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8年上海对外经贸大学WTO研究教育学院877法理学、商法之商法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索赔、理赔

【答案】(1)索赔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出支付保险金要求的行为。索赔是被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权利的一个重要环节,原则上应当由被保险人提出,被保险人享有索赔权。

(2)理赔是指保险人处理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处理有关保险赔偿的工作。理赔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关键环节,保险人应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理赔。

(3)区别:

①索赔和理赔的主体不同。索赔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理赔的主体是保险人。

②索赔有时间限制。

③索赔需要提供证据。

2.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答案】保险代理人是指向保险人收取代理费用,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招揽与接受业务、收取保险费、勘查业务、签发保单、审核赔款等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有:

①保险经纪人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 保险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险人的利益;

②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后果由保险经纪人自身承担; 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③保险经纪人可以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收取佣金; 保险代理人只能向保险人收取代理佣金。

3. 商法的兼容性

【答案】商法的兼容性又称商法的复合性,商法的谦抑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商法的谦抑性是指作为私法的商法兼具有某些公法的性质。按照传统民商法理论的认识,商法与民法一样,同属私法范畴。但是,广义商法包括商事公法和商事私法。这就是说,从本质上说属于私法的商法,其中却有公法的规定。其次,商法的兼容性还体现在它同时兼具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双重性质。商法既然以私法规定为其中心,其中必然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主要体现在商事行为法方面,然而,商法中也有不少强制性规定。

4. 保险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

【答案】(1)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或期限届满时,保险人依合同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责任通常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特约保险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约或侵权导致他人利益损害时,应当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2)二者的相同点包括:

①两种责任都是法定责任,即都是法律规定的责任。

②两种责任都是财产责任,即一般都是以偿付一定的金钱为手段。

(3)二者的区别包括:

①保险责任是适法责任,而民事赔偿责任是违法责任。保险责任的产生不是因为责任人违法行为产生,而是因为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民事赔偿责任原则上是违法责任,即只有行为人违法时才会产生责任。

②保险责任不存在主观因素的衡量,即保险人的主观因素不是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但是,民事赔偿责任中的侵权责任原则上要求行为人有主观的过错才能承担责任。

③保险责任的主体是特定的,只有保险人才能承担保险责任,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多元的。 ④保险责任实质上是为他人的损失或者侵权提供补救,而民事责任则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5. 双方商行为

【答案】“单方商行为”的对称,又称“两造商行为”。当事人双方都为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性经营行为。。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始自《法国商法典》,此种分类在采取商行为主义国家的民商法上具有确定管辖范围的意义,其中双方商行为案件依法由商事法院管辖,而单方商行为则由普通法院管辖。在其他国家中,此种分类仅具有学理意义。

6. 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传来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此不提起诉讼,由公司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对违法、加害的董事、监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

7. 代理商

【答案】代理商,是指受其他商事主体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他商事主体洽商业务或缔结契约,并据此收取佣金的人。代理商是独立商人,即它必须是自己决定工作方式和时间。通常情况下,代理商是作为中间人活动,最终契约仍然是由委托人与第三人直接签署。代理商也可以经委托人授权,以委托人的名义缔结契约。

二、简答题

8. 试论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

【答案】商事登记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公法上的行为,具有公法属性,具体论述如下:

(1)从概念内涵看,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2)从主体性质看,商事登记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具体言之,它是国家公权力机关,为了行使对商行为的管理权而实施的管理行为。登记机关行使公权力,管理国家经济生活的行为本质上是公法行为。它是作为私法的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有学者甚至认为,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可以属于行政行为,它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登记行为和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组成。

(3)从法律效果看,需要区分商事登记的申请行为和商事登记的审查核准行为。对于前者,一般认为它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具有私法属性; 对于后者的审查核准行为,是公法行为,因为它是行政权力运用的过程和结果。

(4)综上所述,商事登记,在本质上是国家对私法活动的一种干预,是对民事行为的一种监督和管理方式,也是对意思自治边界的划定。在本质上,商事登记是与私法自治相对立的公法行为。

9. 试述律师事务所何以成为特殊的证券服务机构。

【答案】律师事务所是注册律师执行业务的工作机构。律师在证券市场中主要是通过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必备的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体现自身的作用。律师的参与有利于促进和推动证券市场的法制化。

(1)律师证券业务主要包括在股票发行、上市中的法律事务,上市公司在配股中的法律事务,上市公司的组建、改造、购并及经营中的法律业务。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可以受聘担任发行人的法律顾问,就其发行股票提供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3)可以就有关证券法律业务提供咨询,制作、审查、修改有关证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 参与起草、审查或签订证券承销、收购、合并等协议。

(4)律师在上市公司配股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出具配股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是律师事务所向证监会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情况的法律文件。

(5)法律意见书是律师签发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加以确认的对发行人能否发行股票或能否配股进行审查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提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