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依申请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答案】①依申请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的含义
依申请行政行为,或者称被动性行政行为、消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便不能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与对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所形成的协议或合同,包括行政合同和行政协议。
②依申请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的区别
a. 分类标准不同。依申请行政行为是以行政行为是否具有主动性为标准的划分,其对应的是依职权行政行为; 而双方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以单方意志还是双方意志为标准的划分,其对应的是单方行政行为。
b. 前提不同。依申请行政行为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对人的申请; 而双方行政行为则不要求相对人的申请。
2. 行政诉讼
【答案】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行政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是发生纠纷的行政相对人一方或多方,请求与纠纷各方没有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按照能确保公正的程序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②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即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③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 行政诉讼管辖
【答案】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确定行政诉讼管辖有重要意义:
①有利于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行政案件的具体分工,明确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②有利于使当事人明确在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去起诉或应诉。
4. 行政复议的撤回
【答案】申请行政复议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申请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这一权利,撤回行
政复议申请。但是这种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也可能影响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放任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完全出于自愿;
②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③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批准。
为了维护行政复议活动的严肃性,规定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5. 行政程序
【答案】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所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
行为方式、步骤构成了行政行为的空间表现形式; 行为的时限、顺序构成了行政行为的时间表现形式。所以,行政程序本质上是行政行为空间和时问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
6. 原告资格
【答案】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指提起行政诉讼的身份条件,在本质上是指起诉人与被诉行为或所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享有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定条件有三:
①原告必须是个人或组织,即原告定位于行政相对人;
②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③原告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7.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答案】行政赔偿诉讼是一种独立的特殊诉讼形式,它是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的原则、基本制度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①从起诉条件看,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
②从诉讼当事人看,行政赔偿诉讼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被告,实行“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制度;
③从审理形式看,行政赔偿诉讼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诉讼,在行政赔偿诉讼审理过程中,可以适用调解作为结案方式;
④从证据规则看,行政赔偿诉讼不完全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而是参照民事诉讼规则,要求行政赔偿请求人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进行举证。
8. 行政复议的范围
【答案】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行为的范围。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可申请复议的范围和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二、简答题
9. 简述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
【答案】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根据法定程序主动或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政府信息向公众公开既是公民知情权的要求,也是为了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社会共享。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在于行政程序所必须遵守的公开原则。
(1)公开原则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行政相对人因此可以通过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民众因此可以通过公开的行政程序,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在行政程序法中确立程序公开原则,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要求。这一原则的法治意义是将行政权运作的基本过程公之于社会,接受社会的监督,防止行政权被滥用。
(2)公开原则的内容
①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公开。
a. 如果行使行政权的依据是抽象的,必须事先以法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b. 如行使行政权的依据是具体的,必须在作出决定以前将该依据以法定形式告知相关的行政相对人。
②行政信息公开。行政相对人了解、掌握行政信息,是其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因此,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应当及时、迅速地提供其所需要的行政信息,除非法律有不得公开的禁止性规定。
③设立听证制度。听证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的程序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受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④行政决定公开。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有影响的决定,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从而使行政相对人不服决定时及时行使行政救济权。
(3)行政公开原则的意义
①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满足公民对信息的需要。
现代政治是民意政治、开放政治,公民作为主权者应有权了解政府的活动。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信息在公民生活和企业的生产经营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客观上要求政府为公民和企业提供政府档案资料,满足公众的信息需要。
通过了解政府的文件资料,新闻界、政治家和公民可以监督政府的活动,学者可以进行学术研究,企业可将之作为一种经济、便利的收集政府资料信息的方式,安排企业生产,诉讼中的当事人或律师可以将之作为证据使用。
②促进公民对行政的参与,增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赖。知情权是公民实现其他政治权利、参政议政的前提条件。
③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防止行政腐败。监督行政机关的途径很多,行政公开无疑是最重要的途径之一。如果将政府的法规规章、行政计划、决策说明向大众公开,让公众进行评述,则可以有效防止专断和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