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2007年,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国部分城市进行试点。而从某种意义上说,资金筹集是医疗保险制度顺利运行的基础,是整个医疗保险工作的核心环节之一,如果无法筹集到足够多的基金,那么医疗保险的保障作用就无法实现。政府在整个筹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任何组织和市场都无法取代的。作为准公共物品的社会医疗保险,它的个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这就需要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进行干预,承担起纠正市场失灵、维护社会公平的责任。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中政府责任的合理界定则是其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明晰政府筹资责任是新时期发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个关键。本文旨在明了政府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政府应该是筹资模式的制定者和改革的推行者,即承担资金投入和制度供给两个方面的责任。同时描述我国政府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中存在目标不明确,投入不足,制度设计不合理,监管不规范等责任缺失的现象,并对政府在筹资过程中的责任给出完善建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真正成为促进社会公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