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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东南大学法学院720法学综合1(民法、刑法)之《刑法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答案】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与该行为的性质不相一致的严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其中与其犯罪性质相一致的结果为基本结果,不一致的更重结果为加重结果。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虐待家庭成员致人重伤、死亡等,都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包括四个方面:

(1)行为人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这是结果加重犯成立一罪的基础;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的犯罪行为,就不是结果加重犯。如行为人一次或多次实施伤害行为,一次或多次实施虐待行为等。

(2)一行为造成了两种犯罪结果:基本结果与加重结果。

结果加重犯的本质特征是一种行为两种结果。

①其中的一种结果(基本结果)是行为在通常的情况下应有的结果,即正常的结果;

②而另一种结果(加重结果)是行为通常不会产生的结果,而且是与基本犯罪的行为性质不相一致的结果。有这两种结果才能成立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如果一行为造成的多个结果,都是该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应有之结果,就不是结果加重犯。

(3)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而不是加重其罪。

如果一个犯罪行为出现了与该犯罪的性质不相一致的加重结果,刑法规定按照另一重罪论处,这就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4)行为人对两种犯罪结果出于不同的罪过。

行为人对两种结果处于不同的罪过心理,从刑法条文可以看出,少数加重结果限于过失,多数既存在故意也存在过失。如果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心理与基本结果的心理相同,不应认为是结果加重犯,而是同一种犯罪的不同情节,属于情节加重犯,如抢劫故意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2. 简述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

【答案】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1)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而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

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一类型中,又可以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或其距离犯罪完成的远近等情况的不同,进一步再区分为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共同特征,即它们都是犯罪的停止状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相互转化,犯罪预备形态不可能再前进为未遂形态,未完成形态不可能再转化为完成形态,完成形态即既遂更不可能再逆向转化为未完成形态。

明确故意犯罪的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这一重要属性,是准确把握其性质并正确理解和解决其定罪量刑问题的基础,同时也是正确阐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和阶段之间关系的需要。

3. 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答案】根据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和大小的实际情况,当代各国刑法和刑法理论一般都对刑事责任能力采取三分法或四分法。三分法即将刑事责任能力区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处于中间状态的限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三种情况; 四分法是除上述三种情况外,还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采取的是四分法。具体包括: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简称为刑事责任能力或责任能力,其概念和内容在各国刑法立法中一般未予规定,而是由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结合刑法立法中关于责任能力和限定责任能力的规定来加以明确和确认的。在我国刑法看来,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力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简称为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按照我国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完全无责任能力人,为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也可称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我国刑法典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属此。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是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属于或可能属于限

制责任能力人的有四种情况: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②又聋又哑的人因其听能、语能缺失的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③盲人因其视能缺失的影响也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④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因其精神疾病的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仟能力。

4. 简述刑法上的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

【答案】(1)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①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的条件

a.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b.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c. 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②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不作为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即不为一定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不作为在表现形式上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消极,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积极的身体活动。

③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a.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c.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d.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表现形式,后者是指由这种行为形式实施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由不作为的行为形式实现的犯罪有两种类型:

①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这种情形称为纯下(真下)不作为犯,如我国刑法规定的遗弃罪即属此类。

②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这种情形称为不纯正(非真正)不作为犯,如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故意杀人罪即属此类。

某一个犯罪是作为犯罪或不作为犯罪,均是就己经实现的、现实的(己然的)犯罪而言的,即行为人实际上以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称为作为犯罪; 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称为不作为犯罪。

5. 如何理解犯罪的作为。

【答案】(1)危害行为与作为

①危害行为,是指表现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在客观上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