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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吉林大学法学院825中国法制史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摘要

一、概念题

1. 《吕刑》

【答案】《吕刑》是周穆王令大臣吕侯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周穆王时,开始出现“王道衰微”的迹象。为革新政治,遏制国家颓败的势头,周穆王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措施。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重要僚臣吕侯“作吕刑”。因吕侯又称“甫侯”,所以所作之刑又称“甫刑”。在记述中国上古时期历史的重要著作《尚书》中,有《吕刑》一篇,记载了此次穆王命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西周初年提出的“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强调在国家司法工作中,从司法官吏的选择到具体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慎重、崇德。

2. 约法三章

【答案】“约法三章”是指西汉初年的一项立法活动。汉高祖刘邦率军攻入秦都咸阳之时,为了争取民心,便以废除秦朝苛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与繁密严苛的秦朝法律比较,简便易懂,故使“兆民大悦”,颇受秦人欢迎。后来,随着汉朝政权在全国的确立,新的政治、经济形势使汉帝国的统治者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承相萧何受命制定新的法典。

3. 编救

【答案】编救是自宋太宗以后的主要立法活动和立法形式。救是以皇帝名义随时发布的诏令,救的效力往往高于律。编救是将过去历年散救编纂而使其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立法活动和立法形式。宋代编救,不仅有通行全国者,也有适用于省院寺监及各部等中央机构者,以及用于一路一州一县者。既有各类散救通编者,又有专门编辑有关刑名救者,后者便形成与《刑统》并行的系统的刑事法源,以至于出现了律救并行甚至以救代律的局面。

4. 审刑院

【答案】审刑院是宋太宗时期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司法机关。审刑院实际上是代表皇帝加强对司法审判的控制,是加强皇权的表现。宋太宗设审刑院于宫中,大理寺权归审刑院,只书面断决地方上奏案,不再开庭审判。神宗兀丰时恢复大理寺职权。宋神宗时期,审刑院又侵夺了刑部对大辟之罪的复核权,直至兀丰改制后,刑部才又享有复核权。

5. 盗贼重法

【答案】由于宋朝的统治下从一开始就不断经历农民起义,所以统治者在对地方强盗行为的处置上采取重刑主义,因此在划分了“重法地”之后,神宗颁布了《盗贼重法》。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点:①通过《盗贼重法》扩大了“重法地”,实际上北宋统治区域的绝大部分都属于“重法地”。

根据该法,如果盗贼杀死官吏或连续杀三人以上,或焚毁房屋,或结群行劫于州县之内,或劫掠水上船只,即便不是重法地,都要以重法地的法律对其加重惩罚。②以“重法之人”的规定方式,系统地规定了有关犯罪行为的加重处罚情节,实际上取代了以地区为加重情节的做法; 加大了对强盗、盗贼以及窝藏强盗行为的打击力度。③强化官员对盗贼的惩治责任,如果有盗贼十人以上发案并在法定期限内捕获不到半数,官员要遭到弹勃获罪。

6. 《九章律》

【答案】《九章律》是汉朝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构成了汉律的核心和骨干。通常所说的汉律,主要指《九章律》。在汉朝根基基本稳定之后,为适应管理国家,调节整个社会生活的需要,汉初统治者即开始了全面的立法活动,其中最重要的是相国萧何作的《九章律》。《九章律》是在吸收秦律有用部分的基础上斟酌损益而成的,以《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为《九章律》。

7. 谋叛

【答案】“谋叛”,唐律“十恶”之一,唐律“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谋叛”是预谋“背国从伪”,即谋划背叛封建国家,投降伪政权,突出了对预谋犯罪的镇压,并将“反”、“叛”等严重犯罪扼杀在谋划阶段,借以减轻犯罪的危害程度。《唐律·名例律》的“}一恶”把“谋叛”列为重罪严厉处罚,充分表明唐代统治者对危害皇权与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所采取的态度。

8. 鞠漱分司

【答案】宋朝比较重视司法审判实务,根据其经验积累,为了防止审判中出现偏见或偏私,强化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中央司法官员的司法权独断和分化地方行政官员的司法权力,宋朝发展出一项比较有特色的司法权力运行制度,即鞠漱分司制。鞠,指审理; 漱,指判决。这一制度将审理案件和适用法律进行判决的主管官员进行分离。从中央来看,大理寺设左右少卿,左断刑、评事,即审案,右治狱; 刑部复核设置详断官和详议官,详断官复核案件事实,详议官检查法律适用。在地方来看,在地力一州府一级,设置司理院,分设司理参军和司法参军,分别管理案件事实审理和法律适用。根据司法参军的法律适用作为行政长官进行定罪量刑的参考根据,以便行政长官进行最后判决。这种分司制度反映出宋朝职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9. (明清时期的)条例

【答案】条例是明初统治者为了调整封建行政法律关系而颁发的行政性法规。自明初太祖废中书省后,封建政权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法律关系也日趋复杂。明初统治者为了调整封建行政关系,相继制定了一些带行政法规性质的条例。如公元1402年的《功臣死罪减禄例》、公元1500年的《王府禁例六条》、公元1555年后制定的《宗藩军政条例》等。

10.先请

【答案】先请制度确立于西汉,并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袭。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首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员有罪“先请”(即先请示皇帝裁断)的诏令,以便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总的来看,两汉时期,公侯及其嗣子和官吏三百石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请”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可减刑或免刑。它体现了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法律维护,即它体现了儒家思想中“亲亲”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刑罚原则的有力体现。

二、简答题

11.请简要解释内阁制的形成过程。

【答案】内阁制的形成过程经过了大概三个时期:

(1)初步形成时期:明太祖到明成祖时期

为强化皇权专制,明朝彻底废除了宰相制度。明太祖废除了中书省,由皇帝直接领导六部进行国家政事决策,但是为了减轻工作上的负担,明太祖晚期,开始通过诏令授权翰林院的文学侍臣参与国家机要事务,充当政治顾问以及行使秘书性职权; 但这种辅臣没有参与决策的权力,此为内阁制的起源。

明成祖时期开始将明太祖时期将文学侍臣作为辅臣参与决策的做法制度化,命翰林院的文学官员在文渊阁值事,文渊阁的设置标志着内阁的形成。但是这一时期到明宣宗之前,内阁地位还没有明确的制度予以规定,其性质仍表现为皇帝的机要秘书机构。

(2)内阁制度的系统形成时期:明宣宗时期

明宣宗时期,为提高中央行政机关的效率,将六部尚书入阁制度化。从这一时期开始,六部尚书兼任内阁大学士的制度使内阁的职权以成员原有的尚书职权为基础,不断扩大。

(3)内阁地位的不断提高

到明代万历年间,内阁的地位已经大为提高,一般认为虽无牢相之名,但有宰相之权。内阁学士也由原四辅臣地位相互乎等的结构,形成一人为首辅的等级结构。加上内阁学士往往又领太子老师之职,实际上内阁首辅的权力己经相当于独任的宰相。

内阁制度的产生本身是为了强化皇权专制。但是在实践中,内阁的地位不断提高,最终实际上己经有厂和宰相相当的权力和地位。

12.简述南京临时政府的社会性立法。

【答案】南京临时政府的社会性立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革除社会陋习的法规

1912年3月,《大总统令内务部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指出:特令内务部通行各省都督转饰所属地方,凡未去辫者,于令到之日限二十日一律剪除净尽。有不遵者,以违法论处。

1912年3月,《大总统令内务部通伤各省劝禁缠足文》指出,缠足恶俗,尤宜先事革除,以培国本。为此,特令内务部速行通伤各省一体劝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