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816中国法制史和刑法学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韩非法律思想中的“势”
【答案】韩非思想中“势”是指君主的权势。韩非提出的“势治”是指只有在君主牢牢掌握了权势并推行法治的情况下,天下才能达到治理。“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法家认为,君主治国,以法为本外,还必须法、势、术三者结合。法是君主治国的原则,这就是“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除法、势结合外,法家还强调法与术的结合,“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皆不可达到天下的治理。
2. 氏族习惯
【答案】氏族习惯是法的胚胎形式,法的起源实际上是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质变过程。它是指氏族社会调整社会关系的共同规范,它产生在原始公有制的基础上,是协调社会纠纷,约束人们共同劳动以及平均分配的共同准则。
3. 刑部
【答案】刑部(BoardofPunishment )是中国古代的中央司法官署。汉成帝时有尚书三公曹,掌断狱; 东汉改以二千石曹为中都官,掌水火、盗贼、词讼、罪法,亦称贼曹。晋为三公尚书。南朝宋以后为都官尚书。隋开皇三年(583年)改都官尚书为刑部尚书,刑部遂成为六部之一,长官为刑部尚书。
刑部负责复审大理寺审断的徒以卜案及地方上奏的案件,与大理寺、御史台组成三法司,审决大案要案。唐代因之。刑部下设四司:
(1)刑部司,“掌典宪而辨其轻重”;
(2)都官司,“掌配役隶,簿录俘囚,以给衣粮药疗”;
(3)比部司,“掌勾诸司百寮傣料、公廊、赃赎……”;
(4)司门司,“掌天下诸门及关出入往来之籍赋而审其政”(《唐六典·刑部》)。明代刑部掌审判,长官仍为尚书。洪武二十三年(139。年)开」部事务日繁,采取按地区分司的制度,改设十三清吏司,直接处理各地刑狱。清初改设十八清吏司,光绪末年改名为法部。
4. 秋冬行刑
【答案】“秋冬行刑”制度是汉代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汉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
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亦可溯源于此。
5. 礼
【答案】“礼”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在西周时期,除传统的“命”、“浩”、“誓”等王命仍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外,以“礼”为表现形式的各种习惯法,以及一些不成文的制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据《礼记》等早期文献的记载,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
6. 质剂
【答案】质剂是指西周时期的一种买卖契约制度。据史料记载,西周时期的契约关系也比以前有了较大的进步。在当时,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两种; 一种称为“质剂”,一种称为“傅别”。《周礼》上说:“听买卖以质剂”,说明“质剂”是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其中,“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夕。按照汉朝著名学者郑玄的解释,“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 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o
7. 会审公廊
【答案】会审公廖是指清末西方列强在其租借内设立的司法会审机关。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首次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会审公l ,以后又在汉口、哈尔滨、厦门鼓浪屿等地设立了会审机关。这些会审机关名义上还是中国司法机关,形式上规定华洋互控的混合案件,由“华官”与外国领事会审,纯属华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即听中国委员自行讯断,各国领事官毋得干预”。但事实上,不仅直接与外国人有关的华洋案件,外国领事有权参加会审,就是无约国侨民之间的诉讼以及外国人雇佣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也可以参与会审。名为“会审”,实则会审公麻完全为外国领事一手把持,任意断案。
8. 谏官制度
【答案】唐代谏官隶属于中央政府的中书、门下两省,成为正式的司谏职官。其名号很多,主要有: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阔、拾遗、起居郎、起居舍人,给事中。唐代谏官的执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谏议,以皇帝为对象,皇帝的个人生活直至王国大政都在谏议之列。如谏止皇帝奢侈、非法滥罚、穷兵默武、及谏议时政得失等等。②封驳。及还封皇帝失宜的诏命,驳正臣下有违误的奏章。③知起居事。及通过掌记天子言行,与宰臣入阁记事,掌故记事,对皇帝及左右近臣进行监督。④知C 事。武则天时期于朝堂设置C (箱子)四枚,接受臣民有关劝农、谏论时政、自陈冤屈、治国谋略方面的投书。补网、拾遗与御史等人充任理厩史在朝堂知掌C 事,受纳诉状,每日所有投书,晚上一并奏报皇帝。
二、论述题
9. 试比较《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异同,并分析说明异同的原因。
【答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很重要的宪法文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1)二者的相同点
①都具有资产阶级性质。《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专制,确立了共和政体,具有资产阶级性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同样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是我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文件,具有革命性。
②二者都具有临时性。《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临时的,它的施行日期到中华民国宪法产生之日为止。《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同样具有临时性,在正式宪法实施以前具有与宪法相等的地位。
③二者都具有民主性。二者都是反帝反封建革命的成果,是民主思想的产物,必然带有民主性特征。
④两者均采用分权理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分配施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同样如此。
(2)二者的不同点
①制定机关不同。《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制定和修订机关都是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则是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以后的具有制宪权的临时参议院制定通过的。
②文件性质有所不同。((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虽然对于组建南京临时政府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其实际上仅仅是一个政府组织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则是具有根本法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③内容有差别。《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并未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则设专章予以规定。前者以美国宪法为蓝本,为总统共和制; 后者则以法国宪法为模式,确立了以责任内阁为中心的共和制。
10.试述传统法典《名例律》一篇的形成及影响。
【答案】(1)《名例律》一篇的形成过程
《名例律》是从《具律》发展演变而来的。
①战国时魏国李惺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法经》。共分六篇,依次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与《具法》。《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对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的总则部分。《法经》的体例结构为秦律所继承。到汉代压相萧何在《法经》六篇基础卜,斟酌损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这样作为总则性质的《具律》既不在篇首,又不居律末,而是夹在各篇之间,在体例结构上己显示出不合理性。
②自曹魏律以后,《具律》的地位与整个法典的结构开始变化。魏明帝时,尚书陈群等在汉《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