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8年北京师范大学950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冲突法)、国际经济法)之国际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

【答案】(1)属地管辖又称领土管辖,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依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力。

属人管辖又称国籍管辖,是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本国人的行为发生在何处。此外,这种管辖还扩大到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航空器、船舶和外空发射物及其所载人员的管辖。

(2)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的区别:管辖权依据不同。属地管辖权以领土主权为依据,属人管辖权以国籍为依据,属人管辖权与属地管辖相比为次要的或派生的。

(3)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的联系:属人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基础,是为维护这种管辖而产生或存在的,并且其行使要受这种管辖的限制。

2. 《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

【答案】《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是第一个全球性的大气保护公约,1985年在维也纳通过。目的在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人类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活动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有害影响; 采取一致措施,控制已发现对臭氧层有不良作用的人类活动; 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系统观测; 交流有关法规、科学和技术领域的信息。该《公约》具有明显的框架性质,对缔约方保护臭氧层的一般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对实体义务规定得十分笼统和概括。具体义务的承担则规定通过附件、议定书来确定与规定。由于这种方式能够得到多数国家的接受,《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体制成为现代国际环境立法的一个典范。

3. 强行法(juscogens )

【答案】国际强行法作为一种维护世界秩序的法律手段,是指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接受和承认而不能为各国依其自由意志予以更动或加以损抑的法律规则。这样的法律规则只有具有同样性质的强行法律才能更改。国际强行法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国际社会全体接受,体现了国际强行法的一般性,属于一般国际法规范。②公认为不许损抑,体现了国际强行法的特殊性。③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则始得更换。即只有新的国际强行法规则方可对原有的强行法规则进行更改。

4. 外交团

【答案】外交团(diplomaticcorps ),是指由各国派驻某一国的外交使节按照外交惯例组成的团体。广义上的外交团包括驻该国的外交代表机关的全体外交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外交团并非一个依法组成的团体,所以,不具有法定的地位和职能,各国使节之间也不存在相互的隶属关系。

5. 赔偿和补偿

【答案】(1)赔偿是指根据国际法,受害国如未能以恢复原状方式得到赔偿,有权要求实行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以经济上可计算的方式加以赔偿的方式。包括实际损失、利息,并在适当情形下包括利润损失。

(2)补偿是指在受害国所受到的损失未以恢复原状方式得到补偿的条件和限制下,受害国有权从实行了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获得补偿。

(3)赔偿和补偿的区别:赔偿在很大程度上是恢复原状的一种补充形式。当恢复原状不可能的时候,就可以采取赔偿的方式。但有时尽管恢复了原状,仍难以作出充分的赔偿,所以还要给予补偿。补偿一般适用于那些“经济上可估计的损害”。

6. 国家边界

【答案】国家边界简称国界或边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限。由于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及领空和底土,边界具体来说是分隔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海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即陆地边界、水域边界和空中边界。

7. 国际地役

【答案】国际地役是一国领土主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之一,指依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这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其客体是受限制的有关国家领土,包括陆地、河流、海域或领空等。国际地役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之分。积极地役是指国家承担义务允许别国在自己的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消极地役是指国家承担义务承诺不在其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8. 引渡

【答案】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是国家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特别形式,是一国应别国的请求的司法协助活动。引渡的目的是能使请求国对指控的人犯行使刑事管辖权,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或对他执行刑罚; 根据是国际条约; 条件是符合双重归罪。

9. 国际法基本原则

【答案】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彻到国际法各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法原则的内容包括:①国家主权平等原

则; ②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③不干涉内政原则; ④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⑥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⑦国际合作原则。

10.条约的批准

【答案】条约的批准是指缔约国的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并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行为。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遇有下列情形,一国得以批准表不承受条约拘束:①条约有此规定; ②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③该国代表己对条约作出须经批准的签署; ④该国对条约作出须经批准的签署的意思可见于其代表的全权证书或己于谈判时有此表示。批准条约属国家的缔约权利,因而国家对己签署的条约并无批准的义务。

11.协议管辖

【答案】协议管辖是国际法院对事管辖权的一种,是指在《联合国宪章》和现行条约中约定特别规定的事件或争端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与条约同时签订的任择议定书,现行有效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同意今后把它们之间因条约所载事项所发生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条约或协定的缔约国如果根据争端解决条款或解决争端的任择议定书事先接受了法院的管辖权,将来在其接受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内因条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时,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就不能拒绝法院的管辖。

12.国际习惯

【答案】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渊源之一,按照国际法院规约,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ageneralpractice )。其形成需要具备“物质因素”和“心理因素”两大条件。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以前是很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现在,习惯法作为国际法形成的一种机制、方法或过程,仍然是不容忽视的。在一些重要的所谓造法性条约的序言中往往重申,凡未经本公约明文规定之问题应继续适用习惯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二、简答题

13.国际法的作用。

【答案】国际法是真正的法,它具有法律约束力。它的形成和发展在国际关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来讲,国际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规范国家的行为,维护世界和平,即以法律手段维护国际交往的正常秩序,维护国际和平与正义,促进各国和平合作的发展。

(2)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依据。

(3)建立国际新秩序,促进共同发展。随着人类的进步和国际法的发展,很有可能建立长期和平与发展的国际秩序,使整个世界成为一个法治的社会。从现实来看,充分发挥国际法的作用,来维护世界的普遍和平和促进所有国家的共同发展,也是十分必要的。在维护和平和促进发展中进一步发挥国际法的作用,这不仅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现实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