯的犯罪行为一般都设立了相对较重的法定刑(量刑幅度),对于惯犯应在法定刑的限度内酌情论处。
(2)连续犯与惯犯的联系
①行为人均是在一定时间之内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且其主观方面都出于故意,所造成的危害都较为严重。
②对于那些法定的可能构成惯犯的犯罪,连续犯通常是惯犯形成的一个必经阶段,而惯犯则是连续犯继续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惯犯是行为人在连续实施某种特定犯罪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且惯犯的社会危害性较之一般连续犯更为严重。
4. 简述牵连犯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案】(1)牵连犯的概念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2)牵连犯的特征
①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这是牵连犯的本罪。牵连犯是为了实施某一犯罪,其力一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构成另一独立的犯罪,这是牵连犯的他罪。牵连犯的本罪是一个犯罪,他罪是围绕本罪而成立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实施数个犯罪的目的,在此目的支配下实施了数个犯罪。这个犯罪不构成牵连犯。
②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
这是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重要区别。牵连犯是数个行为,想象竞合犯是一个行为。牵连犯的数个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称手段行为); 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
③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认定有无牵连关系,在刑法理论上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的分歧。
a. 主观说认为有无牵连关系应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思为标准,即行为人主观意思上以手段或结果的关系使其与本罪发生牵连,即为有牵连关系;
b. 客观说认为有无牵连关系应以客观的事实是否具有牵连的性质为标准;
c. 折中说认为本罪与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考察,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牵连的意思,在客观上具有通常的方法或结果关系。折中说既注意从主观意思上考察,又注意从客观事实上考察,克服了主观说和客观说的片面性,同时对牵连关系又作了适当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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