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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西财经大学0202Z2法律经济学知识产权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答案】(1)概念

①广播权

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信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②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2)二者区别

①传播媒介不同

网络传播所借助的媒介是互联网; 广播所借助的媒介是广播电台、电视台。

②传播的信息不同

网络所传输的是电子信息:广播所传输的是电波信息。

③接收方式不同

网络传播信息的接收者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信息; 广播信息的接收者只能在广播组织播送节目的时间获得信息。

④相互间的关系不同

网络传播者与信息接收者之间是交互式的; 广播信息的传播者与接收者之间是单向度的,接收者只能按广播节目的传播时间被动地接受,他们之间无法交流。

⑤容量的大小不同

网络传播的信息量十分巨大,内容极其丰富; 广播所传播的信息量非常有限。

⑥使用方式不同

接收者可以将网络上的信息进行下载、存储,可按自己的意愿进行编辑、处理,但难以将广播的信息下载、存储,并有效地利用。

2. 商标国际注册

【答案】商标国际注册是根据1891年4月14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注册体系,是通过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通过国际局延伸到各成员国家的注册方式。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①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

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 ②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3. 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答案】(1)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

①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授予条件有多方面的规定,主要的构成要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所谓的“三性”标准。

②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条件,包括:

a. 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不相同;

b. 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不相近似;

c.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d. 不得是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i}一。

(2)专利授权的形式条件

专利授权的形式条件是指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书面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上,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各种必要的手续。文件或者手续如果不符合要求,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经过补正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专利局将予以驳回。

4. 驰名商标的淡化

【答案】驰名商标的淡化,是指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从而弱化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阻碍了驰名商标与其所用商品的联系,或者使驰名商标演变为商品通用名称的一种,这种行为实际是一种侵权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淡化”在实际中会造成对驰名商标的损害,主要表现为:

①丑化了驰名商标。

②暗化了驰名商标。

③他人的不当使用造成驰名商标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根据美国法律,只有驰名商标才有权禁止他人淡化。

5. 商业秘密

【答案】商业秘密,一般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与技术秘密两方面的内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如下:

(1)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信息性

信息性,是指与工商业活动有关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而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2)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保密性

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持有人在主观上将其所持有的某种信息视为商业秘密并采取客观的保密措施加以管理。

(3)商业秘密具有未公开性

未公开性是指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此处的公众并非指一切人。如权利人将自己的商业秘密告知需要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者认为能够保守该秘密的人,并不丧失未公开性。

(4)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能够在生产经营中应用并能带给权利人经济利益,包括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6. TRIPS 协议

【答案】TRIPS 协议,是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TRIPS 的宗旨是期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同时保证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的障碍。

二、简答题

7. 如何理解电脑终端显示是复制?

【答案】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复制权就是著作权人自己复制或者许可他人复制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1)复制就是原作的再现。复制的关键在于作品的再现,同时伴随着载体的“增多”。

(2)传统意义上的复制通常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a. 以手抄、拓印、雕刻等方式完成的手工复制;

b. 以印刷、录制、照相、复印等方式完成的机械复制。

(3)当信息在计算机中“暂存”时,信息仍然显示在屏幕上,作品的内容出现了“再现”,该行为与传统意义上的“复制”具有共性,因此,电脑终端显示应当属于复制的一种。这一规定也是旨在寻找某种公平合理的方式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及使用者的利益。

8. 简述我国对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答案】我国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对商号权的保护。

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有关商号权的法律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权,禁止他人在核准登记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相同的商号。 ①经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凡冠以市名或县名的商号,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

②凡冠以省名、自治区名而不冠以市名、县名的,在省、自治区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