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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共重庆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817宪法学和行政法学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冲刺密押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留置送达

【答案】留置送达是送达的一种。受送达人拒绝接收送达文书时,送达人可邀请当地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己经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留置送达的效力与直接送达相同。规定留置送达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2.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答案】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活动范围仅限于国家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管辖事项仅限于地力一性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亦称地方人民政府,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县级市及市)、乡(镇)三级建置,个别地区省级地方行政机关与县级地方行政机关之间还设有市(即下设区、县的市),因而此种地方行政机关为四级建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

3. 具体政行为(行政决定)的确定力

【答案】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己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主要表现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形式确定力,即不可争力,是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一种法律效力,除无效行政行为外,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相对人不能再要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实质确定力即“一事不再理”,是指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行政复议的申请

【答案】行政复议的申清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撤销或者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条件:

①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⑤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 行政裁决与行政处罚

【答案】①行政处罚与行政裁决的含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②行政裁决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为:

a. 性质不同,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b. 针对的事项不同,行政裁决针对的是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 行政处罚针对的是相对人的违法行为。c. 目的不同,行政裁决的目的是解决纠纷;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 行政程序的公正、公平原则

【答案】行政程序的公正、公平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应当公正、公平,尤其是公正、公平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主体公正、公平地行使行政权力,对于行政主体来说,是树立行政权威的源泉; 对于行政相对人和社会来说,是信任行政权的基础,也是行政权具有执行力量的保证。

公正、公平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①行政程序立法应当赋予行政相对人应有的行政程序权利。

②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客观情况,具有可行性。

③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规律或者常规,具有科学性

④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具有合理性。

⑤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社会一般公正心态,具有正当性。

二、简答题

7. 试比较美国和德国在宪法解释方面的区别和联系

【答案】宪法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在实施宪法中或宪法监督制度中,依照法定程序或立宪精神对宪法的内容、含义、精神作出的说明。美国和德国的宪法解释理论既有各自的独特风格,也存

在很多共同之处。

(1)二者的区别

①解释模式的不同。美国的宪法解释理论代表着普通法院解释宪法这一模式的理论,德国的宪法解释理论代表着法院解释宪法这一模式的理论。

②宪法解释的背景方面:a. 美国的宪法条文没有规定宪法解释,宪法本身没有赋予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利,美国最高法院是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这一著名的宪法案件中件开创宪法解释之先河,其中包含着联邦党人和共和党人的政治斗争。b. 德国的宪法明文规定了将宪法解释权授予联邦宪法法院,德国的宪法解释理论是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是对集权专治和魏玛宪法失败进行反思后的产物。

③宪法解释的机构方面:美国是由普通法院来解释宪法,德国是由专门法院即宪法法院来解释宪法。其原理如下:美国法院认为,宪法解释权属于司法权,而美国法院授予了联邦法院司法权,解释宪法是联邦法院实行司法权的必然要求,在立法、行政、司法这三个机关中,法院被认为是具有“最少危险,的部门,国会和总统可以通过提出宪法修正案或者仟命大法官来改变和影响宪法解释; 而在德国,制宪者吸取魏玛宪法的经验教训,对议会的戒备心理和将宪法真正作为法而要求司法化,必然导致基本法在解释宪法的机构上选择法院; 另外,德国学者一方面强调宪法是法,另一方面也注重宪法与其他法的区别,因此德国选择了不同于普通法院的专门法院来实施和解释宪法。

④宪法的解释方法方面:美国宪法解释的传统理论认为,宪法解释有两条途径,一是“字面含义”,二是“制宪者原意”。而德国的观点认为,宪法不同于一般的制定法,因而就不能照搬普通制定法的解释途径,应当有适应宪法特征的宪法解释途径可分为三种:着重现实的途径、着重体系的途径和着重问题的途径。

⑤宪法的解释标准方面:美国的宪法解释标准可按照宽松程度分为几个档次。第一,美国传统的宪法解释理论认为,评估合宪性的标准必须是宪法中的字句,法官不能凭自己的喜好去解释宪法,法官只能回到制宪者制宪时的原意去解释,而不能超出这个范围。第二,宪法解释的利益平衡论或称为司法拘束论者认为,宪法判决起到平衡社会中各种利益的作用,而这种平衡利益的角色应当由议员担任,所以法官应当将司法审查强度降到最低限度。第三,严格检验论者认为,宪法解释的目的在于让公民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和权利,从而约束政府权力,避免发生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而在德国,主流观点认为,宪法解释的标准往往取决于对宪法的超前性理解,并不拘泥于当时的情况。

⑥审查范围方面:在美国,只有对在宪法和法律意义上具备“可审查性”的案件,法院才能行使管辖权,限于具体争议。因此,美国的宪法解释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德国基本法的第94条第四a 款规定公民提出宪法申诉必须是具体的。同时,在第93条第一款规定,在联邦政府的机构之间、联邦和州政府之间以及政党因被宣布为违宪而引起的争议中第二庭负责解释条款含义; 第二款规定第二庭有权应特定机构的提请,对联邦法律与各州法律是台在形式和实质上符合基本法作出决定。因此,德国的解释模式是具体审查和抽象审查兼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