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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同济大学法学院857法学综合二(含法理学、刑法学)之国际经济法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WTO

【答案】世界贸易组织(WTO ,是在关贸总协定基础上发展而成立的正式国际组织,是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该组织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其基本原则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来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世贸组织的职能,概括说来,是为世贸组织协定和若干单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运作提供方便和共同机构的框架,为各成员方的多边贸易关系谈判提供场所,对争端解决谅解规则程序进行管理等。我国己于2001年11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2. 受载期限

【答案】受载期限是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的出租人的船舶到达装运港准备装货的期限。如出租人的船舶未在受载期限内到达装运港,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船舶因不可抗力未到达除外)。受载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日期。

3. Treaty

【答案】条约(Treaty ,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是指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条约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双边的和多边的条约、世界性的和地区性的条约、普遍性的和特殊性的条约、造法性和契约性的条约。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主要是多边国际公约,特别是那些创设新的国际经济法规则或确认或改变原有的国际经济规则的造法性条约。

4. fade-out formula

【答案】fade-out formula ,即外资逐渐减少制度,是指在吸收外国资本的实践中,为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某些发展中国家的外国投资法上规定的投于一定项目中的外国资本,必须在一定的年限里逐渐减少比例至一定程度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规定投于一定项目中的东道国资本,必须在一定的年限里逐渐增加比例,以最终达到某个特定的百分比。

二、简答题

5. 试述如何界定国际服务贸易。

【答案】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各种类型服务的跨国交易,它们既可以发生在不同国家国民之间,

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国土之间。

(1)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列举了其所适用的四种类型的服务:

①跨境服务,即自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如通过邮电、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视听、信息传递和国际资金划拨等。

②境外消费,即在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如一成员的国民、商用运输工具到另一成员境内接受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

③商业存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服务。所谓“商业存在”,是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组建、取得或维持一个法人或创建或维持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④自然人的存在,即一成员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2)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相比,有如下主要特征:

①无形性、同步性

服务,是一种无形产品,以活动形式提供使用价值。其易逝性、不可储存性、同步性与凝结在货物(产品)中的物化劳动有着本质的不同。

②国际服务贸易主体的国际性

国际服务贸易是由来自不同国家的服务的提供者和服务的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交易,而国际货物贸易则是交易客体,即货物的跨境流动,不考虑交易主体的国籍问题。

③政策问题多于法律问题

一国是否允许外国服务业进入其市场,是否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涉及更为敏感的人员的自由流动及移民政策问题、利用外资政策问题、文化和意识形态问题,甚至主权和国家安全等问题,所涉范围广泛、问题复杂,既和一国综合经济实力有关,也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有关。

④法律调整的国内倾向

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由于各国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相差太大,政府执行的方针政策不同,因此调整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关系诸如在人员、资本、信息、技术等的自由流动方面和市场准入方面,主要靠各国各自的国内立法来调整。

6. 简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

【答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是根据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的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中国是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该组织作为各成员国金融交易的中介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国际货币体系的运行、管理基金、办理成员国购买外汇事宜等。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

①制定规章制度的职能,包括确定和实施国际金融和货币事务中的行为准则。

②金融职能,包括向成员国提供资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成员国提供贷款有多种,其普通贷款是向成员国提供的3年至5年的短期贷款,主要解决成员国的国际收支不平衡。此外还有“出

口波动补偿贷款’夕、“缓冲库存贷款”、“中期贷款”、“补充贷款”等。这些贷款所需资金的来源,主要是成员国缴纳的基金份额,此外还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成员国借入的资金以及业务活动中的部分利润。

(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法律地位

根据《基金协定》第9条的规定,基金组织具有完全的法人权利,特别是有权签订契约、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基金组织享有的豁免和特权包括:

①财产和资产享有司法豁免,除非为起诉或因履行契约而自动声明放弃此项权利;

②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没收以及其他行政或立法行为的任何形式的扣押;

③财产和资产免受各种限制、管制、统制以及仟何性质的延期付款;

④档案不受侵犯;

⑤《基金协定》还规定丁基金组织的通讯特权、基金组织官员和雇员的豁兔事项与特权以及捐税豁免等。

(3)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基本原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范围内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由其所形成的国际货币体系曾构成国际货币秩序的基础,并被认为是国际经济秩序的三大支柱之一。但是,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逐步瓦解,协议建立的货币规则受到极大的挑战,但其确立的基本原则仍被沿用。

①限制外汇管制之义务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基本宗旨之一在于:“协助建立成员国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帮助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

根据《基金协定》第8条的规定,成员国未经基金组织批准,不得对贸易和非贸易等国际收支经常性交易项目的外汇兑换、支付和清算实行限制; 不得采用歧视性的差别汇率措施和复汇率制度; 任何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在经常性交易中积存的本国货币,在对方为支付经常性交易而要求兑换时,应用外汇或对方的货币换回; 各成员国应当向基金组织提供规定的有关金融和经济信息。本条义务被称为成员国的一般义务。

②实现有秩序的汇率安排

根据《基金协定》第1条规定,基金组织对于汇率安排的基本宗旨和原则在于:“促进汇率稳定,在各成员国之间保持有秩序的汇率安排”。维持有秩序的汇率是国际货币体系的核心内容,也是基金组织成员国进行国际货币合作的基本目标。

按照现行《基金协定》的规定,基金成员国在选择汇率制度与确定汇率方面具有相当大的自由,其前提是成员国所选择的汇率安排不得与((基金协定》规定的成员国义务及基金的原则和宗旨相抵触。

③基金资金的使用

根据《基金协定》的规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职能之一是在成员国的国际支付手段短缺时,以特定方式向成员国提供必要的金融资助或贷款,以调整其国际收支不平衡,稳定货币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