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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对外经贸大学WTO研究教育学院877法理学、商法之商法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出票

【答案】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是最基本的、最主要的票据行为。出票由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两项行为构成。作成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交付票据,则是指出票人依据自己的本意将作成的票据实际交给他人占有的行为。

2. 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

【答案】这是关于破产法在适用范围上的立法模式的区分,也即破产能力的问题。

(1)商人破产主义,是指仅对具有商人身份的人适用破产程序的立法主义,表现为破产法只适用于商人,非商人并不适用。采此种模式者,多不以破产法为独立的法典,而将破产制度规定于商法典中。此种模式起源于拿破仑商法典,法国法系国家多采此种模式。我国现行《破产法》采取的是有限的商人破产主义模式。

(2)一般破产主义,是指不分商人或非商人,均可以适用破产法的立法主义。采此模式者,多以破产法为独立的法典。德国法系国家及英美法系国家多采此模式。现在,出于全面调整债务关系的需要,加之现代社会中的商人的概念已经为法人、公司、企业等概念所取代,所以绝大多数国家都采或者改采一般破产主义,如法国于1967年颁布的破产法中改采一般破产主义。

还有一种所谓折中主义的模式,是指商人与非商人均得适用破产法,但商人的破产程序有别于非商人的破产程序。历史上,西班牙,丹麦等国曾采此模式。

3. 交互计算

【答案】商事交互计算是在各国商法中被普遍采用的商行为,它实际上是一种活期账户结算方法。它通过双方的约定,以结算结果和结算后所确定的余额来实现债务了结。在这种债务了结方式中,借助于定期结算,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商事业务往来中形成的债权和债务不断得以清算,从而避免了单方面独立的债权和债务的生效。

4. 开业登记

【答案】开业登记又称设立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商主体开业登记通常涉及以下内容:①名称登记; ②出资人登记; ③住所登记; ④法定代表人登记; ⑤注册资金登记; ⑥章程登记; ⑦企业的类型和经济性质; ⑧经

营范围登记。

5. 商号转让

【答案】商号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享有的商号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商号转让的效力是出让人丧失商号权,受让人成为该商号权的主体。商号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其转让的合法性得到各国立法的肯定。但如何转让商号,一直存在两种学术观点并导致两种不同的立法。一种学术观点主张绝对转让主义,在立法上奉行不得单独转让的原则,即商号应当连同营业一起转让; 另一种学术观点主张相对主义,在立法上奉行可单独转让的原则,即商号不必连同营业一起转让。

6. 空头支票

【答案】空头支票是指支票的出票人在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资金关系的情况下签发的支票,或者出票人超过资金关系中的约定范围签发的支票。

7. 商业账簿

【答案】商业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账簿。现代商业账簿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形式两种。形式意义的商业账簿是指商主体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制作的账簿,即法定账簿; 实质意义上的账簿是商主体所各置的所有账簿。

二、简答题

8. 详述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及效力。

【答案】(1)破产撤销权的含义

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对于破产债务人在临近破产程序开始的期间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干破产程序开始后予以撤销并将撤销利益返还破产财团的权利。

(2)破产撤销权的范围

《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⑤放弃债权的。

《企业破产法》第32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破产撤销权的效力

第三人因债务人的上述行为而取得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追回。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因其行使撤销权而追回的财产,归属破产财团,破产债权人只能在破产还债程序开始后依法定程序受偿。

9. 简述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消灭。

【答案】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消灭依商主体性质的不同有不同的要求,具体如下:

(1)自然人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消灭

①自然人商事主体资格的始期

a. 表白行为说。该说认为自然人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应以营业意思的特别表白行为为其必要条件。

b. 营业意思主观实现说。该说认为开业准备是营业意思主观的实现,并视开业准备行为(如店铺的借入、经理与员工的招聘和资金的筹措)为附属商行为,此行为的开始即为自然人商事主体资格的始期。

c. 营业意思客观认识可能说。该说认为自然人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应以营业意思的客观认识可能性为其必要。

d. 依准备行为自体性质,营业意思客观认识可能说。该说认为从开业准备行为自体的性质产生对营业意思存在的客观认识。在这种场合下,可视行为者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②自然人商事主体资格的终期

一般认为,其营业终止,善后事务结束时,自然人商事主体资格即消灭。

(2)法人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消灭

①企业法人商事主体资格的始期与终期

企业法人商事主体资格的始期、终期与企业法人资格的始期与终期相同。

②事业单位依法被允许从事商事活动者,其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消灭与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取得与消灭相同。

③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部门的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消灭。

凡授权前不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的,其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消灭与国家授权的生效与消灭相同。凡授权前已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该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消灭与企业法人相同。

10.简述商业登记的性质及效力。

【答案】现代商法意义上的商业登记是指商业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中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商业登记就其性质而言具有三个特征,首先,商业登记是创设、变更或中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其基本目的和意义在于创设、变更或中止商主体的资格和能力。其次,商业登记是一要式法律行为,这一行为须依法定程序向法定主管机关履行,其登记注册的事项和内容往往也由商事特别法以强行性条款规定。最后,商业登记本质上是一公法行为,现代多数国家往往将商业登记制度纳入商统治法或行政法之范畴。

商业登记行为的基本法律效果在于发生、变更或消灭商主体的资格和具体的商事能力。己登记事项与未登记事项对第三人各具有何种效力,各国立法不尽一致。从我国的规定来看,登记注册是企业与经营单位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也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与经营单位从事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