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816中国法制史和刑法学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九卿”
【答案】即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掌皇帝侍从警卫)、尉卫(掌宫廷警卫)、太仆(掌宫廷御马和国家马政)、廷尉(掌司法)、典客(掌外交和民族事务)、宗正(掌皇族事务)、治粟内使(掌租税钱谷和财政收支)、少府(掌专供皇帝需用的“山海池泽之税”)。九卿构成中央各重要的行政官职和机构。
2. 三法司
【答案】“三法司”是指隋唐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合称,即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共同行使中央司法机关的各项职能。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但是,徒、流刑案件的判决,须移交刑部复核。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的最高机构,同时兼管狱囚簿录、给养供应等,并有权“复按大理及天下奏献”的案件。御史台是中央司法监察机构,有权监督大理寺的审判,以及刑部的审判复核。同时也参与全国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并有权受理有关行政方面的诉讼。
3. 法律答问
【答案】“法律答问”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据史料的记载,法律答问是秦朝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解释,是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的解释,是对秦代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法律答问”与法律条文一样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 决事比
【答案】决事比是指汉代的判例或判例汇编。汉代“决事比”是由秦代的“廷行事”发展而来的。《后汉书·桓谭传》注:“比谓类例”,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又称“决事比”。凡“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 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因此到后来“比”的数量也很多。到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一万三千四百七十_事。“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奸吏以此“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
5. 《资政新篇》
【答案】《资政新篇》为太平天国革命后期重要领导人洪仁歼所著。其核心思想是健全太平天国的政权体制,加强国家与社会的法制化程度,并通过法律手段,推行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商业、贸
易和生产。洪仁环认为,国家的强盛与衰弱和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密切相关。他主张仿效英美的法律体系,使整个社会规范化、有序化。在此体系下,国家应建立正常的官民沟通机制,确立新闻官、确立官员民选制度。在经济上,洪仁歼主张学习西方,兴办实业,要发展铁路、公路、轮船,开办银行、矿业、实施专利制度、保险制度。虽然对太平天国来说,《资政新篇》提出的法治方针与经济政策是空想,但其在促进中国社会近代化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6. 五过、五过之疵
【答案】“五过”是西周时期规定的追究司法官法律责任的制度。在《尚书·吕刑》中,记载了关于司法官法律责任的“五过”制度:“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中,“惟官”是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是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 “惟内”是指内亲用事,为亲询私; “惟货”是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是指接受请托,枉法祠私。凡是司法官员有此“五过”之一,即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惩罚的原则是“其罪惟均”,即以所涉之案应处的刑罚罚之。
7. “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答案】“罪疑从轻”、“罪疑从赦”是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之一。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继承和发扬了疑罪从轻的传统,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和推行“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原则,对于疑案难案,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的推行,也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
8. “同姓不婚”
【答案】“同姓不婚”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原则,禁止同一姓氏的家庭成员之间通婚。在中国历史上,“同姓不婚”是一项古老的禁忌。此项禁忌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长期的生活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即是说同姓结婚会生下不强壮的下一代,整个下一代的素质会下降,从而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所以在西周时期同姓为婚受到严格的禁止,凡同姓不论远近亲疏,均不得通婚。另外,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更多地与外姓结盟,以便更好的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
二、论述题
9. 西周时代政治和法制中保留的那些原始民主性因素说明了什么?
【答案】《尚书·多方》:“天惟时求民主,乃大降显休命于成汤,刑珍有夏。……乃惟成汤,克以尔多方,简代夏作民主。……天惟五年须暇之子孙,诞作民主。”“民主”,就是人民的主人; 上天把天下人民和土地托付给了真命天子,他有义务当人民的救星,救斯民出水火,像父母养育子女一样“哺乳”人民,为人民谋幸福。这说明:
(1)当时的政治家、思想家从架封的亡国以及现实的斗争中,初步看到了人民的力量,提出了必须以前朝暴政亡国为教训,“敬天保民”,对天负责,爱护人民,实行仁德政治,保持政权的先进性。新政权必须“用保义民”、“用康保民”、“若保赤子”,要“怀保小民,惠鲜娜寡”,要“知稼墙之艰难”、“知小人之依”。“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要重视民心民意,“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具体落实到法制上,要“明德慎罚,不敢侮鳃寡”,要“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2)西周时代政治和法制的民主更多的是一种“民本”思想。民心向背决定着政治的兴衰和国家的存亡,因而主张重民、保民、恤民、养民,这就是民本思想的核心。民众的合力是一股可以决定统治者和国家社翟命运的巨大社会力量。
该民主与我们今天的民主有本质区别,不可混淆
①“民本”思想本质上是统治者为民做主,强调一种“臣民意识”; 而“现代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强调一种“公民意识”。
②民本主义强调的是整体秩序与稳定,其核心价值是一种“个人主义”,只不过是一种“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君主个人主义’,; 而现代民主弘扬个性,强调多元化,其核心价值在于“个人主义”。
③民本思想的本质是“礼治”,主张“列等级、名尊卑”; 而民主思想重视法治,强调人人平等。
10.宋代的契约制度与以往比较有哪些变化?
【答案】随着宋代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交易活动普遍契约化,契约已成为宋代日常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两宋的契约制度也进一步成熟完善起来,使得汉唐以来的有关民事契约的法律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宋代的契约制度与以往比较的变化具体包括:
(1)田宅买卖契约制度
宋代建立了完整的田宅买卖契约制度。规定田宅买卖必须要经过“先问亲邻”、“印契税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这样几个程序。田宅出卖人必须先征求其亲属、邻居的购买意向。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亲属和邻居有优先权。宋代亲邻法规定亲邻有回赎权,如果未经征求亲邻意见即出卖田宅,亲邻有权按照所卖价格赎回田宅。
(2)田宅出典契约制度在田宅出典的程序上,规定应和田宅买卖契约制度完全相同,“典、卖”往往连称,同样要经过“先问亲邻”、“印契税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这样几个程序。宋代法律特别规定田宅出典必须使用官印标准契约文本,即须使用正契和合同契(具有骑缝记号的契约副本)。同时,宋代的“典”常常与“卖”联称,契约格式可以通用,两者的关系十分密切,“典”常被混淆为“卖”,极易发生纠纷。因此强调要使用官印标准契约文本。
(3)倚当契约制度
倚当由唐“贴赁”发展而来,一定期限内由“倚当主”占有田宅、获取全部的收益,期满后,或田宅收益已达到原“当价”的两倍,田宅即应归还原主。
(4)借贷契约制度
宋代的立法中保留了唐律令有关限制借贷利息的内容。到南宋时,牵掣及役身折酬的债务担保方式都已不再得到法律的承认,保人代偿已成为主要的债务担保方式。
(5)租赁契约
宋代租赁的范围很广,诸如土地、房屋、耕牛、生产工具等都可租赁。但有关的法律相当稀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