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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之商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证券发行信息公开

【答案】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的制度。建立证券发行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在于:①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选择:②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均等获得信息的权利:③有利于规范发行公司的行为。

2. 抗辩权

【答案】抗辩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对抗辩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有我国的《担保法》第二十条第_款对抗辩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它将抗辩权定义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很显然,这是从狭义的角度给抗辩权所下的定义。

3. 破产欺诈罪

【答案】破产犯罪,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间内或者破产程序开始后实施的,妨碍破产程序公正、顺利进行的,情节严重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破产欺诈罪是破产犯罪中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犯罪之一。它是指破产人或其他破产程序参与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或在破产程序中,以图谋自己或他人利益或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欺诈行为。

4. 证券承销

【答案】证券承销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亦称承销商)向证券市场上不特定的投资人公开销售股票、债券及其他投资证券的活动。证券承销,又称间接发行,它与直接发行有着明显的区别。在我国,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一般均需证券公司承销。发行证券数量较大者,还需多家证券公司组成承销团共同承销。

5. 保险合同的主体

【答案】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人; 二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6.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答案】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也称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票据行为是依据其自身的要件产生效力的,而并不受到基础关系的影响,亦即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在法律上是互相分离的。

7. 基本商行为

【答案】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商行为。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是以商事行为在同一营业活动内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的不同进行划分。基本商行为包括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由于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在整个商事交易行为中属于基本形式,且符合商事交易行为的基本要求,故称其为基本商行为。

8. 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

【答案】海商法将海事债权分为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人可以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债权; 非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人不得请求责任限制的债权。

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都发生在海商法的赔偿领域,都具有法定性,即法律对于哪些属于限制性债权,哪些属于非限制性债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的区别包括:

①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限制性债权责任人可以依法申请对于其责任进行限制,而非限制性债权则不得请求责任限制。

②二者的价值追求不同,限制性债权在于对责任人进行适当的保护,非限制性债权则没有此类价值。

二、简答题

9. 试述海难救助合同的效力。

【答案】海难救助合同是指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订立的,由救助方对海上遇难财产进行救助,由被救助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海难救助合同一旦成立,对救助方和被救助方都产生约束,其效力体现为双方应付的义务。

(1)救助方的义务

根据《海商法》第177条的规定,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①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

②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③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的援助;

④当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应接受这种要求,但是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2)被救助方的义务,根据《海商法》第178条的规定,在救助作业过程中,被救助方对救

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①与救助方通力合作;

②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③当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己经被送至安全地点时,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

10.破产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答案】破产犯罪,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间内或者破产程序开始后实施的,妨碍破产程序公正、顺利进行的,情节严重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破产犯罪的种类主要包括:

(1)诈欺破产罪

诈欺破产罪是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或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欺诈性犯罪行为。

(2)过怠破产罪

过怠破产罪,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前及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债务人虽然主观上不具有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目的,但客观上实施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的犯罪。

(3)第三人诈欺破产罪

第三人诈欺破产罪,是指第三人为自己或为他人在破产程序中获得利益,假冒破产债权人行使虚假权利,或者藏匿破产财产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4)破产贿赂罪

破产贿赂罪包括破产行贿罪和破产受贿罪。

①破产行贿罪,指在破产程序中,有关利害关系人为达到有利于自己的目的而向破产管理人、破产债权人、破产监督人等或其代理人提供、交付或者约定贿赂的行为。

②破产受贿罪,指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破产债权人、监督人等或其代理人利用其职权或表决机会收受、索取贿赂或者约定贿赂的行为。

(5)破产义务违反罪

破产义务违反罪在日本、德国破产法中仅指违反说明义务罪,在我国台湾地区则包括财产报告及移交义务违反罪和说明义务违反罪两种犯罪。

①说明义务违反罪,是指破产人及其他知情关系人,对于法院或破产管理人的询问无故不作答复或说明,甚至作虚伪陈述,妨碍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犯罪。

②财产报告及移交义务违反罪,是指破产人及其他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中,违反破产法规定的义务,不按要求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人债务人清册以及其他全部有关破产财产的簿记文件,造成破产管理人不能管理财产或者致使破产程序无法顺利进行的犯罪行为。

11.简述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答案】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4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