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816中国法制史和刑法学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疑众
【答案】疑众是商代五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罪名:“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即违禁而作乐舞、奇装异服、奇技浮巧蛊惑人心; “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疑众罪包括三种行为方式:一是虚伪狡诈、巧言令色、以虚伪的言辞进行狡辩,蛊惑人心; 二是宣扬违法的理论蛊惑人心; 三是纵容非法言行; “假于鬼神、时日、卜策以疑众”,即假借神鬼之说或宗教仪式进行蛊惑人心,逆悖礼制。疑众罪的刑罚是死刑。
2. 三纲五常
【答案】“三纲五常(纲常)”是中国儒家伦理文化中的架构。“三纲’,、“五常”来源于西汉董仲舒的《春秋繁露》一书,但最早渊源于孔子。“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要求为臣、为子、为妻的必须绝对服从于君、父、夫,同时也要求君、父、夫为臣、子、妻作出表率。它反映了封建社会中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一种特殊的道德关系。“五常”即仁、义、礼、智、信,是用以调整、规范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人伦关系的行为准则。这种名教(名份与教化)观念是儒家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即通过上定名份来教化天下,以维护社会的伦理纲常、政治制度。
3. 律
【答案】律是封建国家的大法,令、格、式则是律的重要补充。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律,均布也。”可见,律具有普遍性。律又被古人视为一种标准,以期达到“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的目的。在适用法律以确定刑名与罪名时,律起着“正刑定罪”的标准作用,所谓“一断以律”。由上不难看出,律是具有普遍性、经常性的封建成文法典。唐代的律主要有高祖的《武德律》,太宗的《贞观律》,高宗的《永徽律》,玄宗的《开元律》等。律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它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经济以及诉讼等各方面的内容。
4. 汉代读鞠
【答案】读鞠,是汉代诉讼审判方面的制度之一。汉朝的“鞠狱”制度,即进行审讯和判决,要求司法官经审讯获得口供后,三日后再次审讯,使受审者有更正供词的机会。然后对被告进行宣判。在此过程中,“读鞠”就是司法官对被告宣读判词。与此相对应的概念为“乞鞠”,即被告对判决不服而请求复审。
5. 太尉、御史
【答案】太尉是最高专职武官,掌握军政; 御史大夫也是副压相之职,除掌管群臣奏章和下达皇帝的诏令之外,还负责监察和亲理诏狱。
6. 三肴之法
【答案】“三肴之法”是西周时期除“三赦之法”外,对于三种情况下的犯罪要宽肴、原谅的规定。“三肴之法”包括“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这种制度说明当时对于过失犯罪,对于犯罪在主观恶性上的差别,己经有比较清楚和深刻的认识。这一原则也说明,西周时期根据主观恶性确定刑事责任等刑法理论,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7. 八议
【答案】“八议”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八种权贵人物的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八议”制度源于西周时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曹魏总结前代经验,制定魏律时,“八议”成为该封建法典主要内容之一。
这八类人是:“亲”(皇帝宗室亲戚),“故”(皇帝故旧),“贤”(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政治、军事等方面有大才能者),“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贵”(有一定级别的官爵者),“勤”(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勤劳者),“宾”(前朝皇帝及后裔)。
8. 出入人罪
【答案】“出入人罪”的规定是唐律中关于司法官断案失误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若司法官不依律断罪,适用法律错误,以致造成“出入人罪”的,要依律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责仟。“出罪”是指把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入罪”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司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依律处刑; 过失出入人罪的,减等处罚。唐律作此规定,意在强调加重司法官的责任,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案的发生。
二、论述题
9. 从“亲属相容隐”、存留养亲制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
【答案】(1)亲亲得相首匿制度
①汉朝法律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即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亲属之间犯罪后相互包庇,是儒家的基本伦理要求之一。孔子曾说:“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亲属相容隐成为法律规范在中国古代整整沿袭存在了2000余年。
②唐代规定有同居有罪相为隐限度。即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妻、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有罪皆可相互包庇隐瞒,部曲奴裨亦可为其主人家长隐瞒犯罪,即使为犯罪者通报消息帮助其隐藏逃亡以避法律,皆不负刑事责任。小功以下亲属相互容隐者,减凡人三等处罚。同居相容隐制度在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亲属相隐的范围甚至有突破,这是唐律以礼为准的一个突出表现。
(2)存留养亲制度
留养又称“存留养亲”,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请上请,流刑可先发遣,徒刑可免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这一内容为后代法律承袭。
(3)简析评价
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化
亲属相容隐和留养制度都是中国古代法律亲缘关系而影响到定罪量刑的突出反映,也是中国古代法伦理特色的典型表现,是中国传统法家族化、伦理化的体现。并非指中国传统法律的全部内容是伦理规范,而只是表明,儒的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成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思想,法的具体内容渗透了儒家的伦理精神。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
a. 伦理化的途径
西汉政权建立后由汉武帝时,中国传统法律开始转上了伦理化的途径。汉代大儒董仲舒提出“罢黝百家,独尊儒术”,他以独特的决狱风格和巨大影响,大大推进了汉代以礼入法的进程。但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汉儒们仅是开了传统中国法律伦理化的先河,对汉律进行全面彻底改造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完成的。至唐律“一准乎礼”,表明了传统中国法之价值重建至唐已最终完成。
b. 伦理化表现
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表现极其广泛,在法律文化的各个领域,在每一部法典中都可体察到伦理精神和原则的均匀渗透。伦理化实质是礼教化。
第一,在国家政治领域是君为臣纲。从汉初确定大逆不道,发展到魏晋的重罪}一条,再演变为隋唐及宋元明清的“十恶”犯罪,尤其是前三恶的“谋反”、“谋大逆及谋叛诸罪”,集中体现了“君为臣纲”在封建法律中的逐步深入和地位的重要,也意味着法律上确认君权的无限和至尊。这正是封建礼教的主要目的,也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主要特征之一。
第二,是在社会与家庭、家族领域,儒家伦理集中体现在一个“孝”字。亲属容隐制度的核心是“子为父隐”,它与留养制度都是维护“孝”道的。
第三,在经济财产方面,传统法律遵循礼的要求淡利求义; 在社会地位和生活方面,传统法律竭力维护等级特权制度; 在司法狱政方面,推行严惩与宽恕相结合的措施。如诛连制度,名籍制度,录囚制度,怜老恤幼制度,大赦制度,容隐制度等。
②传统中国社会的宗法性促成中国法律的伦理化的加深
传统中国社会的个体血缘关系自身具有的独特的宗法性,是传统伦理的原型形态。它根源于宗法小农经济。儒家对之理论化、系统化,这种成为意识形态的伦理促成了宗法式家庭关系的形成。宗法家庭关系与宗法小农经济在中国封建社会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互相支持,互相影响,使得中国法律的伦理化程度越来越深。
10.夏商时期法制的基本特点。
【答案】(1)夏朝法制的基本特点
①氏族社会信奉鬼神的观念对夏朝法制有深刻影响,是当时论证罪、刑的基本依据。假借天意发布王命是现存夏朝法的主要形式。
②“禹刑”被认为是夏代法律的总称。但根据社会和法制发展的一般规律推测,在禹时不大会出现系统的立法活动。所谓禹刑,应该是禹的后代继承者们在部族习惯和战时军令的基础上逐步积累形成的习惯法,然后托名为禹的创制。后人的“夏刑三千条”之说以示当时具有系统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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