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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华北理工大学y06宪法学与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之宪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区

【答案】(1)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2)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2. 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

【答案】(1)三权分立又称“权力分立”,是指国家的统治权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的相互独立的国家机关行使,以分别发挥其权力作用的组织原则。三权分立并不是单纯的权力分工问题,它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宗旨,就是防止权力集中。

(2)议行合一是一种国家机关工作的决定和执行高度协调一致的政权组织形式,有时也被看作一种政权组织原则。其政权组织为拥有立法权的议会在最上位,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从属于议会。由于实行的国家大多同时实行一党制,被认为较容易形成集权与专制。其基本特征是: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各自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

(3)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都是国家管理机构的分立,且国家机构分别拥有一定的处理权。但是二者也有很多的区别:①法律地位不同; ②产生渠道不同:③授权方式不同; ④相互间活动方式与功能体现不同。

3. 宪法秩序

【答案】宪法秩序是一种社会秩序,是指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对该社会所需要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进行确认,形成一种宪法卜的(应然)秩序,再通过宪法的各种调整手段,而将宪法卜的(应然)秩序转变成实际上的社会秩序。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①基于对人类社会治理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活动把该社会中普遍认可的规则以宪法文本的形式表现出来,形成一种应然的宪法秩序; ②通过宪法实施,把宪法文本中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转化为社会主体的行为,将应然的宪法秩序转变成现实生活中实然的宪法秩序。

4. 人民代表大会制

【答案】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

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代议制民主共和政体;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共和政体;

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

④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

5. 财产权

【答案】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维持人的基本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是基本人权。财产权的表现形式就是允许人们自由进行利益追逐和交换,这是社会发展最长久和有效的动力。只有当财产权从一般权利上升为基本人权,从民事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公民才能获得真正的最充分的自由。

6. 批评、建议权

【答案】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批评权和建议权的区别仅仅在于前者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而后者则是针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在我国,公民行使批评权和建议权的途径多种多样,有新闻报刊、来信来访、座谈讨论会等形式。

二、简答题

7. 你认为应如何协调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宪法规范的适应性?

【答案】(1)宪法规范作为构成宪法的基本要素,在社会生活中需要长期稳定,不得轻易变动。宪法规范稳定性的意义主要在于:

①宪法规范构成一国法律规范体系的基础,其稳定性程度直接关系法制统一的基础。

②宪法规范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宪法秩序的稳定。宪法秩序是整个法律秩序的基础,稳定的宪法规范为宪法秩序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基础。

③宪法规范的稳定是树立全社会宪法信仰的基本条件。

(2)宪法规范本身的内容要合理,要符合客观实际的要求。

(3)在宪政运作中,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价值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性的,当客观现实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矛盾与冲突时,有必要调整原有的宪法规范,赋予其新的内容,以保持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协调。就宪法实践的具体过程而言,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价值是并重的。稳定性价值不能制约适应性价值,适应性价值也不能损害稳定性价值。在社会变革时期,当规范与现实相互矛盾的时候,更要注意两者的平衡。总之,在宪法与社会生活的相互联系中,一方面需要维护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要强调宪法规范本身的现实适应性。

(4)宪法规范变动是宪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现象,构成宪法运行的实体性内容。宪法规范的变动基于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出现,是宪法与社会保持协调的必要形式。但宪法变动并不是无限的,它

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与界限,特别要符合宪法本身的程序要求。为了有效地保障宪法实施,一方面需要通过宪法规范的变动,形成宪法与社会生活的协调,另一方面也需要对宪法规范运行过程进行必要的限制,以保障宪法规范变动的合理性与程序性。

8. 如何有效进行宪法实施评价?

【答案】(1)宪法实施评价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公民个人以宪法规范、立宪价值取向及社会发展需要为标准,对宪法实施主体的行为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对照,并作出明确判断的活动。

(2)进行有效评价的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运用综合标准进行评价,完善标准体系。宪法实施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不能用单一标准去衡量,必须有多项标准综合评价。对宪法实施来说,必须将宪法规范标准、宪政价值标准等各项标准有机结合起来,构成‘个体系来对之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宪法实施作为一种实践活动,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表现为从小成熟到成熟的过程。因而,评价标准也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宪法实施的发展,尤其是宪法实施内部要素关系的变化,评价标准也随之发生变化。因此,宪法实施评价主体应在宪法实施发展过程中,敏锐地发现这种变化,及时调整评价标准本身的结构和内容,不断完善评价标准体系。

②合理进行信息整合。信息整合是宪法实施评价的中心环节。它是将评价标准作用于宪法实施过程所形成的各种信息,使宪法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内化为评价主体关于宪法实施的价值信息,是宪法实施过程中评价标准的具体化、现实化。

③不断完善评价效果。评价效果是宪法实施评价的目的,即通过宪法实施评价,使评价主体获得宪法实施程度、实施效果及这种效果和程度对社会发展和国家制度产生的影响以及人们对宪法实施的信赖与不信赖。因此,人们对宪法实施评价的目的在于获得评价效果。评价效果既是某一具体评价活动的终点,又是进一步实施评价活动的起点。在不断延续的评价活动中,评价主体依据前一评价效果的信息,决策新的评价活动,修正以往评价标准,完善信息整合的手段和方法,进而使宪法实施评价活动日趋完善。

④在评价过程中,既不能因为宪法的某些规定在实施中遇到障碍,或者某些规范在局部地方没有切实贯彻执行,就得出整部宪法没有得到实施的结论,一也不能因为多数宪法规范已得到执行,就得出整部宪法实施状况很好的结论。必须注意两点:

a. 在评价时,必须正确处理好整体与部分、宏观与微观之间的关系,不能以偏概全,而应该既立足全局、立足宏观评价宪法的整体实施状况,又立足局部、立足微观评价个别宪法规范的实施效果,并将它们之间有机统一起来。

b. 必须确定评价宪法实施状况的标准,主要包括宪法规范标准和宪政价值标准两个层次,具体来说,如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运行、国家的法制是否得到统一和完善、公民的宪法意识是否得到普及和提高、违宪行为是否得到有效的处理和纠正、社会政治是否稳定和生产力是否得到发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