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商法学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
【答案】这是关于破产法在适用范围上的立法模式的区分,也即破产能力的问题。
(1)商人破产主义,是指仅对具有商人身份的人适用破产程序的立法主义,表现为破产法只适用于商人,非商人并不适用。采此种模式者,多不以破产法为独立的法典,而将破产制度规定于商法典中。此种模式起源于拿破仑商法典,法国法系国家多采此种模式。我国现行《破产法》采取的是有限的商人破产主义模式。
(2)一般破产主义,是指不分商人或非商人,均可以适用破产法的立法主义。采此模式者,多以破产法为独立的法典。德国法系国家及英美法系国家多采此模式。现在,出于全面调整债务关系的需要,加之现代社会中的商人的概念已经为法人、公司、企业等概念所取代,所以绝大多数国家都采或者改采一般破产主义,如法国于1967年颁布的破产法中改采一般破产主义。
还有一种所谓折中主义的模式,是指商人与非商人均得适用破产法,但商人的破产程序有别于非商人的破产程序。历史上,西班牙,丹麦等国曾采此模式。
2. 公司章程与合同
【答案】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依据。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因某一事务经过协商所达成的一致的意见。合同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重要手段,是社会成员之间进行交往,安排生产、交换和消费的基本法律工具,是法律上的主体相互联系的纽带。
二者的区别在于:公司章程是股东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表示,是多方当事人同一方向的合意; 合同以要约承诺的方式订立,一般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博弈最后达成的妥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处在对立的位置。
3. 商法的体系
【答案】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传统商法在体系上主要包括商身份法和商行为法两大内容。现代商法在体系上打破了传统商法的格局,形成了商事身份法、商事组织法、商事管理法、商事行为法、商事秩序法这样一个商法体系。
4. 先占
【答案】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是针对无主物取得所有权的重要方式,先占必须在事实上占有物,这种占有要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不能一概排斥先占原则。但先占取得只适用于法律对于无主财产的归属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法律如果有特别的规定,如无人继承的遗产,就应当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能先占取得。
5. 关联公司
【答案】关联公司亦称关联企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关联公司仅指被其他公司持有股份而基于股权控制关系形成的企业团体,广义的关联公司指任何两个以上独立存在而相互间具有业务关系或投资关系之一的企业团体。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关联关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17条第4项的解释,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不难看出,我国公司法上的关联关系范围甚广,包括股权关系、任职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关系。
6. 两合公司
【答案】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有以下特点:
①兼容无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②无限责任股东负责公司的主要业务;
③兼有人合和资合的双重特点。
两合公司的优点有:
①适合不同投资者的需要;
②股东责任明确;
③筹集资本简单。
两合公司的缺点有:
①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②股份转让不灵活。
7. 票据的文义性
【答案】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与实际情况不符,仍应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票据当事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对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作变更或者补充。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因此票据成为一种“文义证券”。
8. 法律论证
【答案】法律论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论证,是指在立法或司法过程中,对将要制定的法律条文所进行的论证,或根据法律条文判定案件或事实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的论证。广义的法律论证包括立法论证和司法论证。司法论证既包含了法律诉讼中的法律论证,又包含了法律咨询服务中的法律论证。狭义的法律论证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
二、简答题
9. 简述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与除外责任。
【答案】产品责任保险,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因生产、出售、供应、保养或修理产品或商品而造成用户或消费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1)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
①在保险有效期限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供应、保养或修理的产品在承保范围内发生意外或偶然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②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而支付的必要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取证费用等)及其他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费用。
(2)产品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
①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或协议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以外的责任;
②由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③被保险人根据有关劳动法规或雇佣合同对有关人员及雇佣人员承担的责任(属于劳动保障和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畴);
④产品或商品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其所有权还尚未移至用户或消费者手中时的责任事故引起的损害;
⑤使用未经检验或虽经检验但属于副产品、残次品、处理品等不合格产品而引起的损害; ⑥未按照被保险产品说明不当安装、使用或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被保险产品而引起的损害; ⑦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或分配产品或商品而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⑧被保险人产品本身的损失。
10.简述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消灭。
【答案】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消灭依商主体性质的不同有不同的要求,具体如下:
(1)自然人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消灭
①自然人商事主体资格的始期
a. 表白行为说。该说认为自然人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应以营业意思的特别表白行为为其必要条件。
b. 营业意思主观实现说。该说认为开业准备是营业意思主观的实现,并视开业准备行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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