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621民商法学之《民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试分析不当得利的效力。

【答案】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小当得利的义务,根据受益人是否为恶意又分为:

(1)受益人为善意

受益人为善意是指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 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

受益人为恶意是指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己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

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4)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简述自愿原则。

【答案】《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没有自愿,商品交换关系难以进行,婚姻关系就难以成立,就没有遗嘱制度,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有自主占有、使用或者处分其所有物,发表作品,转让专利权,设立遗嘱等权利。为体现自愿原则,民事法律有较多的任意性规范。

(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在民事立法上特别是合同法上规定有较多的任意性规范,在有任意性规范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协议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的效力。在继承关系中,在有遗嘱的情况下,优先适用遗嘱继承。

3. 自然人与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区别。

【答案】(1)法人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区别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尽管和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能力,但两种权利能力并不完全一样,存在着以下区别: ①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般是普遍一致的; 法人则因经营范围的不同而权利能力不同。各个法人因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权利能力的内容各有不同。

②自身性质的限制。尽管法人与自然人一样,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但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法人不可能享有,例如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受抚养权等。

③专属于自然人的义务,如私法卜的扶养义务,法人当然不能负担。此外,各种财产权,包括受遗赠权,以及一部分人格权,如名称权、名誉权等,法人均能享有。不过出于保护言论自由的需要,公法人,尤其是机关法人的名誉权应受到严格限制。

(2)法人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区别

①产生、终止的时间不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要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神志健康方可完全具备,其行为能力有可能在此之前因精神失常而暂时中止。而当法人具备相应的成立条件,并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具备行为能力。当法人终止时,其行为能力随之终止。

②实现方式不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法人机关的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还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二、论述题

4. 论述合同解释的原则。

【答案】(1)合同解释的概念

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有权解释,属于狭义的合同解释。其他人对合同及相关资料所作的分析和说明为无权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解释的原则

①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

合同解释应以客观主义为主,主观主义为辅,是我国立法应采取的合同解释的原则之一。客观主义在具体运作时,应把握以下要点:在双方对合同用语理解不同的场合,法院应以一个理性人处于缔约环境中对合同用语的理解为准,来探寻合同用语的含义,支持一方对合同用语的理解,漠视另一方对合同用语的理解; 在双方对某合同用语并未赋予特定含义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合理的客观标准来揭示合同用语的含义,而根本不根据双方的任何意图。

②体系解释原则

体系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体系解释得到各国法律的认可,是普遍采用的解释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关于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的规定,是对这一原则的确认。

③历史解释原则

合同为当事人交易的过程,因而解释合同不能掐头去尾,而应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例如磋商过程、来往文件和合同草案等加以解释。如甲为精密机床制造商,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其自产某设备于乙,乙支付价款若干。后发现该设备共A , B 两个型号,合同对买卖设备的型号约定不明。甲主张为B 型,乙主张为A 型,发生争议。现有证据表明,双方缔约过程中,甲仅向乙提供了A 型的产品说明。采历史解释原则,宜认定双方约定买卖的设备为A 型。

④符合合同目的原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均为达到一定目的,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其用语均是达到该目的的手段。因此,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乃至整个合同内容自然须符合于合同目的。如果说“立法旨趣之探求,是阐释法律疑义之钥匙”,那么合同目的之探寻,亦有如此重要性。《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关于应当按照合同目的解释的规定,是对这一原则的确认。

⑤参照习惯或者惯例原则

参照习惯或者惯例原则,是指在合同文字或者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习惯或者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 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时,参照习惯或者惯例加以补充。《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应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依该法第61条规定,欠缺合同条款,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补充。

5. 试述侵权行为因果关系主要学说。

【答案】(1)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含义及其内容

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因果关系,即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考量的是行为与权益受到侵害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属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范畴。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到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非属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范畴。

(2)相当因果关系学说

①相当因果关系学说是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主要学说。它是指如果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在其他构成要件具备的情况下,则可以构成侵权行为。

②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分为两个步骤:条件关系和相当性。

a. 条件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条件关系的判断标准是“如果没有某行为,则不会发生某结果,那么该行为就是该结果的条件”。

b. 相当性是指具备条件关系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关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得该行为人对权益的被侵害承担法律后果具有正当性。相当性的判断标准是“通常会产生此种损害”。

c. 将条件关系和相当性结合在一起,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是: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是为有因果关系。

d. 条件关系在于给原因划定范围,看行为是否可以纳入原因范围。范围划定后,再通过相当性来确定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紧密程度。有此行为通常也不会发生此种损害,则不具有相当性;