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629宪法学、民法总论之宪法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简答题
1. 民主与人权价值之间存在何种联系?
【答案】(1)民主与人权的含义
①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②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
(2)民主与人权价值的联系
宪法是治国的根本依据,其规范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因而它所保护和促进的价值也是多层次的。但就根本而言,人权和民主是宪法最核心、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①当代民主和人权以自由主义作为思想基础。
由于民主与人权在近现代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相同思想基础和价值,人权成为民主所必须,民主有了人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
②民主和人权都是宪政的重要内容。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民主与人权都是宪政的重要内容。
③人权和民主是宪法最核心、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a. 人权和民主是宪政社会区别十专制社会、宪法区别于前立宪社会各种法律的本质特征。
b. 宪法其他各项价值的实现必须以人权、民主为基础。宪法的诸多价值在宪法的体现和保护上分属不同层次,而人权、民主则是这一体系中最基本的价值。
c. 宪法以人权和民主为最终归宿。
④民主与人权在内容上有相通性。
随着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这既是人权的具体体现,也是民主价值的体现。民主和人权的价值都要求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⑤人权与民主制度不可分离的观点已被许多中国学者所认识。
在人权、民主和法治一者对人的价值先后性为人权、民主、法治。“人权是目的性主题,它统慑着民主与法治:民主与法治是手段性主题,二者作为人权的双翼,支撑着人权。”
2. 公民基本权利是否存在界限? 这些界限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山不是绝对的,除最终受制于社会经济结构以及山经济结构所决定的文化发展外,其限制还有:
(1)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国家对于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只能在保护全体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必要范围内以法律设立限制。
(2)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享受权利和自由的个人,如果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违反了上述目的,自然被认为是滥用权利和自由。
3. 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答案】(1)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采用的是单一制国家机构形式。采取单一制既有历史文化传统、民族关系及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我国存在三种不同的行政单位:一般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划基本卜是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县级市)、乡(民族乡、镇),在有自治州和地级市的情况下,则为四级。
(2)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
①在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原则划分上,坚持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全国性事务由中央统一管理,地方性事务由地方管理,中央有权进行监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不断简政放权,改变了以往对地方统得过死,管得过细的局面。单一制并不意味着中央可以随意直接行使法律规定的地方职权,可见我国的单一制既强调集中,又不忽视民主的要求。
②在普通的行政区域,为了整体利益的需要或为犷改变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国家可以在不同地区实行差别政策。
③对民族自治地方,我国灵活处理中央和地方权力关系,在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的自治权,妥善解决了民族特殊性和国家统一性的问题。
④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更带有极大的包容性和特殊性。虽然全国只有一套立法、行政、司法系统,但特别行政区的立法、行政、司法系统却相对独立,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框架内,拥有独立的立法、行政管理和终审权。宪法虽然整体上对特别行政区有效,但许多条文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全国只有一个国籍,但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特别行政区须办理特别批准手续。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我国的结构形式并未改变,而是丰富了单一制的理论,增添了单一制的民主内涵。
⑤对于台湾问题,我们在坚持国家主体实行单一制的前提下,给予统一后的台湾以更大的空间。在台湾的未来地位的谈判中,两岸双方“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并不预设“一国两制”的框架。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台湾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这对于单一制国家而言,就己经是例外。
4. 简述1982修宪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
【答案】1982年宪法从制宪主体的角度来讲是对1954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其结构体系依次是: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它是历史经验总结和现实形势发展的产物,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1)1982年修宪确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指明了发展方向。
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将四项基本原则写进宪法。四项基本原则发挥了立国之本的作用。四项基本原则提出后,先后被载入党章和宪法,成为全党全国人民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保证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正确方向。因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另外,四项基本原则保证了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2)1982年宪法充分尊重公民的权利,调动公民的积极性,使其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主人翁的精神。
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并且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调到国家机构一章的前面。经济建设的主体是我国广大公民,要调动公民的积极性,就要约束国家权力,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
(3)1982年宪法突出了经济建设的重要性,并倡导经济体制改革。
1982年宪法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没有将工作重点及时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教训,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用根本法的形式把国家工作重点的历史性转变固定了下来,同时也意味着今后国家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个重点,要为这个中心服务。
宪法关于经济制度及倡导经济体制改革的精神主要表现在:
①从中国生产力的实际水平出发,规定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多层次的所有制形式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
②肯定了各种形式的责任制; 重视了市场调节的重要作用;
③赋予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同范围的经营自主权;
④规定了正确发挥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职能等,从而有利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
5. 宪法规范的政治性特征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其与宪法规范性关系如何?
【答案】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因此,制宪及行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出其政治性。宪法规范主要规定政治权力运行规则、权力主体的地位与职权、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等内容。
(1)宪法规范的政治性特征表现
①制宪过程是一种政治选择过程。制宪的社会背景、制宪力量、制宪程序等并不是一种抽象的法律形式,它与一定的政治力量和具体利益联系在一起,反映特定的政治利益。
②宪法规范具体内容的确定反映一种政治选择。在一个特定国家中,宪法规范的内容与它所调整的宪法关系,体现国家的基本政策与政治理念。
③宪法规范的调整方式与调整过程受一定政治利益的约束。从这种意义上说,宪法规范是各种政治势力合法存在的保障,同时也是各种政治势力活动的自我限制。
(2)宪法规范的政治性和宪法规范性的关系
宪法的规范性是宪法调整社会生活的重要体现,反映了宪法的本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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