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水源涵养区进行的水源涵养林建设、农业非点源污染控制和地区经济结构调整等活动都具有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特性,并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性,应通过政府政策对其进行补偿,才能保证水源涵养工作的良好持续发展。但是学界当前对于水源涵养区补偿政策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水源涵养林的补偿方面,较少考虑对水源涵养区农业非点源污染控制和由于地区经济结构调整造成的损失的补偿问题。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本研究从水源涵养林补偿、水源涵养区农业非点源污染控制补偿和水源涵养区经济发展损失补偿三个方面分别分析了北京市应当对水源涵养区采取的补偿政策。对于水源涵养林的补偿,本研究主要根据其涵养水源和保持土壤的经济效益确定补偿标准,并根据相关研究确定了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结合密云集水区水源涵养林的具体林种、林龄和面积分布对密云水源涵养林应得的补偿金额进行了计算,并与北京市现行的对水源涵养林的补偿政策进行比较,提出了政策改进建议。对于水源涵养区农业非点源污染控制的补偿政策,本研究结合密云水源涵养区现状,从对退耕农民的补偿、对化肥农药施用控制的补偿、对禽畜养殖业污染控制的补偿和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偿四个方面分别提出了补偿标准或补偿政策建议。然后对北京市当前对密云农业非点源污染控制的补偿政策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改进建议。由于水源涵养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受诸多要素影响,且影响地区经济的诸多要素中有部分要素难以定量描述,因此从理论上确定水源涵养影响经济的程度具有相当大的难度。本文采取简化的方法确定了对水源涵养区经济发展损失补偿的具体标准,根据密云县的经济发展现状计算出了其应得的补偿金额,并提出了补偿费用的用途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