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南师范大学宪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
【答案】形式平等是指国家承认所有的人在法律卜一律平等,在法律权利和义务卜给以相同的对待,禁止差别待遇的歧视对待。实质平等是指国家对形式上的平等可能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针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特定的人群在经济上、社会会上、文化上等方面与其他人群存在的事实上的差异,根据理性的、合理的、正当的决定,采取某些适当的、必要的、合理的区别对待的方式和措施,从而在实质上为公民提供平等发展的条件。
2. 多党合作
【答案】多党合作制度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中,代表下人阶级即无产阶级的政党邀请其他政党参与执政,共同管理国家事务。它根源于我国的国家性质即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其具体表现为:中国共产党居于国家政权的领导地位,是执政党; 而各民主党派则是同中国共产党合作的参政党。但这种合作以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
3. 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
【答案】(1)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
(2)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宪法解释的概念一般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解释主体广泛,除有权机关解释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解释。狭义的宪法解释专指有权解释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阐明宪法的含义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3)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区别:①前者属于解释学,后者属于立法学:②就其行为特性来说也应该径渭分明,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也有各自不同的运作程序,对宪法产生不同的变化效应。如增加新的宪法条款和删去旧的宪法条款,一般认为是宪法修改的结果; 而对宪法条文的字面含义作语言学和逻辑学意义的界定则可视为宪法解释。
4. 行政机关
【答案】国家行政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国家机关,其基本特征在于执行和管理。在资本主义国家,国家机关的组织以“三权分立”原则为指导,国家行政权由行政机关掌管,行政机关肩负着广泛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5. 司法审查制
【答案】司法审查又称“违宪审查”,是指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反宪法的一种基本制度。在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中,司法审查既包括对违宪的审查也包括对违法的审查,美国就是实行这种模式的典型。司法审查是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
6. 环境权
【答案】环境权是指公民个人以及由公民个人组成的群体甚至整个人类有充分享有和支配健康和无污染的环境,或要求恢复和保全健康且舒适的环境的权利。
二、简答题
7. 外国宪法修改在内容上的限制。
【答案】一些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或者暗含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概而言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1)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a. 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基本精神和根本原则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如挪威宪法第112条规定:“宪法修正案决不能同本宪法所包含的原则相抵触,只能在不改变宪法精神的前提下对某些具体条款进行修改。”
b. 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如联邦德国基本法第79条第3款规定:“对本基本法的修正案,不得影响联邦按州划分之原则,各州参与立法的原则或第1条和第20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得修改,但很显然,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现行宪法存在的基础,四项基本原则发生变化,国家的性质也将发生变化,宪法的性质也将同时发生变化,因此,我国宪法修改机关在进行宪法修改时,四项基本原则小在宪法修改之列。
(2)国家的领土范围
如法国现行宪法第89条第4款规定:“如果有损于领土完整,任何修改程序均不开始或者继续进行。”阿尔巴尼亚宪法也有类似规定。
(3)共和政体
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139条规定:“共和政体小得成为宪法修改之对象。”法国宪法第89条第5款也作了类似规定。
8. 如何历史地、客观地评价我国历史上存在过的各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
【答案】以下将从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存在过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进行评价:
(1)清末立宪
①《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并非宪法,仅是宪法纲要。它以根木法的形式使君权合宪化,以便巩固封建专制统治,其浓厚的封建色彩显而易见。但它以列举的方式确定了君主的权力范围,拟议设定议院
以牵制王权,赋予臣民以基本的权利和自由,使《钦定宪法大纲》略具近代意义宪法的色彩。 ②《十九信条》
《十九信条》模拟英国的君主立宪,意欲设置类似英国责任内阁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对皇帝的权力作了较大限制,同时扩大了国会的权力。但它只字未提人民的权利自由,暴露了它不变的反动本质。
(2)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宪法一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①《临时约法》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是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的具体体现。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树立了民主观念,具有反封建的重大进步作用。
②这部约法缺乏必要的民意基础,同时也带有较强的下具性,即以宪法限制袁世凯的权力。其作用极其有限,只存在了一年多时间,尚未来得及真正实施就被废弃。③明显地具有对封建势力妥协的色彩,没有明确提出反帝反封建的纲领和任务,小可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真正的民主自由权利。它存在只1年多时间,尚未来得及真正实施,就被袁世凯反动派所撕毁。
(3)北洋军阀时期的宪法
①《天坛宪草》
1913年制定,它是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第一部宪法性法律草案,具体内容反映了制宪过程中国会与袁世凯的权力争夺,后“胎死腹中”。
②《中华民国约法》
它彻底否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确认了封建军阀专制,从而为袁世凯复辟帝制作舆论准备。 ③1923年贿选宪法
这是旧中国首部《中华民国宪法》,是《天坛宪草》和“袁记约法”的混合物。这部宪法的精神和临时约法一脉相承,是一部体现资产阶级民主愿望的宪法。
④《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段棋瑞上台就下令撤销曹馄的“贿选宪法”,并宣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失效。1925年12月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但最后这部宪法草案“胎死腹中”。
(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
①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它是国民党政府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其主要内容是确认国民党一党专政与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 ②1936年《五五宪草》
主要是赋予总统无上权力,在经济制度上规定土地、矿物属于国有与公营,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又对其作出法律上的限制。“五五宪草”确立的总统独裁制不符合民主与宪政的理念。
③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基本上是把《五五宪草》移植过来,加以改头换面。它在中央政权组织形式上,名为实行国会制与责任内阁制,实则为总统独裁制。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