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专业综合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举证责任
【答案】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供小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诉的行政主体一方承担。行政诉讼在举证责任范围上具有以下特点:
①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②被告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一切事实都负举证责任,而只是在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必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对其所主张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负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
④第三人的举证范围,理论观点与实务做法通常是根据第三人的诉讼法律地位确定不同的举证责任。
2. 行政诉讼的证据
【答案】行政诉讼的证据是能够用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或手段。要使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证据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①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证据所记载的情况和所反映的情况必须是客观真实的。
②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必须是案件的事实,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
③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证据的来源、内容、形式以及取得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应当合法。
3. 行政救济
【答案】行政救济是指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
行政救济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②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
③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个人或者组织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
④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⑤行政救济的发生原因是行政主体的侵权行为。
4. 行政公正原则
【答案】行政公正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办事公道,不询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
①实体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a. 依法办事,不偏私; b. 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c. 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②程序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a. 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b. 不单方接触; c. 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5. 信赖保护原则
【答案】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信赖保护原则有以下要求:
①行政行为作出以后,没有法定事由和经过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者改变,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②行政主体作出授益行政行为以后,发现有违法情形,除非该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否则不能撤销或者改变该行为;
③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以后,该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修改或者废止,可以撤销或者改变该行为;
④行政主体撤销或者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对相对人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6. 行政复议程序
【答案】行政复议程序是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称。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五个组成要素:
①行政复议的申请;
②行政复议的受理;
③行政复议的审理;
④行政复议的决定;
⑤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7.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答案】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指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指控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被申请人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特征:
①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
②被申请人必须是相应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③被申请人必须是相应行政行为受申请人指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8. 国家赔偿的过错归责原则
【答案】国家赔偿的过错归责原则是指致害行为人存在着故意或过失或者致害行为本身存在着某种欠缺,从而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之所以肯定过错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中的地位,是由其功能与价值所决定的:
①过错归责原则实现了规范与救济的有机统一;
②过错归责原则可以从理论上合理解决共同侵权行为和混合过错的责任承担问题。
二、简答题
9. 简述行政强制应遵循的法律基本原则。
【答案】行政强制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
(1)行政强制法定的原则
①行政强制的设定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由法律设定。
②行政强制的实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a. 实施行政强制的机关必须合法,无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和组织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b. 行政强制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便不能强制; c. 行政强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d. 行政强制权的授予和委托均需要依照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
(2)行政强制适当的原则
行政强制适当原则要求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两个层面都必须对手段和目的进行衡量,准确地把握行政管理目的,充分了解实现该目的所必要的手段以及既有的手段,在确保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基础上,尽量做到选择非强制手段,选择较轻的强制手段,所选择的行政强制手段与所要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需求程度相当。
(3)说服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该条确立了说服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说服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亦是对前述行政强制适当原则的具体诊释,强调应当致力于教育相对人自觉守法,减少他们对行政活动的抵触情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在经合理的时间、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说服教育仍达不到行政管理目标的情况下,则须依法实施强制。行政强制尤其是行政强制执行应该在穷尽教育手段,仍然不能实现行政目的时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
(4)行政强制不得滥用的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该条规定确立了行政强制小得滥用的原则。这里所说的行政强制不得滥用的原则,小是从“方式手段选择”角度来评价行政强制的,而是从目的和价值取向的角度来阐述其核心内容一一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这也是行政强制法定原则、适当原则以及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