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商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受益人
【答案】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并不是每个保险合同关系中必有的对象,在人身死亡保险合同中投保人通常会指定受益人作为保险金受领人。
受益人具有如下特征:
①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②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可以为受益人;
④受益人不受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
2. 附条件法律行为
【答案】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的条件时生效。通说认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外,其他法律行为均可以由行为人设定条件,以此来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从而满足行为人的各种不同需要。
3. 票据行为
【答案】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或准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四种行为。票据行为的特点包括:要式性,无因性,独立性,文义性。
4. 商事账簿设置原则
【答案】商事账簿设置原则是指在规范和指导商事账簿设置中体现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理和准则。它是商事账簿立法、司法和实际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5. 破产取回权
【答案】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主张破产财团或管理人返还或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依标的物的占有情形不同,可将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一般取回权发生于标的物被债务人或管理人实际占有,特殊取回权包括出卖人取回权和行纪人取回
权,适用于标的物即将为破产人所占有但尚未占有的场合。取回权实际上是所有权内容决定的所有权权能的体现。
6. 基本商行为
【答案】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商行为。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是以商事行为在同一营业活动内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的不同进行划分。基本商行为包括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由于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在整个商事交易行为中属于基本形式,且符合商事交易行为的基本要求,故称其为基本商行为。
7. 债券
【答案】债券是指政府、金融机构及公司依法向投资者出具的、在一定时期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一种有价证券。其特点有:
①债券的发行人可以是中央或地方政府,也可以是金融机构或企业。由国家发行的,并由国家财政负责其本息偿还的是国债; 由地方政府发行的,并由地方财政负责其本息偿还的是地方债; 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并负责其本息偿还的是金融债,由公司发行并负责其本息偿还的是公司债(也称“企业债,’)。
②债券是债权凭证。它对投资者来说是金融资产,对发行者来说是金融负债。债券持有人是债券发行人的债权人,债券发行人是债券持有人的债务人。债券体现的是投资人和筹资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旦约定条件具备,筹资人必须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③债券是有期限的投资证券。仟何债券都有一定的偿还期限。偿还期限届满,发行人就应向持券人偿还本金。有的债券在发行一段时间之后到期之前,可开始部分偿还本金。
8. 公司债
【答案】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外部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金融市场上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
9. 汇票
【答案】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具有下列特征:①汇票是票据的一种; ②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 ③汇票的到期日具有多样性。
10.一人公司
【答案】一人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作出了特别规定,主要内容是:
①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简答题
11.试述出票的效力。
【答案】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是最基本的、主要的票据行为,没有出票也就没有背书、承兑、保证等附属的票据行为。出票行为作为基本票据行为,一经完成即对汇票当事人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必须对其签发的汇票获得承兑和获得付款承担担保责任。
①担保承兑,是指出票人保证其签发的汇票能够获得承兑,如果持票人在请求承兑时遭到拒绝,出票人就必须向持票人负偿还责任。
②担保付款,是指出票人保证持票人到期能够获得付款,如果汇票到期不获付款,出票人就必须向持票人负偿还责任。
出票人的这种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责任,是票据法强行规定的绝对性义务。这种责任的存在与出票人是否具有担保的意思无关,出票人也不得通过在汇票上作有关记载来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即使出票人在汇票上作了免除担保责任的记载,此项记载也视作未记载。
(2)对收款人的效力
出票人作成汇票并将汇票实际交付给收款人后,收款人便取得了汇票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过,在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之前,收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尚处于不确定状态,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在付款人承兑以后,该期待权才成为现实权。此外,收款人行使追索权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3)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出票行为一旦完成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无需由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达成合意。出票,包括在汇票上记载付款人的名称,因此出票也对付款人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一般说来,付款人因出票而取得一种地位或权限,即可以对汇票进行承兑。这即是说,付款人可以对汇票进行承兑,也可以不进行承兑。付款人是否要对汇票进行承兑,取决于其与出票人之间的约定,这一点在汇票上是看不出来的。付款人不对汇票作承兑的,他就不负任何付款义务。只有在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才成为汇票的第一债务人,对收款人或持票人负绝对的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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