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商法学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答案】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也称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票据行为是依据其自身的要件产生效力的,而并不受到基础关系的影响,亦即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在法律上是互相分离的。
2. 股份与股权
【答案】股份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是股东权存在的基础和计量单位。从股份与股票的关系看,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内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准确地说,股份是指以股票这种有价证券形式表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基本的资本构成单位,也是股东权的最小计量单位。
股权,亦即股东权,可作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而广义的股权,则是指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总称。股权是任何公司类型中的股东都普遍享有的权利。
股份是只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概念,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权与所持股份相一致,一股一权,数股数权; 而股权则既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也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
3. 授权资本制
【答案】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亦应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缴,只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 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之。授权资本制下资本内容呈现出四种不同的具体形态:①注册资本,又称名义资本或核定资本,指公司依照章程规定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 ②发行资本,指公司已经招募并由股东认购的股本总数; ③实缴资本,又称实收资本,指公司通过催缴分派已经收到的来自于股东的现金或其他出资的总额; ④储备资本,指在正常营业限度内始终不得催缴的发行资本保留部分。
4. 公司合并
【答案】公司合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合并的方式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的特点包括:
①除在吸收合并中吸收公司存续外,其他公司均归于消灭;
②合并后消灭的公司的股东自然成为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
③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一并转移至合并后存在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无须经过清算程序;
④合并是参与合并的公司之间的契约行为,不是股东之间的契约行为。
5. 商法的兼容性
【答案】商法的兼容性又称商法的复合性,商法的谦抑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商法的谦抑性是指作为私法的商法兼具有某些公法的性质。按照传统民商法理论的认识,商法与民法一样,同属私法范畴。但是,广义商法包括商事公法和商事私法。这就是说,从本质上说属于私法的商法,其中却有公法的规定。其次,商法的兼容性还体现在它同时兼具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双重性质。商法既然以私法规定为其中心,其中必然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主要体现在商事行为法方面,然而,商法中也有不少强制性规定。
6. 上市公司收购与兼并、合并
【答案】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收购人)旨在获得特定上市公司(日标公司)股份控制权或将该公司合并所进行的批量股份购买行为;
兼并是指一企业通过购买另一企业资产或股份,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将另一企业合并的行为;
合并,是兼并的一种结果,是收购行为可以选择的一种结果,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收购与兼并相比,目的是相同的,但收购仅是兼并的一种手段或方式。企业兼并除了通过收购股份的方式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行,如资产或股份的受让、股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委托等。
7.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答案】依据基金券变现或买卖方式,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发行的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总数是不固定的,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追加发行,投资者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增加持有或要求基金回购而减少持有。为了应付投资者中途变现,开放型基金应从所筹资金中拨出一部分,以现金形式保持这部分资产。
封闭式基金发行的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总数是固定的。完成发行计划后,不再追加发行。投资者也不得要求基金回购,但可将持有的股票或受益凭证通过证券市场转让。
开放式与封闭式基金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前者的发行规模是变化的,便于业务扩展,适应发达的金融市场,后者则固定不变,多为不发达市场所采用;
②前者的定价是依据基金的净资产值,后者则取决于市场供求;
③前者的投资者可将投资赎回,后者则不可;
④前者的资金运用成本较高,后者相对较低。
8. 附属票据行为
【答案】附属票据行为也称为“从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票为前提,在发票行为完成的基础上所作的行为。
附属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和保付等。附属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前提是基本票据行为的有效,所以附属票据行为与基本票据行为具有牵连性。
二、简答题
9. 简述商事名称的特点及构成要素。
【答案】商事名称,是指各种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同类主体相互区别的独特文字标志,是商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商事名称的特点
其法律特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①商事名称仅仅是一个名称,这个名称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等于承担权利、义务的行为人。医此商号不等于商主体。
②商事名称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它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之间相互区别的重要外在标志。
③商事名称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也即,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这一特征的意义在于,在一些国家中,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可以与自然人的名称相竞合。
(2)商事名称的构成要素
在我国,商事名称的构成一般采用四段式结构:第一部分是主体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 第二部分是主体的具体字号; 第三部分是依照国家的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主体行业或经营特点; 第四部分是主体的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
10.简述提单的法律性质。
【答案】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可以由承运人签发,也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或者由船长签发。
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具有重要作用。提单的作用和性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
提单本身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如果承运人和托运人除提单外并无其他协议,则提单是承托双方就提单条款成立合同的证明。但是,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受让人或收货人时,提单本身事实上成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提单是货物收据。
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就意味着承运人己经按提单所记载的货物状况收到了货物,或者货物己经装船,并有义务在目的港将货物如提单所记载的那样向收货人交货。
(3)提单是物权凭证。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