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对于“法律是什么”,一直以来是很多法学家研究的核心问题,很多法学家对此看法不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立法者能力的有限性以及法律的滞后性等等问题不可避免的导致了疑难案件频频出现。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这都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因此很多法学家针对疑难案件提出了自己的理论以及裁判的思路,并引起了很大的争论,其中最著名的是哈特与德沃金之间的论战。哈特与德沃金的论战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英美法哲学沉浸在哈特与德沃金的论战中。哈特与德沃金的争论大致有三个方面,承认规则与原则的争论、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争论、自由裁量权的争论。本文从哈特与德沃金不同的疑难观出发,对同一个案件二者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从而找出他们争议最直接的地方——自由裁量权的争议。哈特与德沃金坚持不同的裁判理论,哈特主张法律规则有空缺结构,法官在处理疑难案件时,必然要行使自由裁量权,德沃金主张法律是个包含规则的完美体系,企图终结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笔者通过对二者的裁判理论进行分析比较,对二人的自由裁量进行反思,探索二者裁判理论不同的原因。由于二者不同的研究方法以及不同的研究视角的切入点不同,所以二者在不同的层面建构法律的图景。在笔者看来,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关“强”的自由裁量权这个度是很难把握的,法律不是像德沃金所说的那样是个完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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