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国家版权局2012年3月提出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草案中增加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规定,在修改草案提出之前,我国现行法律只保护外国公民的实用艺术作品,对于我国公民的实用艺术作品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没有明确规定,在立法中的模糊性使得司法实践中实用艺术作品和美术作品难以区分。我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应遵循国民待遇基本原则,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进行保护,对本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同等对待,赋予本国公民同等保护。由于各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模式不一样,国际条约对此只进行法律保护,至于采取何种保护模式,由各成员国在其国内法规定。对实用艺术作品采取何种保护模式进行探讨,这是笔者选题的主要目的。
本论题主要从四个方面论述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制度,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实用艺术作品的基本法律问题,为下文探讨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模式进行铺垫,通过分析实用艺术作品和边缘概念的区别,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的独创艺术性与实用功能相结合的特点。此外,说明了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价值意义,来凸显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正当性与急迫性。通过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及其边缘概念进行辨析,可以更清楚地把握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和理论精髓,以使其区别于其他概念,不再混淆,来论证实用艺术作品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由于同时具备实用性和艺术性结合的特性,其创作过程也符合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独创性特点,理应给予其著作权法保护。第二章主要从各国国内法来论述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模式并对其进行评析,以期能选择更优的模式来保护我国的实用艺术作品。对各典型国家的保护模式和国际公约的保护规定给予分析,比如对法国的双重保护模式、英国的选择保护模式、美国的“分离特性与独立存在”原则、德国的特别工业版权法、日本单一保护模式这五个典型国家的保护模式进行探究,在这些研究基础上,选择最优模式,之后再结合国际公约的规定,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应给予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第三章的视角从国内法转变成国际法,通过国际上的条约来说明实用艺术作品经历了一个从不保护到保护的过程,但公约对实用艺术作品采取何种保护模式,没有强制性规定,各成员国只是要根据本国的具体实际国情对实用艺术作品提供保护。第四章主要论述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司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目前立法缺失,使得我国公民的实用艺术作品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保护,具体采取哪种法律保护模式也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有案例把实用艺术作品归入到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可见法院在判决时并没有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之后提出了保护模式的改革路径分析,以期在我国能更好地保护实用艺术作品权利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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