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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困境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知识产权法;法律保护

  摘要


在国际范围内,各个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一方面重视保存这些濒危的文化资源,另一方面争相保护基于非遗资源的各项权利,尤其是财产权。在这场旷日持久、甚嚣尘上的热论中,法律保护这一途径近些年在法学界引起颇为热烈的讨论。在呼吁声中,2011年2月一部《中国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定出台。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一部行政法,其中第六章附则部分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可行呢?对此,笔者持否定态度。

总的来说,无论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属性特点,还是对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客体的要求来着手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不符合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无形”“文化产品”等某些知识产权法客体的表象特征,就不理智地、大张旗鼓地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知识产权法的羽翼之下,会造成法律体系的混乱。

本文由六部分组成,前言、五章正文、结语。

第一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从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定义入手,列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征。第二章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现状,从国际法与国内法并行、行政法居于主导地位、加强私法保护呼声高涨三个方面阐述了目前我国在非遗资源法律保护方面呈现的状况和学术论争。第三章其他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横向对比其他国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和实践中的做法。第四章和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用较大篇幅探讨了用知识产权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所面临的困境,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特征和被掠夺性利用的现状分析,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初衷是保持文化多样性,通过静态的保存和活态利用保证其生命力,提出用知识产权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将面临公有领域、权利主体、域外效力三个问题。第五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框架下完善保护制度,是全文的落脚点,在经历了分析论证后,得出在目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框架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才是合理出路。笔者从界定权利主体、正当使用原则和明确法律责任三个方面为制度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